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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心理防线
筑牢心理防线、预防职务犯罪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四月,昌习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在习昌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暨‘路地共建廉政工程’活动的决定”,并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同时也开展了一些预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了解习昌二级公路自施工以来到现在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今天,这堂法制课,也是两家开展预防工作的一项措施,我所讲的题目是“筑牢心理防线、预防职务犯罪”。
其实也谈不上讲课,只是就今天的学习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就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感受和认识。
“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国民共识。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盼发展、求富裕的愿望日益迫切,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长足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交通设施的落后。
党和国家不失时机地作出大力发展交通事业,增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国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已初具规模,形成网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投入加大,从而使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随着我国条条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交通系统一大批大案、要案、窝案相继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案人员职务之高,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国民触目惊心,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成为当前交通系统面临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职务犯罪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贪污、贿赂、渎职等形式,非法谋取私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特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依照法律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职务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
三是危害的严重性。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较之一般犯罪更为严重。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种类
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的案件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贪污贿赂犯罪;第二类渎职犯罪;第三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案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多个职务犯罪。
交通系统职务犯罪触犯较多职务犯罪主要有: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从传统的金融、供销等领域向交通、电力、城建、医疗等垄断性行业发展,就连以往的被称为“清水衙门”的学校也成了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作案,合谋侵吞国家财产,共同收受贿赂,往往是挖出一个,带出一串,窝串案现象突出。
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采取签订虚假征地协议,用假收据、假发票平账等手段套取现金,实施贪污犯罪。
以拨付土地动迁费、物资调拨单等名义收受贿赂、私分公款。
借工程款审批、工程发包、承包、施工和出国之机收受贿赂。
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大肆收受下属贿赂,或是长时间挪用巨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
下面我就一些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介绍,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使大家更好的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案例一〉2005年,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科副科长袁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南昌市公路局路桥工程处处长涂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袁某利用自己担任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受单位指派负责省大公路施工、招标代理等相关事宜和担任105国道公路改善工程监理等期间贪污公款2万元,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4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为自己和他人谋非法利益。
2004年至2005年4月期间,涂某利用担任南昌公路分局工程队队长、兼任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7个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为了感谢其在省大线工程上的照顾和及时结清工程款而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法律链接————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
行为人达到上述两个标准之一的即以贪污罪立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案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案例二〉贵州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
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获卢万里现金、存款、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536.9万元。
除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来源合法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1年12月上旬,卢万里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以虚假身份资料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骗取出国护照,于2002年1月下旬,经广东、香港非法出境,逃往国外。
一审法院认为:
卢万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卢万里在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其经济问题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畏罪潜逃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卢万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
其余各罪亦应依法惩处,实行数罪并罚。
遂判决:
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案例三〉2007年,原江西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主任卢山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2007年2月1日,卢山利用担任江西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该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和财务科长罗某,以春节应急款名义,从下属单位景鹰高速驻地项目办借款4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房之用。
之后,卢山仅在2007年5月17日归还15万元,剩余的25万元直到2007年7月6日归案后,才由其妻子钟某归还。
法律链接————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或是给私有企业、私有公司使用。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经手、管理公款的过程中凭借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经批准、不履行任何手续,不办理任何财务制度所要求的手续,擅自使用公款的行为。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
如果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以一万五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还有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如携公款外逃、截取单位收入使公款不在单位帐目上反映、挪用公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等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职务犯罪特点
第一,采取签订虚假征地协议,用假收据、假发票平账等手段套取现金,贪污犯罪。
辽中县交通局公路科原科长舒明彦,曾参与辽中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动迁工作,在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李广仁授意下,先后与辽中县城郊乡签订三份含有虚假内容的片地动迁补充协议,从中套取现金52万余元,将其中部分私分。
第二,以拨付土地动迁费、物资调拨单等名义收受贿赂、私分公款。
新民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刑振和以给沈山线高速公路拨付土地动迁安置费名义,从该市交通运输局多付其下属的大民屯交通管理站10万元,后伙同他人将公路动迁补偿费10万元以住房补贴的名义私分。
第三,借工程款审批、工程发包、承包、施工之机收受贿赂。
2003年至2007年,原省交通厅昌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副主任卢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85.36万元、欧元5000元。
