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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遥远性
1为什么针对合约损失需要有遥远性的局限?
在谈到损失的遥远性(remotenessofdamages),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针对一些合理预见(reasonablyforeseeable或withinreasonablecontemplation)与不可预见的损失。
这一个大原则适用在侵权与合约,虽然在合约方面,有说法是The“Achilleas”(2007)1Lloyd’sRep.19带来了一些改变,变了不是预见与否,而是双方订约时假设去接受的责任(assumptionofresponsibility),这变成是双方所订的合约中去明示或默示看有否对某一种类型的损失有去考虑到,并且违约方是否愿意去承担后果。
换言之,针对无辜方可以在正常情况下向违约方索赔或取回的损失类别是有所收紧的。
这里要去区分损失,并不让无辜方可以向违约方全部取回的合理性是如果要违约方承担所有的损失,不论是否可以预见(甚至在双方谈判合约的时候,如果把这种损失提出来要求违约方去承担,将要承担风险的一方会有可能拒绝订约),是太苛刻的,甚至是不公平的。
这里可以去举几个日常与假设的例子,第一个是笔者在儿子小时候用来讲道理时候所用的例子,这就是一个乘客与一个出租车司机(或公司)约好第二天清早接他去机场。
但第二天清早由于出租车司机睡过头爽约,原告因此误了班机,丧失了一宗大生意达1千万美元。
那么司机是否要去赔偿这一千万美元呢?
旁观的第三者马上会感到,要该司机赔这么大一笔钱有不妥、不公平之处。
但能去说得出什么法理上站的住脚的抗辩吗?
第一个想的到的就是该乘客在过了约定时间之后没有看到出租车,为什么不去另外找一辆出租车去机场?
或是,早一班飞机赶不上就赶下一班飞机?
这是涉及减少损失(mitigation)方面,本书另章会谈。
但在这里就可以去假设没有这一减损的合理机会,因为乘客住的地方很荒僻,清早根本无法找到其他的出租车。
另外,飞机去的目的地是一个班机不多的地方,错过了清早这一班飞机就要等多几天才有班机,这一笔大生意就错过了。
第二个想到的就是出租车司机不知道乘客原来有这么重要的事情要办,如果乘客早告诉他这一事实,他就会有不同做法。
例如在早一天的晚上就在乘客的家门外等待,就绝对不会爽约。
甚至,如果这是一个比较正规的租车合约,出租车司机会去加上条文限制违约下的赔偿责任或是去提高租车费。
如果这样就公道一点的话就假设在这个例子内,乘客在订车的时候的确是有电话里提到接他去机场非常重要因为他赶着去签一个重要的合约,并承诺会给出租车司机多一点小费。
这一来,假设乘客能够证明这些事实,是否足够妥善与公平要出租车司机去承担这1千万美元的损失呢?
会否,该乘客还要更清楚说明如果出租车司机毁约的后果将会是面对1千万美元的索赔,并说明多一点小费是多少钱(如果没有说明小费多少或是只承诺给10元的区区小数,就会与承诺1万美元的小费,显然是有所不同),然后让出租车司机值不值得冒这个险来接这个生意?
看来,法律这一刀切在什么地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香港高院Reyes大法官在2008年2月给香港大学的发言《CertaintyinContractualDamagesAssessment–OnTwoSuggestedAlternativestotheRuleinHadleyv.Baxendale》中也举到一个例子可以在这里一提,这是从英国一首童谣引出来的:
“Forwantofanailtheshoewaslost,forwantofashoethehorsewaslost,forwantofahorsetheriderwaslost,forwantofariderthebattlewaslost,forwantofabattlethekingdomwaslost,andallforthewantofahorseshoenail.”。
假设在国王和铁匠之间有一个以100美元来提供马蹄钉的合约,在合约的谈判过程中,国王提到这个钉子是用在他的马匹上,而他即将骑这匹马去参加一场战役。
国王声称这个钉子必须拥有最顶级的质量否则他就会战败亡国。
而铁匠以为国王只是说笑而没有提出任何条文去免除交付时钉子有缺陷的责任,也没有去要求更高的报酬。
结果,铁匠交付出的钉子质量上有缺陷,最终导致国王在战役中因为马失前蹄战败。
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说铁匠要为国王战败与亡国的后果负责呢?
