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docx
- 文档编号:2994207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82
- 大小:132.66KB
4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docx
《4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docx(18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部分承托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长是xx集团驻xxxx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煤矿)承托管理主要负责人。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职责。
在xxxx煤矿总经理监督指导下,承担承托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责任,全面负责落实承托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矿长负责执行xxxx煤矿决议,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具体如下:
第1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上级和矿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保证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确保矿井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2条参加xxxx煤矿制定、审查安全生产、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审定承托范围内安全生产、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认真落实;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的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内部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3条组织落实xxxx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组织力量解决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xxxx煤矿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
第4条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进行一次性通行评审。
第5条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6条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和双重预防培训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
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第7条组织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8条对煤矿重大风险负责管控,负责落实矿井冲击地压、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9条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每月至少组织1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A级)治理,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第10条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11条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第12条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落实派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第13条参加xxxx煤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落实会议有关决定。
第14条会同xxxx煤矿总经理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15条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阻止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16条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17条参加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同xxxx煤矿总经理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参加1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第18条协助xxxx煤矿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第19条协助总经理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上级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会同xxxx煤矿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第20条协助xxxx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派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第21条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22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矿井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23条向xxxx煤矿提出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的建议。
第24条负责授权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第25条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26条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第27条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第28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2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第30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具体如下:
第1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矿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2条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第3条组织制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4条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灾害防治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第5条组织制定专业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矿山兼职救护队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6条组织审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矿井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负责审查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防治和防治水及冲击地压“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开采设计。
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等;审批矿井安全生产系统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等。
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每月组织召开1次专业专题会议。
第8条检查指导矿井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第9条检查指导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第10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11条督促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12条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第13条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第14条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第15条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第16条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
审查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瓦斯爆炸、火灾、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第17条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冲击地压和防治水等工作。
第19条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第20条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21条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采掘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第22条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第23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24条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25条负责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2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27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复审。
第28条每旬组织1次安全检查,检查分管专业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隐患排查;补充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清单;对分管范围内的较大风险负责管控和一般隐患(B级)组织治理。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制定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第29条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30条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第31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32条按职责权限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第33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34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双防机制建设工作;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分管范围内双防机制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具体如下:
第1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第2条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承托 安全生产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