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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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各派出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对全国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情况开展了调查。
经过汇总分析,形成了《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现予公告。
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
一、基本情况
(一)全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及发电量
截至2006年底,我国企业自备电厂共1356家,机组2983台,总装机容量4611.21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7.4%。
年发电量2079.1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7.4%。
其中自发自用电量1462.3亿千瓦时,占自备电厂总发电量的70.3%;售网电量为292亿千瓦时,占自备电厂总发电量的14.0%。
本次调查的企业自备电厂中,最大装机容量为宝钢自备电厂120万千瓦,最小装机容量为云南双河水泥厂0.02万千瓦。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容量共273万千瓦,占5.9%;10~30万千瓦机组容量共1112.14万千瓦,占24.1%;5~10万千瓦机组容量共579.6万千瓦,占12.6%;2.5~5万千瓦机组容量共833.92万千瓦,占18.1%;0.6~2.5万千瓦机组容量共1589.65万千瓦,占34.5%;0.6万千瓦以下机组222.86万千瓦,占4.8%。
(详见附表1、附表2)
(二)自备电厂区域及行业分布情况
截至2006年底,华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共466家,机组1128台,装机容量为1584.40万千瓦,占华北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11.5%。
东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共93家,机组290台,装机容量为496.05万千瓦,占东北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11.4%。
西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94家,机组220台,装机容量350.43万千瓦,占西北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8.7%。
华东地区企业自备电厂90家,机组297台,装机容量为721.36万千瓦,占华东地区总装机容量的4.3%。
华中地区企业自备电厂238家,机组600台,装机容量为924.05万千瓦,占华中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6.7%。
南方地区企业自备电厂375家,机组448台,装机容量534.93万千瓦,占南方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4.9%。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中,钢铁冶金企业电厂数量占自备电厂总数的12.6%,容量占34.7%;矿山煤炭企业电厂数量占10.2%,容量占8.7%;石油石化企业电厂数量占4.8%,容量占11.6%;化工造纸企业电厂数量占25.8%,容量占19.6%;建材水泥企业电厂数量占5.6%,容量占2.4%;其他企业电厂数量占41%,容量占23%。
(详见附表3)
图1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行业分布比例图
(三)自备电厂其他情况
1、机组燃料类别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组主要以火电为主,其中燃煤机组数量占46.1%,燃气占7.5%,高炉余热占17.9%,煤矸石占11.1%,燃油占8.8%,其他占8.6%。
(详见附表4)
图2按燃料分类机组数量比例图
2、缴纳基金及附加费情况
有383家企业自备电厂缴纳各项基金及附加费,占全部自备电厂数量的28.2%。
(详见附表5)
3、供电煤耗、排放及机组利用小时数
企业自备电厂平均供电煤耗449克/千瓦时,比2006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高83克/千瓦时;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9.97克/千瓦时,比2006年全国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高4.27克/千瓦时;单位氮氧化物排放量8.83克/千瓦时。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平均为5293小时,比同期全国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低340小时。
(详见附表6)
4、电量构成
大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售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对当地电力交易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详见附表7)
5、获得许可证情况
企业自备电厂获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比例为20%。
二、总体评价
(一)企业自备电厂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自备电厂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稳定生产,保证用电。
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自备电厂提高了企业用电的可靠性,稳定了企业的生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很多省区都曾经在缺电的情况下出台过优惠政策,鼓励自备电厂多发电,稳定运行,解决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的燃眉之急。
二是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部分自备电厂一次能源来自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热能(余热)、压差(余压)、尾气(可燃气体),部分自备电厂同时为所在企业提供了生产热源,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我国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基本政策,在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部分企业通过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自备电厂,降低了整个生产过程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自备电厂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国现有企业自备电厂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平均单机容量较小,供电煤耗较高。
从调查情况看,我国企业自备电厂平均装机约为3.4万千瓦,平均单机容量为1.5万千瓦/台,平均装机和平均单机容量均很小,而且单机容量呈两极分化状态,一些企业的自备电厂已经实现了大功率、高参数,与大型公用电厂的技术装备水平基本相当,本次调查中单机30万千瓦以上机组容量占企业自备电厂总容量的5.9%,单机0.6万千瓦以下机组占企业自备电厂总容量的4.8%,但5万千瓦以下的机组占企业自备电厂总容量的57.4%。
我国自备电厂的平均容量和单机容量情况决定了自备电厂平均供电煤耗较高。
如华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55%的机组在2万千瓦以下,平均供电煤耗477克/千瓦时,个别机组甚至达到1000克/千瓦时以上。
二是中小型自备电厂环保问题突出。
单机容量较小的企业自备电厂大多无脱硫、废水处理等基本的环保设施,没有专用灰场,发电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尘排放量严重超标。
由于小机组占企业自备电厂的绝对多数,中小型自备电厂已经成为电力生产中一个主要的污染源。
从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来看,2005年美国为5.14克/千瓦时,2006年我国发电企业平均水平为5.7克/千瓦时,而本次调查的企业自备电厂平均9.97克/千瓦时。
随着近年企业自备电厂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的快速增长,其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三是管理薄弱。