换句话说,在与国王的谈判过程中,铁匠是不是要为了区区100美元的收入承担国王战败与亡国的责任呢?
这个例子是极端的,但它引起了人的疑问:
合理的可预见性或者其他类似的测试可否作为限制合约赔偿的原则呢?
这会否对订约双方更加公平?
2Hadleyv.Baxendale先例的损失规定
显然,对于这种无法合理估计到的后果是应该有一个地方来一刀切断。
这里就要介绍一个英国最着名的、在诉讼中被引用最多的一个先例Hadleyv.Baxendale(1854)9Ex.341,它就损失合理预见性问题确立了一套基本的理论,称为其后这方面判例的一个总体指南。
该案情是:
原告的工厂因蒸汽机曲轴断裂造成停产,原告急忙委托被告船东将断轴运送给某地的厂家供其依样再做一根新的。
结果被告违约(海上运输合约)延迟了交付,造成新轴比原计划晚了好几天才交到原告厂里。
为此,原告向被告索赔若没有这几天延迟工厂本可早点复工而挣取到的生产利润。
法院判定:
延迟交送断轴给制造厂家造成原告工厂停产的损失是被告无法合理预见的,被告订约当时的全部认识就是为原告工厂这一条断轴运输,他并不知道原告没有任何备用轴可供应急,更不知道延误会带来停产。
结果原告败诉。
道理其实也很简单,虽然船东确实是违约延迟了交货,比如是船舶不合理绕航或不适航等,但所运的断轴仅仅是一个零件。
以通常合理的眼光看,原告工厂晚了拿到新的零件损失了什么呢?
船东哪里晓得原告没有备用的应急,以致弄到整个工厂停产这么严重。
如果所有损失都给索赔回来,工厂停产,那可不得了啊。
产值利润没了,工人没公开,收入没了,说不定家计都成了问题。
这些都要船东来赔?
船东肯定跳起来了,说:
“你怎么不早讲这些后果啊!
如果你订约当时就告诉我,这个断轴一定要某月某日前运抵,务必准时,否则整个工厂就开不了工,要倒闭,那我肯定不运了。
即使运的话,我也会收很高的运费,因为责任太大了嘛!
”这是一个很早的案子了,如果是现在的案子,船东可能还会说:
“你要早讲明后果,运费贵了一点我也会运,不过就不是现在这个运法了。
一旦半途船遇到什么麻烦,可能造成延迟的话,我就会马上设法把断轴转到岸上交飞机空运到目的地,以确保准时。
而现在你事后才告诉我损失这么多,这怎么行呢?
”
这个案子判下来后,有关违约损害赔偿的判定就有了一个按违约方能否合理预见作为标准把损失分为两种类别的做法,或称为两条规则。
一种是“一般损失”(ordinarydamages),或毁约会造成的自然与一般性后果,违约方要赔;另一种是“特别损失”(specialdamages),或称非一般后果,违约方不用赔,除非订约当时或之前受害方已将特别后果告诉了违约方。
其中,法院的判决如下:
“Wethinktheproperruleinsuchacaseasthepresentisthis:
wheretwopartieshavemadeacontractwhichoneofthemhasbroken,thedamageswhichtheotherpartyoughttoreceiveinrespectofsuchbreachofcontractshouldbesuchasmayfairlyandreasonablybeconsideredeitherarisingnaturally,.accordinglytotheusualcourseofthings,fromsuchbreachofcontractitself,orsuchasmayreasonablybesupposedtohavebeeninthecontemplationofbothparties,atthetimetheymadethecontract,astheprobableresultofthebreachofit.Now,ifthespecialcircumstancesunderwhichthecontractwasactuallymadewerecommunicatedbytheplaintiffstothedefendantsandthusknowntobothparties,thedamagesresultingfromthebreachofsuchacontract,whichtheywouldreasonablycontemplate,wouldbetheamountofinjurywhichwouldordinarilyfollowfromabreachofcontractunderthesespecialcircumstancessoknownandcommunicated.But,ontheotherhand,ifthesespecialcircumstanceswerewhollyunknowntothepartybreakingthecontract,he,atthemost,wouldonlybesupposedtohavehadinhiscontemplationtheamountofinjurywhichwouldarisegenerally,andinthegreatmultitudeofcasesnotaffectedbyanyspecialcircumstances,fromsuchabreachofcontract.For,hadthespecialcircumstancesbeenknown,thepartiesmighthavespeciallyprovidedforthebreachofcontractbyspecialtermsastothedamagesinthatcase;andofthisadvantageitwouldbeveryunjusttodeprivethem.Nowtheaboveprinciplesarethosebywhichwethinkthejuryoughttobeguidedinestimatingthedamagesarisingoutofanybreachofcontract.”
