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1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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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1024
北京XXXX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加强项目管理,降低项目成本和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逐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3、竞争性原则;
4、市场性原则;
5、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北京XX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2、北京XX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服务类项目等;
第四条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是指招标人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报价,与其直接谈判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条招标方式确定的原则: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
2)单项设备、物资采购合同预计在20万元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安评、咨询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下;
4)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可供选择;
5)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6)环保、安管、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铁路、公路、河渠管理等政府部门或特殊行业有规定的工程项目。
3、除第一、二项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或转移性质规避招标方式确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标
第五条总部应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
分、子公司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成员名单应及时向总部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总部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为:
1、对所有的招标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2、对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3、召开工作会议,对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
其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上报董事会审批;
4、对所有招标项目的《项目招标申请书》进行审批;
第七条分、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成员为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为:
1、对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2、对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3、召开工作会议,对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
4、对所属公司招标项目的《项目招标申请书》进行审批;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能为:
1、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标工作;
2、对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预审,并上报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3、项目招标结束后对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汇总并备案、存档;
4、完成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招标申请书
项目招标前,项目发起部门应填写《项目招标申请书》并上报审批。
(具体内容见附页)
第十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立项已获批准,资金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2、有设计图纸或可作为评标依据的技术、质量、进度等标准和要求;
3、招标发起部门已填写《项目招标申请书》并完成逐级审批。
4、根据项目的特点,招标单位可确定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拟招标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总部归口管理: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格达到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达到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达到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总部招标办公室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筛选并上报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选定一家合格单位作为长期合作伙伴。
由总部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标,统一交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所属分、子公司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具体招标项目的代理协议由项目所属分、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
协议内容、费用等由总部招标办公室与代理机构商定,并按《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对拟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公室组织拟订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上报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分、子公司归口管理的招标项目审批完成后,应立即向总部招标办公室和风险控制部备案。
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招标项目,应由项目所属分、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编制技术方案、技术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至少推荐两家备选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同时,应注意保证期间有充分的竞争,避免相互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参加同一项目的竞标。
第十六条招标办公室或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一般规定: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期限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活动参与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开标时,由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开标应有记录员进行记录,记录结果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评标:
1、评标由评标专家小组负责。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名单有强制要求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2、无强制要求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名单由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由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相关领导以及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技术性比较强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3、评标专家小组属于商业机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评标专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标报告。
报告应由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要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一条定标:
1、评标专家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前,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防止合同风险。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妥善保管招标投标文件以便备查。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在招标项目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按要求进行资料备案、存档。
其中,招标单位的招标发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存放一份。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以确保招投标活动得到有效监控。
第二十八条总部风险控制部负责对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招标活动中如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条款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部xx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总部及各分、子公司之前下发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分解,但不得与本办法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标发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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