由于历史原因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的主要功能,使大部分企业自备电厂长期游离于电力行业监管的范围之外,成为电力行业的“三不管”地带,技术装备水平、运行管理水平等总体较低。
71.8%自备电厂不缴纳有关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造成国家专项基金流失,同时国家现有“上大压小”政策很难涉及到企业自备电厂机组。
由于没有纳入电力监管,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擅自扩大转供电范围等问题长期以来没能得到解决。
据国家电网公司反映,福建、江苏、山东、浙江、安徽等省内的企业自备电厂非法扩大转供电范围,以低电价吸引用户,违反了国家有关电力业务许可和供电营业区的管理规定,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影响了电网企业经营管理。
(三)企业自备电厂迅速发展的原因
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在部分地区所占比例较大,且有快速增长的态势。
以山东省为例,2006年山东全省企业自备电厂总计200家467台机组,装机容量共计866.2万千瓦,年发电量320.86亿千瓦时,占山东全省同期总装机容量的17.7%,总发电量的14.1%。
自备电厂由于其处于负荷所在地而不存在线路损耗,无需支付电网输电费用,能够合法避税等原因,相对从公用电网获得电能的经济优势明显,因而企业有建自备电厂的原动力,此外保证企业生产可靠供电和根据生产特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也是自备电厂发展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我国企业自备电厂迅速发展还有以下特殊原因:
一是企业使用大电网电能的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电价体系中存在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在电价之外还有若干税费,提高了大用户的用电成本。
我国销售侧电价执行国家目录电价,存在着大用户补贴其他用户的交叉补贴,建设自备电厂作为动力车间,可以合法规避从电网购电需缴纳的税金及对其他用户的交叉补贴,在2006年底之前还可以规避掉有关基金及附加费等。
对于产品生产中电力成本比重高的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是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
二是我国电力发展长期滞后,在电力紧缺等情况下,大用户的供电缺乏保障。
企业自备电厂是历史上逐步形成的,而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时间,电力处于紧缺局面。
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大用户合理用电得不到保证。
大用户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更愿意建设自己可以控制的自备电厂,以保证用电的可靠性。
三是目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电网建设滞后,难以完全依靠电网供电。
个别偏远地区电网薄弱,完全依靠电网供电不能满足要求,部分企业只能建自备电厂补足自身用电需求。
四是政府对企业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建设的管理方式不同,而公用电厂建设程序相对复杂,使得一些企业以自备的名义建设电厂。
企业自备电厂核准的主管部门往往不是专门从事电力项目核准的专业部门,对技术标准要求也不同,使低成本、低技术水平、高污染的小型机组能以自备电厂的名义得到核准,这也是我国自备电厂中小型机组较多的原因之一。
三、监管建议
企业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在技术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经营方式上有所区别。
企业建立自备电厂对于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发展,提高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做出了贡献。
国家应一方面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备电厂发展,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当前中小型自备电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统一政策,与公用电厂一视同仁,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企业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不存在技术差别,企业自备电厂要纳入地方电力发展规划,统一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同时,要将大型企业发展与电网的发展统筹考虑,加强电网建设,改善电网服务。
企业自备电厂应纳入所属企业发展的统一规划。
对自备电厂要实行与公用电厂相同的政策、环保和税费标准。
对自备电厂应逐步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有关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与公用电厂一视同仁。
实现整体上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减少浪费的目标。
(二)疏堵结合,分类指导
自备电厂的构成比较复杂,形成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对待自备电厂的发展,要通过分类指导的方式,引导其健康发展。
对于企业自备电厂,应当从能耗、污染控制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通过完善产业政策,引导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对于利用余热、余压、尾气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自备电厂应予以支持,对所属企业实施热电联供的自备电厂予以支持。
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应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和设计标准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鼓励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不断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热电联产机组,其企业自用之外的蒸汽,经批准后,可允许进入地方热网或对工业用户出售;鼓励大型常规火力自备电厂不断加强管理,提高运行水平。
对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纯以供电为目的的中小型常规火力发电厂,应创造条件逐步引导其使用大电网电能,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应按期关停。
(三)加快市场建设,完善相关政策
自备电厂应承担相应的辅助服务,在辅助服务没有市场化之前,不承担辅助服务或没有能力承担辅助服务的自备电厂应当对系统中提供了辅助服务的电厂进行补偿;在辅助服务市场化之后,自备电厂可选择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辅助服务,或购买辅助服务。
自备电厂自用之外的电量可以采用双边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参加电力市场。
对于拥有列入关停名单自备电厂的企业,可考虑其享受“上大压小”待遇。
逐步创造条件,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用电企业提供多种用电方式选择,促进电网公平开放,允许企业参加大用户直购电。
(四)加强监管,促进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自备电厂是电力工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安全水平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息息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应对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相同程度的重视。
在工程新(扩、改)建、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运行考核、缴纳基金及附加费、能耗排放等方面开展监管工作。
附表:
1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情况
2企业自备电厂最大/最小装机情况
3企业自备电厂所属行业分布情况
4企业自备电厂机组一次能源类别
5企业自备电厂缴纳基金及附加费情况
6企业自备电厂供电煤耗、排放情况及机组利用小时数
7企业自备电厂电量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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