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农业观光园规划设计规范谢鑫0201B0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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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农业观光园规划设计规范谢鑫0201B010
UDC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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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A4打印/修订/内容可编辑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98–20XX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范
CodeforGeneralPlanningofNationalParkofChina
20XX–XX–XX发布20XX–XX–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范
CodeforGeneralPlanningofNationalParkofChina
GB/50298-20XX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XX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XXX号
关于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进行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会审,现予批准,编号为GB50298-201X,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X年XX月XX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件附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规范经修订后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专项规划、成果规定等5章。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
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贾建中邓武功黄东仆王玉洁唐进群
周建国李金路曹金清王斌李振鹏
于涵何旭黄鹤朱琼安超
马莉宋梁王笑时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总则
1.0.1为了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适应风景区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规划。
1.0.3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1.0.4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和严格保护要求,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生态恢复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1.0.5风景区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规划内容应符合国家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0.6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术语
2.0.1风景名胜区
简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的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法定区域。
2.0.2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风景区,并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是统一管理风景区的基本依据,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2.0.3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2.0.4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景群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2.0.9风景线
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2.0.10游览线
也称游线。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2.0.11典型景观
指最能代表风景区景观特征的风景资源。
2.0.12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的管理需求而划分出一定的属性空间和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特征的分区。
2.0.13游人容量
也称游客容量。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2.0.14居民容量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2.0.15核心景区
是指风景区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或生态环境最敏感,具有很高的文化、景观、生态或科学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16游览解说系统
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2.0.17防灾工程设施
为控制、防御灾害以减免损失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如防洪工程、消防站等。
2.0.18应急避难设施
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生活保障设施,以及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安全避难、救援和指挥的场所。
一般规定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测量资料
1.地形图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自然与资源条件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河道整治、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自然资源
景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古树名木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
三、人文与经济条件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年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
5.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
1.交通运输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2.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五、土地与其他资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用地权属、土地流转情况,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4.相关规划
风景区规划资料,与风景区相关的行业、专项等规划资料
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生态敏感性与用地适宜性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分析等五个方面。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
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风景资源分类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自然景源
1.天景
(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
2.地景
(1)大尺度山地
(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3.水景
(1)泉井
(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
4.生景
(1)森林
(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田园风光(9)其他生物景观
二、人文景源
1.园景
(1)历史名园
(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坛墓园(8)游娱文体园区(9)其他园景
2.建筑
(1)风景建筑
(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特色建筑群(11)特色村寨(12)特色街区(13)古镇名城(14)其他建筑
3.胜迹
(1)遗址遗迹
(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古墓葬(8)其他胜迹
4.风物
(1)节假庆典
(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
应整体评价风景区的文化、景观、生态和科学价值的等级和内涵,阐述其突出普遍价值,明确上述价值的载体与空间。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在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中,应对景点作出等级评价,可根据景源内在联系对景群作出等级评价。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表3.2.7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重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
60-7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研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
30-20
(1)生态特征
(2)保护状态
(3)环境质量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④贡献值
①完整度②真实度③受威胁程度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设施状况
(4)客源市场
(5)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工程设施②环保设施③安全设施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风景资源分级评价加横向比较分析方法,最后总结,综合结论时候需要从全国尺度进行比较。
结论比较和代表性的典型特征比较,同类资源的代表性优势,并阐明原因。
风景资源评价应由景源等级与类型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与类型数量、类型特征、同类资源的代表性优势及其综合特征。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其风景资源特征,科学预测符合风景区自身特征的发展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水平相适应。
功能分区、结构与布局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
功能分区应包括特别保护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或基地等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风景区内自然文化资源价值突出,需要重点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护区。
2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可开展游览利用活动。
3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限制人为活动,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4对乡村、城镇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也,可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控制建设内容、规模与风貌。
5对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区域,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或基地,明确建设内容与规模,控制建设风貌。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风景区规划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容量与人口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用地类型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m2/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1000-2000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注:
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日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
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
表3.5.1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1)游览用地名称
(2)计算面积(m2)
(3)计算指标(m2/人)
(4)一次性容量(人/次)
(5)日周转率(次)
(6)日游人容量(人次/日)
(7)备注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
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
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
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应考虑满足生态安全、游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提出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日极限游人容量;日极限游人容量宜为日游人容量的1.2-2.5倍。
应依据风景区的游赏组织安排,对重要景区或游人集中分布的游览区段做出瞬时游人容量测算。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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