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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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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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设计
第一部分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及特点
本产品名称为福泰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该产品将投资理财与交通意外险巧妙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新的保险产品。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得到投资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当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时,还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
在一年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可获得相应额度的保障。
投资人可以在保险期满后,领取满期赎回投资本金和投资效益。
门槛低:
只要投资2000元就可以进行新股申购,投资起点低,人人都可参加。
收益好:
主要投资新股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增加短期债券的套利操作,提高投资收益水平,预期回报率在5%-15%。
分享股市溢价,降低投资风险,稳获投资收益。
有保障:
提供5年期交通意外保险保障,出游可以不用临时购买航空意外等保险,保证出行无忧。
表1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内容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40—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火车意外身故/残疾
5-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注:
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5-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注:
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1-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注:
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航班延误
400—2000元
因天气、自然灾害、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即可获赔。
延误4小时及以上赔偿400元/次(最高赔付额2000元,即最多赔付5次)
注:
保险责任请参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二、产品类型
投资型保险产品
三、产品的最低发售份额总额及份额面值
本产品的最低发售份额总额为1亿份。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产品存续期限
五年。
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自动续期。
五、集中销售期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产品说明书》
六、保险保障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市场预测及分析
一、需求分析
意外无处不在,在人生旅途中充满了形形色色的风险,这是当今人们必须直面的一个难题。
人间悲剧仍在继续上演。
自从人类发明了汽车开始,交通工具迅猛发展,时至今日,各类交通工具已经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了无数的便利与效益。
但随之而来的各类交通事故也不断攀升,因各类交通事故而失去宝贵生命的人数更是难以计数,经国际组织的统计,仅因汽车事故一项死亡人数早已远远的超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因战争死亡的人数。
交通事故猛于虎也,意外风险无处不在!
并且,2013年1月1号开始,火车票附加的强制险彻底废除。
为了我们的安全保障,购买交通意外险更是明智之举。
而如今,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提高,储蓄增多。
越来越多的人已不满足于银行利息的低收入。
投资,是一个有风险的行为,但有风险就是有收入。
并且,广大人民群众在保险消费上的观念也出现升级换代,对投资型产品需求也会不断增加。
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购买手续简便,非常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以及平时工作繁忙、无暇打理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的白领人士。
二、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情况
据保守统计每年仅交通事故死亡的就达15万,伤者超过100万,平均7分钟一起交通事故,每3分钟死亡一人,交通意外死亡占意外死亡8.7%。
在意外事故中,以车祸占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
仅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全世界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比世界大战所死亡的人数还多。
车祸,危险概率是1/12。
死于车祸,危险概率是1/5000。
表2
三、风险分析
投资型保险产品对证券市场非常敏感。
从2008年起,我国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投资型保险会随证券市场波动而大起大落,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赢利、现金流等各方面,对保险业稳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然后是宏观经济金融的政策风险。
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证券市场,受政策调控影响很大,会对投资型保险发展带来较大波动。
第三部分产品认购份额的相关规定
一、投保认购费用
产品的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中销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产品发行人运营成本。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率如表3所示:
表3
投保金额(M)
集中销售期投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M≥100万元
0.80%
二、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投保认购份额将依据投保人投保认购时所缴纳的净投保认购金额(即:
投保认购金额及其集中销售期的利息扣除投保认购费用)除以产品份额面值确定。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投保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资产。
计算公式如下:
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金额/(1+投保认购费率)
投保认购费用=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率
投保认购利息=投保认购金额×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天数/360)
投保认购份额=(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用+投保认购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三、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四、产品合同不能生效时投保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后,本产品合同不能生效时,产品发行人承担相应债务和费用,并将已收取投保认购资金及应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集中销售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保人。
第四部分保险保障
一、保险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产品成立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产品存续销售期内,产品发行人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发行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持有人作为:
(1)持有效客票的乘客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期间,自脚踏上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车厢时止;
(2)持有效客票的乘客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列车(含地铁、轻轨)期间,自脚踏上列车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列车车厢时止;
(3)持有效客票的乘客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轮船期间,自脚一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4)持有效客票的乘客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自一脚进入班机舱门时起至双脚走出舱门时止;
(5)缴费的乘客乘坐合法运营的出租车期间,自脚踏上出租车车厢时起至双脚离开出租车车厢时止。
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该交通事故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产品发行人给付受益人于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日之前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本合同项下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保险责任终止
1、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意外身故情况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产品发行人在给付受益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如产品处于开放退保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投保认购或者投保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暂停退保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
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2、非上述情况身故
若产品持有人因非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身故的,产品发行人将申请核准日的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至投保人投保认购或者投保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于开放退保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投保认购或者投保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在暂停退保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投保认购或者投保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
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3、账户份额价值领取完毕
若产品持有人退保赎回本产品至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为零,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身故的,产品发行人不承担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或者受其影响期间,或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驾驶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其它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情形。
六、保险理赔
1、受益人申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受益人可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产品发行人申请领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确认受益人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件;
(4)公安部门或产品发行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裁决书或承运人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7)产品发行人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产品发行人已给付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受益人申请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4、受益人申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由发行人通过指定的渠道给付,不从本产品资产中提取。
5、受益人领取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
受益人领取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需至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处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受益人身份证明及销售机构需要受益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参考文献
《保险法》
《交通意外事故分析》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1
福泰投资型交通意外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产品性质:
投资型交通意外险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每年出行情况:
工作性质:
以往有无交通事故发生:
具体情况:
保额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投保初期金额
附加
附加
附加
附加
投资利息:
收益:
费率:
保险费:
备 注: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备注: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附录2
福泰投资型交通意外险保险单
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申请,按以下条件承保:
保险合同码
被保险人
身份证
出生日期
与被保险人关系
意外保险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目的地国家:
保险期间:
保险费合计:
保险计划
险种
保障内容
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人民币)
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40-100万元
火车意外身故/残疾
5-50万元
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5-50万元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1-20万元
航班延误
400—2000元
注:
保险责任请参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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