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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蓝皮书民主篇
中国法治蓝皮书
民主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我国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带动地方人大:
专题询问渐成常态
"两增两减一提高":
十八大代表选举推动党内民主新进步
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
减轻税赋提高个税免征额
31个省级人大出台新规: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湖北广水官员调任带走公车:
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追讨
安徽铜陵撤销街道办:
基层社会管理改革试水
国家级贫困县"高调"开两会:
花60万买纪念品被叫停
乡政府民意问卷自带答案:
居民认为太"雷人"
广东出台政治协商规程:
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我国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事件回放】
我国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011年1月24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经过几代人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现,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颁布,在此前后,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立法工作开始艰难恢复。
1978年12月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通过,明确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作了原则规定。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1996年底1997年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此再次重申。
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2008年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晚,五集大型文献纪录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
【事件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来之不易,它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经过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推进而得来的创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它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方观点】
越南国家广播电台东北亚部副主任吴氏碧顺:
这一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1年3月13日凤凰网
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路易斯·戈麦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堪称中国社会发展的飞跃性壮举,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制度保障。
——2011年3月14日正义网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下一步要加强各个层面的监督,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
——据2011年3月11日新华社消息
全国人大带动地方人大:
专题询问渐成常态
【事件回放】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2010年中央决算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连续开展专题询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和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负责人分别到会,就“国家账本”收支决算情况、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人大监督,产生很大反响。
全国人大的示范作用产生了冲击波,一些地方人大也先后启动专题询问——
2011年3月31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专题询问,询问二期天保工程建设情况。
2011年4月2日,陕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询问物价问题。
2011年4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此开展专题询问。
2011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为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进行首次专题询问。
2011年5月23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聚焦全省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11年5月25日至26日,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食品安全问题。
2011年6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专题询问,询问内容为如何解决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资产最大效应。
2011年6月14日,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食品安全问题。
2011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同德围地区出行难”问题。
2011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学前教育”问题。
2011年6月22日,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专题询问,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2011年6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市政府水利改革发展情况。
2011年6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浮山绿化管理和生态保护问题。
2011年12月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就食品安全问题首次进行专题询问。
2011年12月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询问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向医改工作“开炮”,询问宁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事件影响】
地方各级人大先后启动专题询问,积极稳妥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必将使专题询问监督机制一步步走向“成熟”,也必将有力地促进各级人大与行政部门良性互动,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促使一些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步解决。
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
开展监督工作既要稳,又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包括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都可以多进行一些创新和改进,这是人民的期待、代表的愿望,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呼唤。
【各方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
专题询问,在现有的基础上,可以更多一些互动,多一些对话,包括一对一的,几个对几个的。
还有,要加强后续效果的跟进,对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问题有反馈,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工作改进得怎么样。
——2011年3月11日新华网
王石川(新闻评论员):
专题询问的意义不容低估,不询问,就不知其所以然,就无法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不询问,也无法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一问一答之间,释放了积极信号,这表明监督模式的创新,监督力度的加强,监督效应的放大。
——2011年10月28日国际在线
王丹容(新闻评论员):
审视基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个别代表未“备好课”就贸然“考问”、腰杆子不硬不敢质疑等问题。
如此询问,不能切中要害,只是走个过场、摆个姿态,最终会使人大监督流于形式。
专题询问,不是客气的“请教式”之问,不是简单的“查阅式”求解,专题询问,始于问,但不能止于问。
——2011年9月4日《温州日报》
