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中如何加强法院廉政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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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中如何加强法院廉政建设
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中,如何加强法院廉政建设
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肖东成
当前,瑞丽正处于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对各级干部的严峻考验,不论是作为一名党员,还是一名法官,时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并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绝不能把法院工作放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不能出现审判工作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全市人民法官在不图名、不求利、不谋私的同时,更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坚持以德立身、以公处事、以廉树威,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成为时不我待的首要命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不妥之处,请不吝指教。
一、当前法院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的非独立性导致法院廉政建设阻碍重重。
我国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则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首长虽然依宪法同由人大选举产生,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依附性决定了司法权低于行政权,司法机关的工具性角色定性、司法活动中的行政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根本不可避免的特殊现象,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首长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财、物的协调供给等方面。
常见的问题是:
党政部门在司法机关进人、用人上的随意性使队伍素质难以保证,使司法伦理建设缺乏精神支持;地方司法机关在财物供应上的窘迫性使司法道德和实践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使司法伦理建设缺乏物质保障,最终导致法院廉政建设阻碍重重;恪守司法道德者往往与清贫相伴,司法幸福无从体现;相反,不顾司法道德、充分运用司法权追逐部门和个人私利成为无法克服的现象,出现了暴富的司法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之类的反面典型,受贿、贪污近510万元,因为对金钱的一味追求最终走向了罪恶的深渊,引人深省。
2、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制度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的党规党法,全国各级党组织理应坚决执行,对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说当然也不例外,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软执行、少执行、不到位、不得力等问题。
如少数法院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着责任制的落实。
从法院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看,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它一般的单项责任制没有什么区别,若是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投入过多,特别是进行责任追究得罪人,会丢选票;有的甚至还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连坐制”,“谁认真抓,谁吃亏”(此类表现在副职中尤为突出)。
“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状一签了之,没有认真研究并结合法院工作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内容空对空,脱离法院实际,无法进行考核;有的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不合理,考核程序有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带来考核结果不能服人,干警特别是中层干部的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各级法院的责任制追究工作绝大多数法院党组都确定由同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但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班子的副职或“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追究,既不现实,也行不通。
见之于报端的追究案例恐怕不是事情闹大了,引起负面效应和社会追捧关注,不处理又过不了关,既损害形象,又影响法院正常工作,使得责任追究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
加之责任追究的政策依据不明确,如;什么情况应追究,什么情况不应追究,实施追究的主体和追究的程序应如何规定等。
3、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惩戒制度不健全。
如对法官办案,更多的人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对程序是否合法,却很少有人追究。
事实上,没有合法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
作为司法人员更是深知其中的漏洞,再加上目前对司法人员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为司法权寻租留下漏洞,使得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司法主体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的构成看,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成为法官,导致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以致有相当数量的人法律素质偏低,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够透彻和全面,常常视法律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5、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持法律尊严的前提。
当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使中国现今的司法体制仍颇受其影响。
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仍隶属行政系统,依靠行政的供给;另一方面是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及其人事部门。
法官被视同一般行政人员,其选拔、任用、晋级、管理上多仿行政人事制度,因此,司法就常常受行政的干预,法院及其法官还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
6、职级待遇偏低。
基层法院干警的职业风险和职级待遇极不对等,如法官对所办案件须终身负责,而法官津贴在法官退休后却停发,而执行员虽规定了参照《法官法》的津补贴制度,但至今也未落实。
在职级待遇方面,一个在行政机关工作几年的干部随便安个职务就是副科或正科级,但法院工作几十年的干部却仍然是科员,严重影响法官工作积极性。
在经济待遇方面,“糊口”不能养家已成现实,部分基层法院干部工作几十年买不起房,更不用说车,但同样一个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干部确能有几套房。