对这一个重要先例的理解,可去节录Goff大法官在The“Pegase”(1981)1Lloyd’sRep175的有关判词:
“Thisstatementofprinciplewasatonetimewidelyunderstoodtoembracetwo“rules”,thefirstrulebeingconcernedwiththerecoveryofdamagesarisingnaturally,.,accordingtotheusualcourseofthings,andthesecondrulebeingconcernedwithrecoveryofdamageswithinthecontemplationofthepartiesatthetimewhenthecontractwasmade.Furthermore,theapplicationofthesecondrulewasunderstoodtobedependantuponknowledgeofspecialcircumstanceswhichhadnotmerelybeencommunicatedbytheplaintifftothedefendantatorbeforethetimewhenthecontractwasmade(arequirementwhichisconsistentwithonereadingofthesucceedingpassageinBaronAlderson’sjudgment),buthadbeensocommunicatedthatthedefendant,byenteringintothecontract,assentedexpresslyorimpliedlytoassumingtheriskoflossflowingfromsuchspecialcircumstances.”
接下去就有不少先例根据Hadleyv.Baxendale的损失规定去作出判决,看看损失类别到底是属于一般损失或特别损失。
其中,被判是特别损失的类别,在订约时受害方没有预先作出通知,是不能去索赔的,包括有:
针对承运人,分销合约的利润损失不能去索赔的先例有:
Wilsonv.TheLancashire&YorkshireRailway(1861)9CB(NS)632;O’Hanlanv.TheGreatWesternRailway(1865)12LT490;GreatWesternRailwayCo.v.Redmayne(1866)LR1CP329;Hornev.MidlandRailway(1873)LR8CP131;The“Arpad”(1934)49Lloyd’sRep313;Heskellv.ContinentalExpressLtd.(1950)83Lloyd’sRep438。
针对货物的生产损失或利润不能去索赔的先例有:
Hadleyv.Baxendale;Geev.Lancashire&YorkshireRailway(1860)6H&N211;BritishColumbiaSawMillCo.v.Nettleship(1868)LR3CP499。
看来这些案件主要是针对货物买卖与货物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这也是当年最主要的商业活动。
但在Hadleyv.Baxendale之后,普通法还是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一方面是通过VictoriaLaundryv.NewmanIndustries(1949)2.528与The“Heron
”(1967)2Lloyd’sRep457这两个贵族院先例去进一步给了解读。
其中在VictoriaLaundry就带来了说法就是双方在订立合约的时候,如果将来发生违约/毁约,哪些损失种类是可以去推定双方知情(imputedknowledge)。
在The“Heron
”,认为更好的测试办法是去看将来发生违约/毁约,哪些损失是双方在订约时是可以料想得到的(withincontemplation)且并非是不可能(notunlikely)会产生,或者很可能(seriouspossibility)会发生,但不需要达到极有可能(probable)的程度。
有说法是“possible”是有50%以下的可能性,而“probable”则有高达90%的可能性。
这变了每次去考虑损失的遥远性,只需要根据这一条规定,而在也不需要Hadleyv.Baxendale的两条损失规定。
在普通法下另一方面的发展,会是在扩大被视为是双方(特别是将来的违约方)应该是可以合理料想得到的损失类别。
例如是在VictoriaLaundry,违约方是一家工程公司,也被视为是可以料想得到锅炉的延迟交付会导致洗衣馆的正常利润的损失。
另在The“HeronII”,违约方船东被视为是知道货物目的地港巴斯拉是有一个市场,船舶延误会带来市场下跌的可能性。
可以说随着通讯发达与一般人知识面的不断扩大,所以估计去认定在订约时双方应该可以合理料想得到的事情包括违约会造成什么损失也不断放宽。
以下我们将上述的简单介绍去进一步地解释。
3VictoriaLaundry先例的进一步解读
这一个Hadleyv.Baxendale的损失规定在先例VictoriaLaundryv.NewmanIndustries(1949)2.528的上诉庭有了进一步的解读。
案情涉及了原告洗衣馆向被告工程公司订购了一个锅炉,被告迟交货达5个月之久,原告诉称被告若按期交货,原告除了因使用锅炉可赚取正常利润之外,还应可获得并完成几项来自政府方面的合约,挣取极高额的利润,因此,被告要赔偿所有这些盈利损失。
法庭判定被告在订约前已知晓原告是从事洗衣、印染行业,而且该锅炉是原告急待投入使用以扩大业务量的。
因此对原告本可赚取的正常利润的丧失,被告必须赔偿,因这是他在订约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一般损失。
至于那几份获利奇高合约的盈利损失,则被告无须负责。