第四,个别领导干部大肆收受下属贿赂。
沈阳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沈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卢世兆,利用分管市公路管理处和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作的职务便利,31次收受其下属单位领导的贿赂达人民币24万余元、500美元。
第五,挪用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数额大,时间长。
平邑县交通局工程处原主任乔国立在任职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大肆收受贿赂,还于2008年2月挪用公款19.8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四、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一,一些干部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
政治理论和文化学习不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宗旨观念淡化,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政策法规的建立完善是一个需要实践的长期过程,不少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甚至出现管理真空,特别是在资金的管、批、用、核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干部把公款当作“唐僧肉”,肆意挪用、侵吞。
第三,部分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
资金管理使用的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建立,不断健全。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没有专设机构,管理混乱。
第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从已发观和查办的案件来看,贿赂现象几乎贯穿了案发地从立项审批到验收、决算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招标环节出现问题最多,有的干部把工程交给一些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有的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中饱私囊;有的在施工过程中内外勾结,虚增工程量,侵吞资金。
此外,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有的工程监理形同虚设,有的工程监理人员与建设人员相互勾结,贪污受贿,以至工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等问题。
第五,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一旦失去监督和约束,必然产生腐败。
正是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监督失控,办事程序、办事标准、财务收支不公开透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形同虚设,导致一些干部目无法纪,独断专行。
有的把权力商品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搞权钱交易;有的把权力私有化,安插亲信,互相包庇。
五、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高官落马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
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二)加强监督,要着重对权力集中部门、重点环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察、重点防范。
(1)、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事,用严格的程序堵塞漏洞;加大招投标的透明度,所有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招标信息必须提前在媒体上发布,必须让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投标准备,必须公开评标办法,必须公开开标;严格执行准入制,严格禁止有劣迹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同时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邀请检察院进行全程介入监督。
(2)、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要严格管理征地拆迁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如期如数发放到位,防止被贪污、挪用和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周边社会环境。
(3)、工程资金管理。
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程序,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止发生贪污、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和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资金的问题。
(4)严格工程材料采购供应管理。
防止材料采购供应中出现违规、违法现象。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定期开展法律讲座或培训、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做到随时提醒,警钟常鸣。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德以劝善,法以诛恶"。
一是公路段要加强内部监督,发现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二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广泛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并积极查处职务犯罪,做到有案必查,减少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
三是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人员的处罚,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互统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职务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时,要考虑判决结果能对其他人产生警戒和震慑作用,要增大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成本,让腐败者"政治上丢官,社会上丢名,经济上丢钱,终身丢‘人'",无论从哪个方面都让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五)细算“七笔帐”,谈职务犯罪的现实危害
现实社会中,好多人总以为自己是明白人,而在利益面前,明白人却总是边为糊涂人。
只要利益来临时,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算一下7笔帐,那么,就会使大家都变成一个真正的明白人。
1、算好政治账:
廉洁从政、认真履职,做好自己的职责工作,如果把握不住自己,堕落成犯罪分子,则不仅会断送自己的政治生涯,多年的辛勤努力以及所获得的所有荣誉均毁于一旦。
2、算好经济帐:
如果因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受到查处,不仅自己的合法收入、正常待遇会被全部取消,非法所得也要全部退出,有的甚至被开除公职。
我们可以算一下,自己到退休还将领到的工资是多少,还有退休以后。
只有时刻绷紧廉洁奉公这根弦,绝不能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腐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到头来,只会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要管住自己的手,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经得起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3、算好名誉帐:
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受人尊重。
如果走上歧途,既连累组织,又自毁声誉。
因此,我们要视名节大如天,慎独、慎始、慎微,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算好家庭帐:
廉政问题一旦出现,走向犯罪,必然会使家人精神上受到打击,一个原本和美的家庭将会坠入痛苦的深渊,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如果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因为自己的贪婪而葬送,还要背负着自己给父母、丈夫、妻子、儿女带来的耻辱。
自己的子女将怎样面对残酷的现实和世人的冷眼。
我们要珍爱自己美满和睦的家庭,不要因为把握不住自己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5、算好亲情帐:
做一个清清白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尊重,亲人也会引以为荣。
如果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将会落得众叛亲离、遗憾终生的凄惨下场。
我们在现实中也认识这么一些人,平时看来,踌躇满志,世间好象没有他做不到的事,没有他摆不平的问题,看上去每个人都买他的帐,其实是因为他拥有一定的权力或地位。
一旦涉及腐败,原来所有的朋友都躲得无影无踪,成为名副其实的“凤凰掉毛不如鸡”。
因此,我们在平时要更多地珍视亲情、友情,把领导的器重,群众的敬佩,同事的信赖,以及家人和亲朋好友的支持转化为事业成功的动力,激励自己廉洁自律,做一个受尊敬的国家工公务员。
6、算好自由帐:
人身的自由是弥足珍贵的,廉洁从政,自然能够自由自在地工作、学习和生活。
但是,一旦关进牢狱就将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一切自由权利,与世隔绝、度日如年。
我们要时刻以反面典型为鉴,深知自由的可贵,千万不要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千万要珍惜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大好时光。
7、算好健康帐:
廉洁从政,自然能够光明磊落,身心愉快。
但是,如果收取不义之财,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加重,造成体质衰退,必然危及健康。
我们要多想想腐败行为和牢狱之灾给身心健康带来的危害,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最后,我想以全国廉政短信大赛的两条获奖作品结束我今天的讲座:
1、事业、金钱、地位、权力、家庭、快乐、自由、名誉……都是廉洁后面的“0”一旦失去了廉洁这个“1”,所有的“0”都将失去意义。
2、吃一点、拿一点、卡一点、要一点,早晚毁于这一点;勤一生、德一生、廉一生、洁一生,多少幸福此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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