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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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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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1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1.出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编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受惠情况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5.备注:
2.生产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受惠情况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3.进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4.运输工具及路线: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编号等: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6.备注:
7.项目编号
8.HS编码
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
12.原产地标准
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14.出口商声明
-本人对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本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
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
地点和日期
15.证明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填写须知
第1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
应填写唛头或者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者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12栏
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
完全是在一方或者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c)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者“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者“FG”。
第13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14栏:
应由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15栏:
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
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
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
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正本续页
证书编号: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7.项目编号
8.HS编码
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
12.原产地标准
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14.出口商声明
-本人对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本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
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
地点和日期
15.证明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2台湾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正本
如有任何塗改、損毀或填寫不清均將導致本原產地證明書失效
1.出口商(名稱、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編號:
簽發日期:
有效期至:
2.生產商(名稱、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5.受惠情況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請註明原因)
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3.進口商(名稱、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4.運輸工具及路線:
離港日期:
船舶/飛機編號等:
裝貨口岸:
到貨口岸:
6.備註:
7.項目編號
8.HS編碼
9.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10.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11.包裝嘜頭或編號
12.原產地標準
13.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
14.出口商聲明
--本人對於所填報原產地證明書內容之真實性與正確性負責;
--本原產地證明書所載貨物,係原產自本協議一方或雙方,且貨物屬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原產貨物。
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
地點和日期
15.證明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茲證明出口商所做申報正確無訛。
地點和日期,簽字和簽證機構印章
電話:
傳真:
地址:
第頁,共頁
填寫須知
第1欄:
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的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2欄:
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如證明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
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
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3欄:
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4欄:
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如離港日期未最終確定,得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第5欄:
不論是否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可在本欄標註(v)。
如果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請在該欄註明原因。
該欄應由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第6欄:
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第7欄:
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8欄:
應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碼為準。
第9欄:
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
當本欄貨物資料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10欄:
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11欄:
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第12欄:
若貨物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明書第12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準。
本表格第9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製造的詳情
填入第12欄
(a)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WO”
(b)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符合本附件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WP”
(c)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貨物
“PSR”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13欄:
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第14欄:
應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第15欄:
應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並簽名、蓋章。
同時應提供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證明書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所有欄位必須填寫。
證明書如有續頁,亦按照本須知填寫,續頁也應填寫同一證明書編號。
同時請在證明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
如果證明書僅有1頁,亦應填寫「第1頁,共1頁」。
原產地證明書續頁格式
正本續頁
證明書編號:
如有任何塗改、損毀或填寫不清均將導致本原產地證明書失效
7.項目
編號
8.HS編碼
9.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10.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11.包裝嘜頭或編號
12.原產地標準
13.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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