因为在被告没有特别知会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预见到原告会有这么值钱的几份合约在手。
这些合约本可带来的异常利润的丧失客观上对被告来说,是遥不可及的特别损失。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要判定某种损失可否合理预见与是否特别,受害方(被违约方)能否获赔,关键就是要看订约时违约方能否合理预见到(reasonablyforeseeable)他一旦违约,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某种类损失。
如果能预见到,那么这种损失就是一般损失,违约方必须赔偿,反之则是不可合理预见的特别损失,违约方无须负责。
VictoriaLaundry先例实是对Hadleyv.Baxendale的两条损失规定加以分析,然后去列出着名的六项大原则,如下(英文):
(1)Itiswellsettledthatthegoverningpurposeofdamagesistoputthepartywhoserightshavebeenviolatedinthesameposition,sofarasmoneycandoso,asifhisrightshadbeenobserved:
SallyWertheimv.ChicoutimiPulpCo.(1911)A.C.301.Thispurpose,ifrelentlessly,pursued,wouldprovidehimwithacompleteindemnityforalllosedefactoresultingfromaparticularbreach,howeverimprobable,howeverunpredictable.This,incontractatleast,isrecognizedastooharsharule.Hence,(这里指出受害方如果可以向违约方索赔全部损失,包括一些极不可能与估计不到的损失,会带来很苛刻的后果。
)
(2)Incasesofbreachofcontracttheaggrievedpartyisonlyentitledtorecoversuchpartofthelossactuallyresultingaswasatthetimeofthecontractreasonablyforeseeableasliabletoresultfromthebreach.(如果违约,受害方只能去索赔与取回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由于违约带来的损失部分)
(3)Whatwasatthattimereasonablysoforeseeabledependsontheknowledgethenpossessedbythepartiesor,atallevents,bythepartywholatercommitsthebreach.(什么是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是要根据订约双方当时应该知道的。
这表示对合理预见性的测试,还要看后来变为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合理应该对什么知情。
例如在Hadleyv.Baxendale先例,船东不是搞工厂,所以通常不知道工厂是否有该轴的备件,也不会知道工厂会因为缺少这个轴而导致停产。
)
(4)Forthispurpose,knowledge“possessed”isoftwokinds;oneimputed,theotheractual.Everyone,asareasonableperson,istakentoknowthe“ordinarycourseofthings”andconsequentlywhatlossisliabletoresultfromabreachofcontractinthatordinarycourse.Thisisthesubjectmatterofthe“firstrule”inHadleyv.Baxendale…Buttothisknowledgewhichacontract–breakerisassumedtopossesswhetherpossessesitornot,theremayhavetobeaddedinaparticularcaseknowledgewhichheactuallypossesses,ofspecialcircumstancesoutsidethe“ordinarycourseofthings”ofsuchakindthatabreachinthosespecialcircumstanceswouldbeliabletocausemoreloss.Suchacaseattractstheoperationofthe“secondrule”soastomakeadditionallossalsorecoverable.(违约方在订约时应该知情的情况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推定知情,第二种是真正知情。
第一种是去假设一般人士或在该合约有关行业的人士都应该知道,这是轮不到违约方去抗辩说他实际上是不知道,因为念书少或是愚蠢、无知不是抗辩理由。
第二种真正知情是违约方真正知道的,这通常是由受害方去告知。
去找出违约方是否真正知道,是一个事实的认定。
这真正知情与推定知情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前者不是一般人士或在该合约有关行业的人士应该知道。
这真正知情就会导致适用Hadleyv.Baxendale的第二条规则,也就是让受害方可去索赔特别损失的额外损失。
)
(5)Inordertomakethecontrac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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