"两增两减一提高":
十八大代表选举推动党内民主新进步
【事件回放】
2011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此前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共十八大将于201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而中共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则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6月底前结束。
11月2日,中组部负责人就做好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所涉各项内容作了解读。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本次中共十八大代表名额为2270名,由全国40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这两个数据,均较十七大有所增加。
在中共十七大时,代表名额为2220名,从全国38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中组部负责人称,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要做到“两增两减”、“一个提高”。
“两增两减”是指,十八大代表中,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又要有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
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所占比例从十七大时的一般不少于30%,分别增加到一般不少于32%;党员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从十七大时的一般不超过70%,分别减少为一般不超过68%。
据此,普通党员人数将接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个提高”是指,中央要求,工人党员代表比例要在十七大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其中省区市工人党员代表所占比例一般要达到本省区市代表总数的10%,中央企业系统(在京)的工人党员代表数要明显增加。
工人党员代表中,要有产业工人和金融、商贸、交通、市政等服务性行业和领域的工人,还要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人。
女党员代表所占比例应有所提高,少数民族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十六大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占75.7%,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则占24.3%。
10年时间,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比例提高了8个百分点。
此外,差额选举的比例由十七大时所规定的“不少于15%”变为“应多于15%”。
对中共十八大代表的构成,中组部负责人也有详细阐述:
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省、市、县、乡镇和街道社区等各个层级,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代表。
【事件影响】
选好十八大代表,是开好十八大的重要基础,是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组织广大党员参与党内民主实践、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的重要过程。
为确保党的十八大的顺利召开,党中央对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强调突出党员代表性,保持合理的代表结构比例,使十八大代表能够代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广大党员,确保实现“两增两减一提高”的目标,较大幅度提高工人党员代表的比例,实行差额选举等,改变了以往“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被誉为中国式民主的重大突破。
【各方观点】
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
提高一线代表的比例,可以更好地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11年11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浦兴祖: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党内民主的意义就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国家民主的意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而坚持差额选举,意味着中央充分认识到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
——2011年11月17日《时代周报》
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
减轻税赋提高个税免征额
【事件回放】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对此,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一修改考虑到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
然而,公众对此感受却大不一样。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结果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集到237684条意见,创历史之最。
对3000元的免征额,约83%的人表示不赞成,建议修改。
2011年6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对3000元免征额未作修改,只是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应回应民意,再适当提高免征额。
2011年6月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据此,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011年9月1日,该决定生效。
在此次修改个税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频仍,但焦点仅集中在免征额上。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以后如再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免征额,要统筹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税率,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轻重实施相应免征额度,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事件影响】
短短三天,个税免征额从3000元改为3500元,这是最高立法机关认真听取民意、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后作出的重要调整,折射出立法过程对民意的充分尊重和审慎考量。
此次修改见证了民意的分量,也充分体现出最高立法机关对民生、民意的关切和回应。
在法律草案修改时,广征民意,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民意在立法中得到体现,这是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真实写照。
【各方观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
23万多条建议,提高了500元,不容易。
本人终身难忘经历此次激烈的人民大会堂个税之争……最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几经商议形成的这个结果,归功于网民的呼吁和83%的不赞成票。
——2011年7月1日《新闻晨报》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稻葵:
个税免征额“最后一分钟”上调500元,象征性意义重大,毕竟反映了部分民意。
下一阶段应该突破立法搞改革的思路。
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这是中国改革的宝贵经验。
——2011年7月1日《新闻晨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
个税法修改并未掩盖我国目前个税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十几年中,从多次个税改革调整方向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2011年7月19日《光明日报》
31个省级人大出台新规: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事件回放】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
这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一个专门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由于宣传得力,效果明显,迅速引领一轮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热潮。
2011年1月12日至9月23日,海南、贵州、青海、天津、新疆、广西、河北、吉林、江苏、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
