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简答.docx
- 文档编号:29922568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7.04KB
国际公法简答.docx
《国际公法简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法简答.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5、国际习惯的概念和形成的因素[P17]
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和通例存在。
二是一般的实践和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P30]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家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
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
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国家管辖豁免:
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
①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②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建立外交,领事关系等。
③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4、国家继承的一般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
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
国家继承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它可以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或其国内法所承受的某些权利义务向继承国转移。
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的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个方面。
5.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
(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6、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试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要素)
答:
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不法行为)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以下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均可“归因于”国家,并因而可视为有关国家的国家行为。
<1>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2>某一实体虽非一国国家机关,但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为;<3>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4>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国的政府权力的要素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7>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
<二>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1>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它所负担有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属违背国际义务。
<2>在所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严重违背这些义务并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危险的行为。
这些行为有时被称为“国际罪行”。
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即构成一国的不法行为。
7、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几种情况[P78]
包括:
(1)同意。
(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
(5)紧急状态。
(6)自卫。
第三章国家领土
1、国家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2、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第四章海洋法
1.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或:
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二)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3、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权
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5.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
)
(一)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二)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6、公海上的六大自由[公海的法律地位][P144]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捕鱼自由。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7、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答: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制度。
它包括:
(1)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使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2)航行在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并须悬挂其国旗。
(3)船舶在公海上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4)船旗国有义务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行使管辖和控制,并为保证海上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
8、公海上的两种管辖权
<一>专属管辖(船旗国管辖)
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二>普通管辖
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为普遍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范围包括:
(1)海盗行为;
(2)贩卖奴隶的行为;(3)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贩运毒品的行为。
第五章空间法
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规定
[即:
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6)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8)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注:
(7)和(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
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和(8)可以不答。
]
3.《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
[或:
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答: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③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4.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规定。
(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
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答:
(1)责任主体: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2)责任范围:
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
②任何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在种权利、利益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某在种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个人人权包括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集体人权包括:
民族自决权。
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使馆的职务
使馆职务主要有五项:
①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②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③谈判,使馆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④调查,以合法手段对接受国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友好关系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
2.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②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
速传递;
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3.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
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4、简述领事的职务
领事的职务主要有四类:
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促进本国与接受国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给予本国国民以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
办理公证、签证、认证、护照等法律
5、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有哪些例外?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还不得对其主动起诉引起的对其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豁免。
6、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的外交部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门办理。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九章条约法
1.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原因]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3.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
条约的终止是指—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
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2、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3.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囤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得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
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4.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5、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