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讲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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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讲第六章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7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4分,2017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0分。
其中,2010年、2013年、2016年、2017年的简答题和2012年、2014年、2017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
【考点1】视同销售(P259)(★★★)
1.视同销售货物(2011年多选题、2012年综合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7年简答题、2017年综合题)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解释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货物。
表6-1 视同销售货物
用途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
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
√
×
投资
√
√
分配
√
√
无偿赠送
√
√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考点2】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P265)(★★★)(2016年单选题)
1.非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P266)(★★)(2017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2017年简答题)
【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如果考核的是2018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事项,肯定应按照教材的规定解答。
1.基本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一般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11%的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6%的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5.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考点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288)(★★★)(2010年简答题、2017年判断题、2017年综合题)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5】销售额的界定(P271)(★★★)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2010年简答题、2012年综合题)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解释】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4.商业折扣(2013年单选题、2016年简答题)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以旧换新(2012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组成计税价格(2012年综合题、2016年简答题)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考点6】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P273)(★★★)(2010年简答题、2014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2017年综合题)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
(1)进口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2)进口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解释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017年单选题)
【解释3】如果纳税人将进口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简答题、2017年综合题)
(3)完税凭证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购进农产品
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扣除: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解释】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如果深加工之后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购进的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P274)(2010年简答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简答题、2014年综合题、2016年多选题、2016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
1.特定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释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等。
不区分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特定服务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释】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运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事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考点8】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P269)(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如果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当时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3)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考点9】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发票管理(P288、P290)(★★★)
1.纳税期限
(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018年新增)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考点10】销售服务(P260)(★)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服务
(1)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1)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1)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①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②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③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而非“融资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①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①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
②经纪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③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而非“经纪代理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考点1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P268)(★★★)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相关链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技术转让。
【考点1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类免征增值税项目(P280)(2015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
1.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和保险服务。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4.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6.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考点13】销售货物类免征增值税项目(P279)(★★)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考点14】放弃免税权(P286)(★★★)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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