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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市统一征地办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
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局在征地告之日起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告。
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具体根据被征土地的区域位置分别核定详见附表一二。
第八条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当季作物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参照前一年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
土地征用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或迁移的补偿,及对被征用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
⑴被征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迁建安置或调产安置。
具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一。
⑵被征土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新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
其他构筑物需要补偿的,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表四。
⑶被征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⑷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军用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移。
有线电视广播自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开发用地单位恢复。
第十条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给予的经济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⑴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统筹保险”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具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二。
⑵镇乡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主要以货币方式安置,严格禁止安排商住房用地的安置方式。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各镇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参照上一款办法执行。
⑶其他区域内,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六倍计算。
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二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统征办隶属于市国土资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征用中的征地调查拟订征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告征地补偿等征地事务。
第十二条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局每年年底组织各镇乡街道部门对下一年度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预报,根据用地预报和年度用地指标情况,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所有征用土地意向进行预审。
符合条的给予分期分批办理征用手续。
对擅自洽谈用地的,一律不予安排用地指标,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上报审批手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统征办统一实施征地工作,采取区域性征地与带项目征地相结合的方法,在征地政策统一的前提下,指导监督委托被征地镇乡街道开展征地的前期洽谈等工作,各开发用地单位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征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款和开发用地单位预付款组成,预付款按征地调查的征地成本缴纳。
市统征办在资金到帐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土地征用的前期洽谈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被征地村民的思想工作,配合市统征办和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调查补偿统计等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的保管使用,落实安置人员名单;市有关部门根据征地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统征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七条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自觉服从,不得阻挠。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局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第十八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布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被征地镇乡街道村因开展征地工作造成误工等,应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为:
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每亩元,中心城镇和龙翔凤鸣街道每亩元,其他镇乡每亩元。
补助经费在市统征办验收后支付给镇乡街道。
第二十条计税耕地经批准征用后,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由市财政局在下年度核减。
第二十一条符合预撤销建制条的村组,在耕地被预征用后,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安劳动等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预撤销建制,村民的农业户口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余零星土地宅基地收归国有见附三。
凡已符合撤销建制条但尚未撤销建制的村组,必须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桐乡市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征迁补偿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建规划区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作过商住房用地安置,但尚有部分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在涉及征地时,统一由土地估价机构对已安置的商住房用地进行价格评估。
评估地价高于养老保险安置费用的,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自理费用。
评估地价低于养老保险安置费用,若该农户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农户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差额部分政府不再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桐乡市统一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二〇〇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附表二:
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附表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附表四:
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五:
树木补偿标准附一:
《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附二:
《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附三:
《桐乡市征用土地预撤销建制暂行规定》附表一:
二〇〇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土地类别年产值元/亩备注水田旱地.产值以市统计局统计为准.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补偿附表二:
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征地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倍年产值备注梧桐崇福濮院城建规划区内-乌镇石门洲泉大麻城建规划区内-其他区域附表三:
二〇〇二青苗补偿费标准类别标准元/亩备注早稻在成熟期每亩加%晚稻单季稻大麦小麦油菜蚕豆黄豆榨菜菊花-烟叶-瓜类其他经济作物-附表四:
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类型单位标准备注村级水泥道路元/平方米-砂石道路元/平方米-水泥晒场元/平方米线杆元/档-三相四线制农用线水闸元/座-机埠元/座-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涵洞元/个硬化渠道涵管元/米-块石帮岸元米-以长度计算附表五:
树木补偿标准树木名称补偿标准备注成片园地-元/亩也可一次性按-元/亩成片直接处理到村民组。
果树种植-年每株补偿-元;始果期-盛果期每株补偿-元葡萄树种植-年每株补偿-元;始果期-盛果期每株补偿-元水杉池杉落羽杉小树每株补偿-元;胸径分以上每株补偿-元观赏树木胸径小于分每株补偿-元;分以上每株补偿-元其他杂树胸径分以下每株补偿-元;分以上每株补偿-附一:
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市区及各镇乡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市国土资局是本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安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协同做好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国土资局许可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土地开发建设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所有人户。
第五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户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户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㈠建设用地批准或其它证明;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㈢反映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的用地红线图;㈣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安置地点拆迁期限及拆迁补偿款核算办法等;㈤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拆迁补偿款总款%以上的资金证明;㈥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
第七条经审核同意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后,市国土资局应当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告。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
