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及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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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及奖励实施细则
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宁永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建立总承包管理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纠正和处罚施工现场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投党发[2017153号)、《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及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交投云建发[2018] 549号)及桥梁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平安工地”建设制度》 等有关要求,制本细则。
第二条各分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项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责任追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各分部要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奖罚分明、奖惩对等的考核问责及奖惩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做到有章违规必想、奖惩结合。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责应当遵道责罚相当、您教结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依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单位是指分部、劳务施工队负责人;现场主要负责人为外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现场责人;分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和项目书记(片区书记)。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及处理
第六条各分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分部领导班子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违反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桥梁工程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虽未造成事故,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标准,但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上级单位或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四)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平。
问责。
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
(六)平安工地首次考评未达标的。
(七)公司安委会认为应当予以问责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事故责任认定以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一)由政府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调查报告中明确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二)政府调查报告中为明确相关责单位责任及人员,但应负有监管责任的,参考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三)无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但影响较大,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经公司安委会审议批准后认定责任。
属于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按照上级单位的规定办理;属于分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公司技术质量部门、人事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并邀请上级单位参加。
分工合作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应将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情况,连同相应痕迹材料,报送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安全管理部。
第八条根据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的规定,相关人员的处罚根据权限规定办理,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奖罚决定,不应重复处罚;云岭建设有限公司未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项目部、总承包部、分部、人员)进行奖罚的总包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罚。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分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约谈。
(二)责令检查。
(三)取消当通报批评。
评先评优资格。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诚勉谈话,约谈。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扣减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罚款。
(六)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
(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八)降职。
(九)撇职。
(十)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负有主要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掀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已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的,按调查报告意见执行;属于公司组织调查的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发生了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3000元-10000元的处罚。
(二)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予5000元-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4000元-10000元的处罚。
(二)项目(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予4000元-10000元的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分部)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来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及对单位的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5000元-20000元的处罚。
(二)项目部(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予5000元-20000元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分部)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约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对事故单位责令检查、报批评。
第十六条发生10人以上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及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的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1万-10万元的处罚。
(二)项目(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予1万-10万元的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分部)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约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撤职:
对事故单位责令检查、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第十三、第十四的重伤事故,由桥梁工程分公司负责调查和追究;发生第十五、第十六条重伤事故,原则上按照政府调查报告认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无政府调查报告的,则根据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由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原则上按政府调查报告认定:
无政府报告的,由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认定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的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5000元-5万元的处罚。
(二)项目(分部)负责人分别处子5005万元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分部)和被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降系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分部)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五)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部)执行责任书一票否决、对(分部)负责人分别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六)年度累计发生两次3人以下的(分部),对(分部)负责人分别予以撤职。
(七)根据实际情况、上述
(一)-(七)项处罚条教可以视情节单独更用或并处使用。
第二十条发生了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 或者1000万元以2500万元以下重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的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予1万元-10万元的处罚、
(二)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予1万元-10万元的处
(三)事故单位(分部)和被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视情节给于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分部)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评优评先资格、对事故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老2500万元以上5000下无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及有关单位(分部)负责人的处罚。
(一)现场主要责任人处于2万-20万元的处罚。
(二)分部负责人分别处于2万-20万元的处罚。
(三)事故单位和被追究的人员不愿参加年度评定评先。
对责任人员给于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员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分部)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放、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相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政府调查报告执行,对相关责任人员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事故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是资格。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违反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及桥梁工程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虽未造成事故,或未达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但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上级单位或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第二十四条因事故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因安全生产失信失职行为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问责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因安全生产失信失职行为被政府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按第二十一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责任道究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安全管理部监督执行。
纪委(纪检监察部)、安全管理部未履行监督执行责任的,对纪委(纪检监察部)、安全管理部部门正职、副职警告、记过等处罚。
各分部不执行本规定的,对其党、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
第五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分部要认真贯彻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未落实以下事项的,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给予相应处罚。
(一)公司检查发现未建立覆盖本单位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全员覆盖,未10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未结合岗位职责签订,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2000元-2万元
(二)公司检查发现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年度督查、检查计划。
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1000元-1万元/次。
(三)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单位(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发文提出整改要求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1000元—1万元/次。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上级单位挂牌督办整治任务的,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2000元-2万元/次。
同一事件被第二次督办的,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3000元-3万元/次。
(四)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必须严把整改验收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整改资料必须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验收签字。
未履行整改验收或验收不负责、不严格,相关资料、报表数据等严重错误、弄虚作假的,对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次、500 元/次。
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第六章分部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条对责任书年终考核成绩评定为优秀,且得分≥95及排名10%的分部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上级单位的规定并结合桥梁工程分公司实际情况报经公司党委会及上级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责任书年终考核成绩评定为良好的分部不奖不罚。