至此,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据了解,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法律监督规定得较为原则,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仅有5条、行政诉讼法中仅有2条,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就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许多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比如在立案监督方面,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监督,河北等地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纳入立案监督的重点;青海将监督重点拓展到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违法立案的行为,充实了立案监督的内涵。
对于法律规定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各地人大决议、决定将其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如青海等地规定,要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等审判活动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海南人大决议提出要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程序,健全监督听证制度,加强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等。
为增强法律监督的法律效力,各地人大决议、决定普遍强调了被监督机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据悉,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各地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将有助于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
同时也为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决议、决定,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立法经验。
【事件影响】
地方人大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有三个方面的功效:
其一,既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和依据,起到打气的作用,同时也给其加压,要求检察机关挺起腰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其二,进一步增强了公安、法院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其三,改变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机制滞后的问题,改变了其过去只能依靠听取“两院”汇报、走访、视察等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这三方面功效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在决议、决定框架和人大的主持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从对立性监督走向统一性监督,有效推进了和谐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各方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力。
因此,人大可以通过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终推进司法公正。
——2011年7月21日《法制日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
人大“给力”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又应如何“发力”?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诉讼监督,苦练内功,因为内功比外力更重要。
在坚持自身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在依法配合的基础上,更要依法制约、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做到诉讼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实现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相结合,既突出重点,又消除监督盲区。
——2011年7月5日《检察日报》
湖北广水官员调任带走公车:
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追讨
【事件回放】
在湖北省广水市,官员调任,人走了,车也带走了。
这一不正之风已沿续了十多年,当地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表示强烈不满。
2009年底,马国庆等五名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广水市政府追回被带走的公车,并追究当事官员责任。
同年11月25日,广水市人大常委会督办追车议案,并形成一份“关于清理并追回调出领导干部所带小轿车的决议”。
广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调出领导干部从原单位带走所乘公用小轿车是一种不正之风,造成了原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影响较坏,要求广水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清理并限期追回因调动带走的公务车辆,并要依法建章立制,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令人尴尬的是,两年过去,到2011年底只有8辆公车被追回,其他20辆车仍然被调离广水的官员占用,没有一个人被追责。
不仅如此,各方的说情压力,纷纷涌向提议案的五名人大常委会委员,让他们进退两难。
最让人大常委会委员担心的是,随着当地党政领导换届,又将有一批官员调离广水。
如果这一不正之风得不到遏制,又一批公车将被这些调任的官员带走。
媒体曝光后,2011年10月8日晚,湖北省随州市作出回应,称媒体报道的《湖北广水官员调任带走公车成惯例》情况基本属实,该市将纠正存在问题,并予以问责。
【事件影响】
“纠正存在问题,并予以问责”,这样的表态令人欣慰。
但媒体报道后的雷厉风行与不正之风延续多年无一人被问责的反差,仍让人忍不住做这样的假设:
如果没有媒体报道,那些公车是不是任由官员开到报废为止?
最让人不安的是:
被官员带走的,除了公车,或许还有人心。
为了阻止带走公车,部分干部群众做了抗争:
将车胎气放掉,将大门锁住等等,但抗争多以失败告终。
明明不该用的公车,官员凭什么带走?
一旦这些干部群众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那么,他们头脑中的干部形象,可能因为个别人的行为而倒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眼下追回公车的过程,也是追回人心的过程。
【各方观点】
李曙明(新闻评论员):
广水市是随州市下辖的县级市。
上级单位回应未尝不可,但“事发地”“一言不发”却未必正常。
如果广水“官员离开后基本上都被提拔到更高的职务,县级市广水没法找他追车”的表态属实,那么,不问是非,只看“职务”,再次让我们见识到官场之弊。
——2011年10月10日《检察日报》
舒圣祥(新闻评论员):
官员调任带走公车,涉嫌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广水的一些官员不愿为当地的纳税人负责,没人愿意讨要,难道湖北的纪检监察部门就坐视不管吗?
希望有关部门逐一查实并处理。
要从制度上杜绝此类现象,还得从实质性的公车改革入手。
——2011年10月9日《新京报》
梁江涛(新闻评论员):
“人走车随”的板子应该打在哪?
笔者不同意将监督缺失的责任一古脑推给人大。
任何领导的座驾都是国有资产,单位和同级财政都有明细账目,对国有资产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都有监督的责任,审计部门都有检查审计的责任,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之所以造成现在的漏洞,主要问题出在一般人认为官员带走公车,没有改变它的性质,仍然属于公车,不过是换了“山寨”。
——2011年10月10日人民网
安徽铜陵撤销街道办:
基层社会管理改革试水
【事件回放】
2011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在总结该市铜官山区“撤销街道办”的经验后,开始在全市大规模撤销街道办,至2011年8月底,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早在2010年7月,铜陵市铜官山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社区综合体制改革,将6个街道办事处全部撤销,原有的49个社区合并成18个大社区,以减少管理层级,加强基层力量和居民自治。
改革后,街道办事处原有的经济发展、城管执法等主体职能收归区级职能部门,而社会管理、服务事务等职能全部下放到社区。
新社区设置党工委、服务中心、居委会:
党工委主要承担社区范围内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责;服务中心负责对居民的事项实行“一厅式”审批和“一站式”集中办理;居委会则还原自治功能,负责组织居民开展各类活动。
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铜官山区定下“三不变”政策,即所有人的身份不变、职级不变、待遇不变;并实行“一刀切”的办法,所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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