加之社会不良的攀比风,导致部分法官守不住清贫,用司法权作交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二、做好基层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坚持党对司法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为前提,从人权、财权两方面解决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问题,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有效防止外来干预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束缚,建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伦理,全面实现司法权的独立、中立、超然。
从而使公正、中立、无私无畏等道德规范以及地位崇高、职业尊荣等幸福规范具有真正的依托;严格进人机制,将立场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通、博学多才、作风过硬等作为进人、用人的必备条件,通过从社会各行业引进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优秀人才,拓宽法院进人渠道,逐步推进司法职业的精英化;同时要建立推进司法系统自主的财政供应制度和法官职务序列改革,真正实现高薪制,使司法者享有与其知识、能力、道德相对应的财富、地位、荣誉和幸福,使司法伦理建设具有完整的精神保障和物质保障。
此外还要加大监控、处罚力度,及时处理、清退不合格人员,消除利益驱动、权钱交易、作风粗暴等腐败现象,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2、落实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对策。
(1)消除误区,提高认识,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解决党不管党和治党不严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制度。
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社会大众,直接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工作和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把“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够充分体现党对法院干警的关心和爱护。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伴随着新的模式和理念出现的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也成又一些意志薄弱者追逐的目标,吃喝玩乐、嫖娼、包二奶、养情人等丑恶现象无时不刻不在侵蚀着法官干警的思想灵魂,不加强教育和管理,就可能使一些法官走向反面。
(2)联系法院实际,抓好责任分解,构筑落实责任制的基础。
落实责任制是“粗放管理”还是“细化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而且关系到是真抓还是假抓,深抓细查而不是“蜻蜒点水。
”要明确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人应对哪些部门或工作负责,班子成员之间或庭室主要负责人,在出现责任交叉时,谁负直接责任,谁负连带责任;对工作作风和审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态度等要进行量化或应达到什么标准都必须给予明确,层层明确承担哪些责任,怎么追究都应作出界定;对一些阶段性工作,要明确具体时限,质量等要求,以确保工作任务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3)注重实效,严抓责任制考核。
一是把责任制考核与本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
将结案率、调解率及其办案效率、服务质量与党风廉政建设等全面纳入目标管理,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力度,半年考核一次,全年实行总考核;二是把责任制考核与实施审判监督和效能监督结起来,其两者作用虽然有所不同,但对审判公正与队伍廉政的目标指向完全一致,而且审判监督和效能监督能实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出现的问题;三是把责任制考核与责任人责任追究结合起来。
在对违法审判行为查处追究过程中,认真查究领导者的责任;四是把责任制考核与广泛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要采取走访、抽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包括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和意见。
在此基础上要把考核结果装入干警的廉政档案,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
(4)突出责任追究重点,把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追究是指院庭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因主观责任造成的错案),院庭领导尽管不是当事人,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明确政策界限,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在追究过程中首先应查清院庭领导是否负有失职责任,若有则要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其次要查清是院庭领导放任不管造成的,还是尽职责严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前者则从严追究,而后者则要实事是地进行组织处理;以组织处理为主,纪律处分为辅。
由于被追究对象之所以受到追究,主要是执行纪律不严或不善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无论是教育效果还是组织程序都要比纪律处分效果更明显;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
要坚持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实行终生追究制,以避免责任人胡作为、乱作为和侥幸心理。
实际工作中,一些案件往往事隔几年才暴露出来,而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由于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难以落实,有的甚至以调整岗位来规避责任追究的落实,使责任制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
因此,责任追究必须实行终生追究制,以增强领导者的工作责任心;把握政策界限,做到责任明确、定性准确。
必须坚持责任处理和追究的标准,掌握处理的尺度,是责任追究到位的保证。
在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同时,不能出什么问题,都往“一把手”身上摊,也不能借口是集体决定由集体负责,而不追究个人责任。
必须进一步查清问题原因,是失职渎职,或是官僚主义,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失误;出现问题是积极处理,还是无动于衷,百般袒护,都必须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化责任追究手段,在追究主体、责任主体核查明确的情况下,责任追究手段也要相应多样化。
要综合运用思想教育、警示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等措施,实施责任追究;要兑现追究结果。
对凡是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必须公开追究的结果,并且按照不同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运作。
在必要时,还要采取“阳光行为”,对一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增强责任追究的社会效应,发挥责任追究的教育、警示作用。
同时,责任追究结果必须进入干部考评考核体系,与其升降去留、提职晋级、评优选模直接相关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要优先提拔、优先任用、优先推荐交流,以体现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
3、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
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
一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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