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参考文本企业自备电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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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参考文本企业自备电厂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
与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11年
目录
1定义和解释3
2双方陈述5
3合同双方的义务5
4电力电量购销6
5上网电价7
6电能计量7
7电量计算9
8电费结算和支付9
9不可抗力10
10非计划停运11
11违约责任11
12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2
13适用法律12
14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2
15争议的解决13
16其他13
附件一:
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附件四:
电厂厂用电电气接线图(略)
(合同编号:
)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
(1)乙方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1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厂:
指位于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自用有余上网电量:
指乙方在自用有余上网计量点输送给甲方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自发自用电量:
指乙方电厂机组发电量扣除电厂生产用电和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后的电量。
1.1.4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甲方(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5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6强迫停运:
第1.1.5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7可用小时:
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8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9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0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1发电量计量点:
指安装在乙方发电机出口处,用于计量发电机发电量的计量点。
1.1.12自用有余上网电量计量点:
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自用有余上网电量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3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4技术参数:
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5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1.17电网:
指山东电网系统,包括其各单独或分支的系统。
1.1.18MWh:
指兆瓦时。
MW:
指兆瓦。
1.1.19自用有余上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物价部门批准的乙方电厂各台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价格。
1.1.20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1.1.21合同年度:
指从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的期间;以后的合同年度,是指从1月1日到12月31日(或至本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每一年度期间。
1.1.22法律变更:
指在签约日后,因政府机构的行为而发生的下列事件,其将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某一法律的变更或废除;
(2)一部新法律的颁布或制定;(3)某一法律实施方式、适用或者其解释的变更。
1.1.23调度:
指相应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所辖电厂发电机组发出的开始、增加、减少或停止向甲方送电的指令及相关电力设备倒闸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通讯装置等设备投停的指令。
1.1.24并网调度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及相关技术事宜签订的协议。
1.1.25签约日:
指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日期。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2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人是本方委托代理人须向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双方的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向乙方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合理补偿。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甲方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甲方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向甲方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合理补偿。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4电力电量购销
4.1年合同发电量
乙方电厂机组原则上自发自用,以用定发。
合同年度内,乙方电厂的年合同发电量根据电力供需情况,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计划确定。
4.2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
。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为:
。
4.3累计购电量
4.3.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2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超出第4.2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
4.3.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
4.3.3对乙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5电价
5.1自用有余上网电价
乙方电厂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电厂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含税上网电价为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上网电价为元/千千瓦时。
5.2自发自用电量电价
乙方自发自用电量全部由甲方收购,收购价格为山东省统调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为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为元/千千瓦时。
甲方销售给乙方的自发自用电量售电价格为收购价格加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为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为元/千千瓦时,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用网电量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执行。
6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乙方电厂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发电量计量点:
自用有余上网电量计量点:
乙方发电机组厂用电率为: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电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电量计费系统主要是由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通信通道及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四大部分组成。
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和《山东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办法》进行配置和管理。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2001)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6.2.4电能计量装置经乙方和甲方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量计费系统主站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和《山东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双方确认的山东电力研究院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双向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6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双方确认的山东电力研究院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技术改造方案需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网电量电能表由甲方付费购买、安装、调试,上网电量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由上网电量计量点资产所在方付费购买、安装、调试;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负责日常巡视。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双方确认的山东电力研究院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双方共同参加。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校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确认的山东电力研究院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表计数据为依据;对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电能表失压记录、机组发电曲线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7电量计算
7.1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按月结算。
双方以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用网电量计量事项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计量电能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
在甲方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款所指24:
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
在甲方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量计费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自用有余上网电量
自用有余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甲方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电量的累计值。
因甲方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甲方承担。
7.3.2乙方自发自用电量=发电量×(1-厂用电率)-自用有余上网电量
7.3.3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和除发电生产及辅助生产之外的用电电量。
用网电量具体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互相抵扣。
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8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按月结算。
8.1.2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甲方支付给乙方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电费=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甲方支付给乙方自发自用电量收购电费=自发自用电量×山东省统调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乙方支付给甲方自发自用电量售电电费=自发自用电量×(山东省统调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系统备用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8.2电费结算
8.2.1双方按第7.2款完成抄表后,乙方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8.2.2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乙方。
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
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
8.2.3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自用有余上网电费:
(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
(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自用有余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4乙方在次月1日前将自发自用电量的售电电费和收购电费的差额支付给甲方。
8.3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甲方电网或乙方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4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甲方需向乙方增加支付款项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5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3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乙方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6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7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8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9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乙方或甲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违反第3.2.5款义务,应向甲方承担对用户直供电量电费的双倍金额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电费中相应扣除。
10.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1.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3在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按年度顺延执行。
12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3.2乙方和甲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3.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电厂机组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乙方违反第3.2.5款规定,经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不改正的。
14争议的解决
14.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5其他
15.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合同附件
附件一:
电厂主要技术参数
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
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
附件四:
电厂厂用电电气接线图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
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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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售电 合同 参考 文本 企业 自备 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