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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储存
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储存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经营
4.1危险化学品储存
贮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
如深圳清水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审批制度、安全储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4.1.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定义与种类
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停留。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
如各种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装的物品。
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
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
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如:
有机液体危险化学品甲苯、丙酮、甲醇等。
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
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存都潜在有很大的危险。
所以,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
4.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条例》第三条规定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有7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从仓库建筑防火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又可归为3类: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物品)、毒害性商品和腐蚀性商品。
4.1.2.3储存物品(易燃易爆性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储存中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危险物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其火灾危险性特征分别为:
甲类:
,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
难燃烧物品
戊类:
非燃烧物品
4.1.2.2储存毒害性商品的分类
凡小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能与体液和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产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均属毒害品。
按化学组成和急性毒性大小,毒害品分为一级无机毒害品、一级有机毒害品、二级无机毒害品和二级有机毒害品。
一级毒害品的毒性指标是: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LD50≤50mg/kg,液体LD50≤2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2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2mg/L及蒸气吸人半数致死浓度LC50≤200mL/m3。
二级毒害品的毒性指标是: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50mg/kg 4.1.2.3储存腐蚀性商品的分类 按化学组成和腐蚀性强度,腐蚀品分为一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无机碱性腐蚀品、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一级其他腐蚀品、二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二级碱性腐蚀品、二级其他腐蚀品。 一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3min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能在3—60min出现可见坏死现象的同时产生有毒蒸气的物品。 二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在55℃时对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的物品。 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制度 《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4.1.3.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 《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储存地点的选择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划分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条例》第十条规定: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条件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②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主要包括: 建筑物、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禁配要求、储存方式、安全设施、报警装置等。 ①建筑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l5603—1995)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方火规范》(GBJl6—87)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本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 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 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③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 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l6--87)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够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避雷设备要实现有效覆盖)。 ④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防护措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⑤禁配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⑥储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三种储存方式。 隔离储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 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⑦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⑧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2000)明确了仓储地点设置标准。 ①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划分为三种类型: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平方米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③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④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 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是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1.4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2)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3)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4)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4.1.4.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①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②《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③《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要求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l90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的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晶登记。 ⑥《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l5603—1995)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⑦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性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⑧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⑩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储存企业应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实施分类储存、确定养护措施、制定并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消防措施。 储存企业及时索取最新版本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①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②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表4—3。 ③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④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⑤爆炸性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⑥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⑦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⑧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⑨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①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②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减少等及时处理。 ③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商品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包装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③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④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⑤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的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导致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的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⑥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⑦各类危险化学品分类、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⑧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包括库内搬捣。 ⑨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5)消防措施 ①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晶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 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②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③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若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 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人员培训 ①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②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③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4.1.4.2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l7914-1999)对易燃易爆晶的储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①储藏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②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①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②除按“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爆炸品: 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自燃物品: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①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包装的衬垫物要及时清理。 ②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5)温湿度条件见表4—4。 1.4.3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l7916--1999)对毒害品的储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1)库房条件 ①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 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①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②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③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④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毒害品、易燃物、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分别清除。 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更换储藏毒害晶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1.4.4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CBl7915—1999)对腐蚀晶的储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 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①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②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 (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地面高、干燥。 (3)安全条件 ①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GBJ16的规定。 ②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序、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①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②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5)温湿度条件见表4—5。 4.2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晶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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