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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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整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主编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电子邮箱:
GB50300@,电话:
01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是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本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
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总则部分原标准3条为修改,新标准新增条文1.0.4。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复验repeat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8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计数检验inspectionby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计量检验inspectionby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of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2.0.14漏判概率probabilityof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返修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3标准术语中未采用2001标准中的建筑工程质量、交接检验和抽样检验三个术语。
新增了三个术语:
复验、错判概率、误判概率。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新增条文)
3.0.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
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修改条文)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
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2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目前各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行。
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
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新增条文,特色条文)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4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
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
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
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新增)
3.0.5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
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
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8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
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
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
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新增条文)
表3.0.8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2
151~280
13
16~25
3
281~500
20
26~50
5
501~1200
32
51~90
6
1201~3200
50
91~150
8
3201~10000
80
3.0.9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
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
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
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2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的使用功能。
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位工程往往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5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
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说明:
1、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2、在主体结构分部中增加铝合金结构和轻钢结构两个子分部工程。
3、在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中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工程。
4、在通风与空调分部中增加地源热泵系统、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了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如原“网架制作、网架安装”分项取消,新增“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分项,归入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6、原“智能建筑”分部更名为“建筑智能化”分部,增加了“会议系统与信息导航系统”、“计算机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新增条文)
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修改条文)。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1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
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
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
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位置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正常检验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
举例说明表D.0.1-1和表D.0.1-2的使用方法: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个试样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则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试样中有3个或3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当有4或5个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应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9或小于9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10或大于10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
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插值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不合格判定数为4.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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