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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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送审稿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代替SDJ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
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
(送审稿)
2004-××-××发布20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下发的水总局科[2001]01号“关于下达2001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修订的。
编写遵照SL01-2002《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执行。
以原规范为基础,根据发布并实施以来应用中的问题及近年来技术发展和实践经验总结,进行修订补充。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厂区规划;
——厂区建筑物;
——室外、室内电气设备;
——电缆;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消防给水;
——采暖与通风;
——消防电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对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
——在前引部分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将适用范围由“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改为“水利水电工程”;
——删除原规范中对油电缆、蓄电池室、烘箱室、油再生室的相应规定。
本规范的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所替代的标准为: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规范解释单位: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审查会技术负责人:
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厂区规划
3.1一般规定
3.2防火间距
3.3消防设施
4厂区建筑物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
4.3消防设施
5室外电气设备
6室内电气设备
7电缆
8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9消防给水
9.1一般规定
9.2给水设施
9.3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9.4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消防电气
11.1消防配电
11.2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和灯具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一般规定
12.2系统设计
12.3设备选择及设置
12.4供电
12.5布线
12.6接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区建筑物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的防火设计。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未涉及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
2.0.2水利水电工程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表2.0.2分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一
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1
主厂房及安装间
丁
二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丙
一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
4
配电装置室
丁
二
5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
丁
二
6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屏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通信室(楼)、计算机室、直流屏室
丁
二
7
室外主变压器场
丙
二
8
室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丁
二
9
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SF6贮气罐室
丁
二
10
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丁
二
11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2
蓄电池室
丁
二
13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
丙
二
14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丁
二
15
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
戊
二
16
供、排水泵室
戊
三
17
消防水泵室
戊
二
18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
戊
三
19
油压启闭机室
丁
二
20
卷扬启闭机室
戊
三
表2.0.2(续)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21
船闸、泄水闸控制室
丁
二
22
电梯井
丙
二
23
船闸闸室
二
二
辅助生产建筑物
1
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罐室
丙
二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丁
二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丁
二
5
机械试验室
丁
三
6
油化验室
丁
二
7
水化验室
戊
三
8
电工修理间
丁
三
9
机械修配厂
丁
三
10
水工观测仪表室
丁
二
三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1
一般器材仓库
丁
二
2
汽车库
丁
二
2.0.3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表2.0.3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0.75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防火隔墙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梁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楼板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3厂区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布置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确定各主要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配置消防车的水利水电工程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
3.2防火间距
3.2.1厂区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
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注2:
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注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2.2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储罐名称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0~50
>50
防火间距(m)
丙、丁、戊类厂区建筑物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12
15
15
20
20
25
其它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
总储油量
(m3)
5—200
20
201—600
25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注2:
室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kV~500kV的室外主变压器场地。
注3:
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3.2.3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名称
油罐储量(m3)
5~200
201~600
防火间距(m)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12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15
开关站
15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公路(路边)
15
注1:
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室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名称
防火间距(m)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室外主变压器场
变压器单台油量(t)
≤10
12
变压器单台油量(t)
>10~≤50
15
变压器单台油量(t)
>50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公路(路边)
10
注1:
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
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3.2.5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3.2.6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2.7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3消防设施
3.3.1厂区应设置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3.3.2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3.3.3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厂区建筑物
4.1一般规定
4.1.1对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厂房内的少数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4.1.2主厂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船闸启闭机室、泄水闸启闭机室,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4.2安全疏散
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4.2.2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4.2.3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2.4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4.2.5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4.2.6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4.2.7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
4.2.8船闸启闭机室、泄水闸启闭机室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4.2.4和4.2.6的要求。
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
疏散爬梯宜结合系船柱(钩)布置,其间距不大于40m。
4.2.9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1m;
3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450。
机组段、泵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4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0.5m。
4.2.10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兼作安全通道时,应将出线、通风管道与安全通道隔开,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9m、高度不小于2.0m。
4.3消防设施
4.3.1主厂房、副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3.2主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洁净气体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4.3.3主厂房、副厂房、船闸及泄水闸的控制室、机房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7)的规定执行。
5室外电气设备
5.0.1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110kV8m
220kV~330kV10m
500kV12m
5.0.2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0.3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变压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防火隔墙顶部应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应设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5.0.4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0.3m,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两端各加0.6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高出0.5m。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2h。
5.0.5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2h。
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
当发电机母线或设备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5.0.6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
5.0.7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贮油坑应设置人工控制的排水、排油设施。
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5.0.8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mm~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栅格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5.0.9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60%油量确定。
公共集油池应设置人工控制的排水、排油设施。
5.0.10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或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6室内电气设备
6.0.1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6.0.2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6.0.3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
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5.0.8的要求设置。
6.0.463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6.0.5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2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3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
4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5应按本规范5.0.7至5.0.9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6.0.6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
6.0.7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6.0.8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7电缆
7.0.1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
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7.0.2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
1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
2穿越厂房外墙处;
3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的进出口、交叉、分支处。
7.0.3电缆隧道每60m处、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每300m2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7.0.4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以及每自然楼层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电缆竖(斜)井高度较大时,竖井中间每隔60m设一个封堵层,该封堵层应能承受检修人员的荷载。
7.0.5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7.0.6空气中敷设的110kV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宜涂刷防火涂料或缠防火包带。
7.0.7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7.0.8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8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8.0.1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
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8.0.2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8.0.3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8.0.4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8.0.5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
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8.0.6厂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1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2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
4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
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8.0.7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8.0.8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8.0.9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0.10电缆通道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9消防给水
9.1一般规定
9.1.1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厂区的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9.1.2消防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结合。
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9.1.3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2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9.1.4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2m水柱(栓口水压)。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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