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共10篇.docx
- 文档编号:29944834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30.75KB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共10篇.docx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共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共10篇.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共10篇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_共10篇
范文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委托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含**)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含中医药行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
卫生行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部门对下级卫生行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部门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机关;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格,并经机关;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府卫生行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级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
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委托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含**)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含中医药行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
卫生行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部门对下级卫生行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部门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机关;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
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
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格,并经机关;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
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
生行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
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府卫生行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级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
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人民令
第19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9日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委托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含**)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含中医药行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
卫生行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部门对下级卫生行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部门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机关;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格,并经机关;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府卫生行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级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范文四: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公布近日公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只有限定的美容医疗机构才可进行包括吸脂、隆等在内的美容手术;其他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人员和美容美发店不得从事此项业务.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
医疗美容手术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尊重病,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等。
生育登记制将取代生育证审批制
从国家委员会传出信息,生育登记制度将取代生育证审批制度。
国家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强调,公民都有生育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生不生小孩、什么时候生都是公民自主决定的事,用不着任何人批准,但生下孩子后还是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使用不会影响健康
在近日的”与大众健康研讨会"上,**、食品和药物XX、加拿大皇家学会等著名权威机构对的安全性达成了共识:
的电波辐射不会影响健康。
虽然在使用中会发射低功率的无线电波,电波被吸收后会产生热量,但的正常热量调节系统会消除热量对的影响,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无痛人流切勿滥做
近来,一些医院妇产科推出无痛人流,为因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妇女带来了福音。
但也有些女性将此作为家常便饭,在过时不采取避孕措施,每隔两三个月便去医院做一次无痛人流。
专家指出,切勿滥做无痛人流.虽然无痛人流比过去的刮宫术更快、更安全,而且无痛感,但不是人人都适用,更不能经常做.如受术者有心脏病史、高血压或药过敏,就不应做此手术。
而且经常做此手术还可能并发内膜组织损伤、盆腔炎、穿孔,对妇女的健康将造成极大影响。
范文五: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1、如果是非医疗性推拿()服务,也就是常说的保健,只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就行了。
2、如果从事针灸、治疗性推拿经营的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部门(中医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核发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持该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
如核发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保健性质推拿、和治疗性推拿、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认定。
其实分辨也很简单,保健性质推拿、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工具或器械(比如牵引带、火罐、刮痧版等等)也不得提供针刺、灸法等损伤。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令
第19号
发布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9日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由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含**)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含中医药行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卫生行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部门对下级卫生行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部门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机关;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 美容 管理办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