第八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告,在拆迁地段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地点停电停水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
第九条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包括:
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办法拆迁期限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违约责任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迁建补偿费用。
被拆迁人户在规划的居民新村内使用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规划自行建房;被拆迁人户在规划建房处如没有原本集体组织土地的,可进行等面积置换,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实行迁建安置的原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重置价核算。
具体标准见表一。
第十二条迁建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⒉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户迁建补偿费;⒊被拆迁人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旧料归被拆迁人户所有;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⒋迁建安置用房的建房条和用地标准,按《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但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其迁建房用地只享受生活用地,不享受生产用地。
新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自建方式。
第十三条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经申请可以实行调产安置。
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建造的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户。
已进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户不再另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实行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根据经拆迁人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和原所有人农业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按人均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安置。
原系独生子女的,在计算安置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十五条实行调产安置的原住宅房屋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百分之三十补偿见表一。
第十六条调产安置新房价格结算办法为:
⒈安置面积未超过安置标准的,原面积内的新房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
⒉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在原面积以内的,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标准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见表二表三。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户的其他附属设施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见表四。
第十八条在拆迁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建筑及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内无条地自行拆迁,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因拆迁搬家,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付给被拆迁人户搬家补贴费,每户一次性补助三百元;需要被拆迁人户自行临时过渡的,若被拆迁人户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付给被拆迁人户临时过渡补贴费;按时或提前搬家拆迁的,给予旧房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对拆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及面积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等方面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期间如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已按规定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土地征用涉及非村民所有的住房或其他需要拆迁的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具体标准参照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表一~表四表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类别结构等级标准元/平方米备注楼房砖混一等---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二等---平房砖混---砖木一等---砖木二等---表二调产安置新房计费标准计费标准类别单价(元/平方米)层次差价元底层车库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备注安置标准价自行车库元/平方米---------------新安置房成本价--四层标新安置房成本价--五层标商品房价市场评估价---------------表三新房价格结算标准安置面积≤原面积安置面积>原面积安置面积≤安置标准标准价成本价安置面积>安置标准标准内部分以标准价计算标准外部分以成本价计算商品房价表四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单价元备注电话移机费只有线电视费户坟墓迁移费穴-简易房平方米-简易阁楼平方米-简易围墙米自建水井口-灶头每眼普通水泥场地平方米道路承重水泥场平方米分体式空调移机费只窗式空调移机费只茅坑化粪池只河埠座水电一次性补助户附二:
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用土地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征地人员。
其他镇乡城建规划区内新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农转非”征地人员有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分流安置人员均实行户口“农转非”。
劳动部门为身体健康的劳动年龄段征地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办理《征地人员手册》。
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统筹社会保险”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
第四条男年满周岁以上至周岁,女年满周岁以上至周岁年龄段的征地人员采取以下途径分流安置:
.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元,并享受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年满周岁起计算,按其在农村实际劳动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最高为年。
就业后,单位或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与征地时给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社保中心为征地人员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发放养老金;缴费满年的,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死亡时发给丧葬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年的,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愿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每人-元周岁元/人,周岁以上元/人。
.市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为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市职业培训机构对要求就业者进行择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力。
征地人员应根据自身条和用工要求,在劳动力市场中主动竞争择业自谋职业。
第五条男年满周岁以上,女年满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可选择以下途径安置:
.一次性为其缴纳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元,由就业管理服务处发放。
.愿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元。
第六条男年满周岁以上,女年满周岁以上征地人员,可选择以下安置途径:
.为其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然后以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养老金。
.愿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元。
第七条年满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元。
当到达法定就业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自主择业。
第八条征地人员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确定其实际年龄,三个月内享受有关经济待遇,或按统征办和被征地单位商定的日期执行。
原系本村组的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回原籍后参照本规定进行安置。
第九条征地需安置的人数,由市统一征地办室按征地量及人均耕地量核定,历次征地时已付安置补助费的,不能重复安置。
需分流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组确定,各年龄段人员安置比例要适当。
被征地村组的耕地量和人员依上一年统计年报及户口册为准。
第十条征地人员的代理服务费按每人元标准由征地单位缴纳,主要用于办理“农转非”手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代理档案保管其他各种手续等费用。
第十一条征地人员分流安置所需费用,由市统一征地办室在征地成本中按实结算,一次性转入就业管理服务处,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收到征地人员名单和所需费用后,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等手续。
征地人员在次月享受有关经济待遇。
第十三条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负责征地人员的择业指导就(本权属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查看)业推荐保险统筹费收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国土安粮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村委会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保障统一征地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安排商住房用地作为征地安置途径。
须拆迁的农民住宅安置在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内。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耕地含其它农用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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