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学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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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学习提纲
强化政府职责、提高监管水平
保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法》学习提纲
一、《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为旅游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及简要过程
转变发展方式、增加劳动就业;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法律层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
(二)综合立法全面规范
1.横向:
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交通、住宿、景区、高风险);
2.纵向:
国家促进、行政管理、合同规范;
3.政府部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各方责任主体;
4.总结旅游发展经验,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一是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套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体现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二是总结旅游业30多年来发展经验,确立了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三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了一系列体制制度创新);
5.借鉴吸收国际旅游立法经验。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得到强化(市场主体,异地特性)
1.公共服务与经营服务双重要求;
2.团队与散客(信息、便捷与救助)兼顾。
(四)规范诚信经营多方发力
多部门监管(力度加强)、合同责任明晰(审判有据)、行业自律并重。
(五)旅游经营者权利得到维护
有效平衡利益关系(责任减免、费用分担、旅游者义务)。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服务提供(分层级负责)
(一)建立、完善综合协调(7T)
1.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2.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二)强化综合监管(83T、89T)★
1.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
2.联合执法机制;
3.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
4.跨部门、跨地区案件督办机制;
5.监督检查情况公布制度。
(三)形成旅游投诉统一受理(91T)★
1.投诉受理机构整合,要求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2.部门间转办机制;
3.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制度。
(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76T、77T、78T)★
1.政府统一负责、部门依法履职;
2.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3.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4.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5.救援措施与返程(旅游者异地特殊需求)。
★
(五)完善政策措施与推广(23T、24T、25T)
1.区域合作、产业融合与扶持老少边穷;
2.资金保障;
3.旅游形象推广与国际合作。
(六)基础设施与信息服务(20T、26T)
1.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充分考虑旅游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2.信息服务、旅游标识与客运专线。
★
(七)行业组织、社会中介培育★
1.行业自律作用;
2.导游管理变化、培训主体要求;
3.达标评定调整。
三、提升规划效力,保护、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一)旅游发展规划法定化及其要求(17T、18T)
1.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主体、内容与要求;
3.专项规划。
★
旅游发展规划、跨区域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组成的旅游规划体系
(二)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21T、22T)
1.“一遵守一符合,两维护一需要”,即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三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2.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与公布。
★
四、旅游者权利义务具体化
(一)旅游者权益保障凸显
1.一般性权利(6项9T-12T):
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严格履行要求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权、赔偿请求权、特殊群体便利优惠权。
2.通过公共服务的保障(信息、设施、投诉、救助);
3.通过经营者行政规范的保障(不正当利益低价、中止服务、欺骗消费、旅游客运车辆要求等);
4.通过民事责任划分的保障(告知说明、第三人替换、协助返程、惩罚性赔偿等)。
(二)旅游者义务承担清晰
1.一般性义务(5项13T-16T):
文明旅游、不损害他人、自我保护、配合应急、不非法滞留;
2.审慎选择旅游服务(不适合参加线路或项目);
3.承担不正当行为后果(因旅游者情形解除合同);
4.自由活动期间责任;
5.机构救助费用支付。
五、旅游经营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
(一)相关经营者及所有经营者要求
1.景区:
开放符合条件,门票分类管理,最大承载量及控制(主管部门问题);42T-45T
2.城镇、乡村旅游经营;★46T
3.旅游客运要求;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4.高风险项目许可;47T
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
5.标准等级服务;50T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6.强制责任保险;56T
7.禁止商业贿赂;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8.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应急救助技能培训与防止危害必要措施;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9.特殊人群保障与安全事项的说明、警示。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求(增加部分)
1.设立条件: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28T)
2.经营范围细化(29T)
3.转让许可禁止(30T)
出租、出借许可证与承包、挂靠是形式,非法转让许可是本质
(1)一个许可对应一个经营权,非法转让稀释、冲击许可制度
(2)链条中环节经营指标的承包、经营权整体承包与化整为零、独立运作的区别
4.保证金用途扩展(31T)
以实现垫付为目标,无先后问题(第31条)
5.供应商选择义务(34T)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第34条)
无资质不得纳入行程
司法解释谨慎选择的要求高于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
6.零负团费手段禁止(35T)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即旅行社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这里的正当、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旅行社可以证明的,当年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已在前期经营中通过摊入部分机票收回,因所余机票可自行定价而形成的团费报价降低,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经营者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等。
(2)旅行社不得诱骗旅游者,即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诱导、欺骗旅游者的情形包括:
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
(3)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4)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
以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内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
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5)协商一致的要求
不能因参加购物与否增减团费,更不能拒绝签订合同
旅游者对此条款单独签字;补充协议单独签字更有利于分清是非
协商一致也不得诱骗、获取不正当利益
行程中除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调整行程
(6)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7)加强执法,创造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7.社会导游全额支付报酬(38T2K)
8.导游证取得程序变化(37T,相关旅游行业组织)、领队证要求提高(38T3K)
9.引导文明旅游,劝阻违反社会公德行为(41T1K)
10.网络经营(4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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