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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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印发)
浙人干[1996]95号
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
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其中市(地)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单独组织本行政辖区的录用考试,承办其它有关录用工作。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省人事考试中心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录用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具体对象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市(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需要,也可规定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具体年限,根据录用单位的规格层次和补充职位的性质、要求,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6、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7、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七、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
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包括编制数、现有人数、拟招考数、补充职位名称和其他要求),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市(地)县的录用计划经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执行。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
每年一般集中组织一至两次录用考试。
2、发布招考通告。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招考通告,并在报名前半个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播、文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招考通告应包括录用单位、人数,职位、对象、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得低于录用职位的3倍。
4、笔试。
笔试由省境一组织(必要时,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委托市地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笔试以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考计划1:
2至1:
3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员。
5、面试。
当地致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面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根据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面试以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
6,体检、考核。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和职位1:
1的比例组织体检和考核。
考核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体检标准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制定。
体检、考核有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7、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录用对象,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及体检报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经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和复员退伍军人报考者可优先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县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录用约谈。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
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8、试用期与初任培训。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初任培训。
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按有关规定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到当地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登记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或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它考试测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十,录用转业军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回避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
若有争议,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解决。
跨地区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
十三、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到基层锻炼一至两年。
十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经费,除向报考者适当收取部分报名考务费外,商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十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领导,增强法纪观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作出处理。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录用的人员,省政府人事部门有权作出录用无效的处理决定,其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录用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
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细则》
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
附件一: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工作,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必须贯彻平等竞争,以用为考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地组织),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面试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并对面试工作实施指导。
三、录用考试的对象:
笔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面试对象为笔试合格人员。
四、考试内容
1、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为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五门;专业知识科目根据各地各部门拟补充职位要求由省人事厅确定。
2、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个性稳定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以上各项内容在面试中的得分所占比重参照附表。
五、考试方法
l、笔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报考人数较少,无法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考试也可采用开卷形式。
2、面试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用普通面谈法、情景模拟法、实际操作法、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和文件筐作业等方法进行。
如同时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六、录用考试的程序
1、笔试
(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上级批准下达的录用计划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编排试场,确定并培训监考人员。
(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严格按照省制定的考点设置规定、试卷传递管理办法、主考职责,考试纪律,监考守则等规定组织考试。
(3)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阅卷、登分和统计等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笔试成绩反馈给有关政府人事部门。
(4)政府人事部门将笔试成绩通知应试者本人,并会同用人单位按照与录用计划1:
2至1:
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2、面试
(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制定面试方案,并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确定面试工作人员,落实面试场所。
(2)成立面试工作评委会,并根据面试人数,组织若干测评小组。
测评小组一般由5-7名考官组成,考官分别由用人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面试前人事部门对考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3)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命题,拟定答案要点或标准答案。
(4)应试者按照抽签序号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面试考场进行面试。
测评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当场进行测评打分。
面试的时间由各地根据需要事先确定。
(5)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及时填写面试测评成绩汇总表,并按规定计算最终成绩,经主考人审核签名后当场公布。
七、评分标准和办法
1、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以分流作业判分。
对少数因增加其它内容和形式需要计附加分的科目,必须经省人事厅批准,但附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2、面试成绩由测评人员各自现场测评打分后,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把其他测评人员的分数相加,再除以有效测评人员的总人数确定。
八、对笔试面试考试成绩的评定,不得在评分标准以外以任何理由加分或减分。
九、录用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制度。
十、录用考试各类试题和备用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均属绝密材料,有关试卷的印刷,包装、传递和保管等工作必须按绝密件要求办理。
十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录用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对在考试以前泄漏试题的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扩散;对已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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