第三十二条对责任书年终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部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分别处罚3万元。
第三十三条责任书考核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实行责任书“一票否决”,考核得分为0分。
对“一票否决”的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分别罚款2万-6万元,责任分部不得参加当年各种先进评比,受处罚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各种先进评比;公司另有处罚规定的,同时执行相关处罚规定。
第七章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各分部“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层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不推责、不揽责。
第三十五条各分部在第三方考评机构“平安工地”考评中对定为合格,且在云岭建设有限公司所属项目考核中排名前三的,对所属项目负责人给于适当奖励(奖励主要以精神鼓励为生,上级单位和会司不重复奖励),若一年中有两次第三方考评机构“平安工地”考核,则取最高分进行排名。
“平安工地”首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对项目党政负责人分别罚款1万—2万元;复评不达标,实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桥梁工程分公司每季度对各分部开展一次“平安工地”情况和制定体系运行情况考核;每半年对各分部开展一次“平安工地暨责任书”考核,考核奖惩依照桥梁工程分公司及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当年与各分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奖惩,相关奖惩均不实行重复奖惩。
第三十七条各分部进场后,未每月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平安工地”自查自纠,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考评和制度体系运行状况检查的,以及对存在走形式、走过场及应付等情况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同样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且未整改的,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2000元/次,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章日常督查、检查奖惩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分部)要加强对所属工区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日常督查、检查事项,做到规范管理、有章可循、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在上级单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表现优异,并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表扬的项目(分部),公司将给子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对应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项目(分部)逾期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给予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2万元-3万元,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踪整治不及时,未对重大事故隐惠挂牌督办。
(二)对重大风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程序汇报(或迟报、瞒报)、未组织抢救、未保护事故现场或破坏事故现场;未及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项目(分部)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不到位的,要求对应单位立即督促限期整改,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项目(分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给予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分别罚款2000元-1万元,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不满足要求
发现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书或证书与对应岗位人员身份不相符;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或不在岗等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
未按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未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机械设备管理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加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档案未按照“一机一档”设置,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大型模板、承重支架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非标准设备,未经专家论证或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标准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四)施工作业手续未办理
未根据工程实际,按规定办理跨线施工、交通管制及水上水下作业的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五)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
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制度针对性不强或计划不合理;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未及时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文件、指示、指令、规定等一系列工作要求。
(七)未坚持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落实整改,未做到闭合管理。
(八)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操作性不强;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不完善。
(九)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10] 200号)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全,或专项方案未报批,或未经评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未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未按临时用电方案布设。
(十)未制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或安全技术交底不全。
未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未横向涵盖项目经理部内各职能部门,未纵向延伸到施工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项目(分部)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布设不合理,桥梁、隧道工程施工不满足要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对应项目(分部)立即限期整改,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项目(分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给予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罚款5000元-1万元,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上级单位(部门)、母体公司安全检查不支持、不配合、不参与、态度恶劣。
(二)不服从上级单位(部门)、母体公司管理,拒绝执行安全、整改指令、不按要求整改或拖延整改。
(三)对治理“三违”行为不支持、不配合或设置障碍、开脱说情、弄虚作假或对抵制违章指挥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四)风险预控工作开展不力。
重大风险源未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或方案中未明确责任人或预控措施针对性不强:
未按规定开展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风险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告知。
(五)未编制应急预案及未开展应急演练
未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无兼职的应急队伍。
(六)施工驻地、拌和站、预制场等场站
驻地、场站选址、建盖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办公生活区设置在风险区域;生活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装配式房屋无材料合格证或验收证明。
(七)未按方案搭设和拆除支架脚手;大型模板搭设、拆除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特种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基坑开挖和支护与方案不符,未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或观测不规范;桥梁上部结构未按方案组织施工;未按要求对挂篮进行静载试验。
(八)隧道施工未按专项方案组织开挖。
断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未按方案组织爆破。
(九)隧道初期支护和二衬施工与方案不符;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未严格按要求控制。
(十)未编制健康量测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实施。
(十一)隧道内未按规定布设逃生通道。
(十二)瓦斯隧道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要求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机械设备;未进行瓦斯浓度检测;掌子面瓦斯浓度超标时施工。
(十三)未按要求设置门禁系统以及施工监测、动态信息、通讯及车辆、人员识别定位等电子安全信息系统;电子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未有效运行。
第九章应急、职业健康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
第四十三条违反《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投云建发[2018]268号)、《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投云建发[2018]345号)文件规定,未履行应急责任等,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员责令改正,诚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及上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及责任书中相关职业健康要求,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改正,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交投云建发[2018]288号)及《云难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桥梁工程分公司关于印发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交投云建桥梁[2018]92号)文件规定,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员责令改正,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桥梁分公司定期对各项目(分部)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隐患等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厉惩处。
检查结果、惩处建议经公司安委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通过调查发现项目(分部)负责人对安全产工作尽职履责,能够迅速、妥善处置安全事故,避免损失扩大、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具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建议,委会审议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决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国内发生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各项目(分部)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
奖惩要体现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进行奖惩的,同时对安全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管理部(科)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部(科)全体人员及项目其他部门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项目书记90%、80%、70%、40%、30%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其余奖罚
一、奖励
1、自己工作范围以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2、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后,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3、对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4、在抢救工伤及处理事故中采取措施得力,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有功人员,经核实,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5、奖励申报由被奖励人员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后转综合党群部和资产财务部执行。
6、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后报送上级单位批准。
二、处罚
1、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各分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违者处罚100元人/次,连续两次200元/人次。
2、各部门(科室)及班组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并在公司安委会上给予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没有会议记录和安全生产活动记录录以及没有建立档案的。
(2)通知的参加安全生产产会议或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通知了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的人员按照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生产例会不结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安委会、安全管理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没有会议记录的。
3、新入场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违者处罚100元人/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连带责任,处罚50元人/次。
4、各分部及安全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档案(含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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