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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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12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担任或准备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可,取得相应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务。
第四条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认可。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资格级别分为:
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5.A5级系指医用氧舱;
6.B1级系指无缝气瓶;
7.B2级系指焊接气瓶;
8.B3级系指特种气瓶;
9.C1级系指铁路罐车;
10.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11.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12.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13.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六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资格级别,必须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章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八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工厂管理层中成员;
3.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5.具备公正、廉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6.A、B、C、D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
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质量保证工程师职责
1.协助厂长(经理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负责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各系统的工作,对各系统的工作,按照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定;
4.严格不合格品控制,建立健全内外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系统;
5.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厂长(经理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6.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行使质量否决权,保障和支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越级向上级行政主管、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7.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8.负责制订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标准等质量体系文件;
9.审签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三章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的申请、考核和审批第十条A、B、C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考核审批、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十一条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工作,由制造单位自愿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申请,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考核、审批、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加盖资格备案章。
第十三条申请A、B、C、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应由制造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由协会组织考核、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协会应组织有经验的高级工程师3至4人组成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附理论笔试成绩汇总表及试卷报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签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及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协会将统一公布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资格项目。
第十九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新增资格级别或更换资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新增或更换资格证书的资格申请、认可考核。
第四章考核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与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理论知识的考核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印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一书中的有关内容及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
3.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质量管理标准,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压力容器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质量管理及控制的思路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知识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式,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条件考核的结论为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相符为合格。
2.理论知识的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包括60分为合格。
3.质量管理水平考核,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知识、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
总结论定为合格,如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资格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资格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五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取证、换证、增项审查和工作检查中,将对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资格及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质量保证工程师调入另一制造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时,须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证书编号:
YZ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邮政编码照片
(加盖工作单位
电话
单位公章通讯地址
行政职务技术职称
学历学校名称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工作及职务
申请级别
单位许可证
级别
条件考核意见理论知识考核成绩质量管理水平考核意见
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
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
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考核组意见
考核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审查批准意见
同志具备了
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同意颁发资格证书。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无损检测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取得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A级中A1、A2、A3;B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从事无损检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同时具备射线探伤(RT和超声波探伤(UTⅡ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
3.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能对无损检测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职责
1.对压力容器制造无损检测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和规范,参加编制、修订、贯彻(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无损检测系统的有关内容及制度。
3.监督检查无损检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4.组织编写、修订并审核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和工艺卡。
5.保证法规、标准和无损检测工艺在使用中的正确实施,有权拒绝受理不按法规、标准进行的任何检测活动。
6.组织解决无损检测重大技术问题。
7.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9.负责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无损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
10.审查无损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与委托是否相符,抽查无损检测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评级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11.负责监督、检查射线底片档案的管理工作。
12.检查无损检测前的技术准备,焊缝外观处理情况,对未达到表面质量要求的焊缝有权制止无损检测。
13.负责对无损检测分包方的评价和分包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章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考核和审批
第九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十条申请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一条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考核成绩和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协会。
第十四条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其申请表及证书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由协会签发,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表及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取得证书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如需换发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可考核。
第四章培训考核的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十九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条培训采取面授讲课的方式,按照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大纲(详见附件三及《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编印进行。
第二十一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考核和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理论考核内容为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质量控制与管理;无损检测专业知识与相关的焊接专业知识。
3.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专业知识与相关的材料、焊接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与管理的思路方法。
第二十二条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员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知识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法,考核时间为3.5小时,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为条件考核合格;
2.理论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3.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其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取证、换证、增项审查和有关工作检查中,将对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资格及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经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有效。
第二十八条办理变更单位手续时,应出示调入单位变更申请、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及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应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样本
附件三: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大纲
附件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邮政编码照片
工作单位电话
(区号(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学历学校名称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技术职称授予时间
从事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工作及职务
所在单位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级别
个人申请资格、
级别、范围
条件考核意见理论考核成绩
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水平
考核意见
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
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组意见
考核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审查批准意见
同志具备了
级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任职资格,同意颁发资格证书。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大纲
一、培训目的和要求培训目的和要求
培训目的和要求本大纲用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任职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使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提高对法规、标准正确理解和执行能力,并经考核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培训学时1.培训24学时。
2.学时分配表
程序序
内容容
学时第一部分有关法规、规程
8第二部分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中无损检测质量控
制系统的建立、运行
4第三部分无损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要点;压力容器无损
检测相关知识
8第四部分焊接相关知识
4
三、培训内容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法规法规法规、、规程规程
1.我国的法规体系框架;
2.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中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中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中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运行运行
1.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及《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中相关内容的编写;
2.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3.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职责、权限;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文件的编制;
5.无损检测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
6.国内外无损检测标准。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无损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要点无损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要点无损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要点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知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知识
1.无损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要点;(1无损检测方法应用目的;(2常用无损检测方法的工艺要求;(3无损检测方法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2.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知识(1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知识;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3GB150《钢制压力容器》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4GB151《管壳式换热器》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5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焊接相关知识焊接相关知识焊接相关知识
1.焊接缺陷的危害;
2.焊接缺陷;
3.焊接裂纹产生的机率;
4.焊后热处理。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焊接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焊接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须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焊接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A级中A1、A2、A3;B级中B2、B3;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A级中A1、A2、A3;B级中B2、B3;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焊接或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焊接专业工作5年以上、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2.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焊接或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焊接专业3年以上、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3.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焊接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焊接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能对焊接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职责
1.参加编制、修订、贯彻《质量保证手册》焊接质量控制系统的有关内容及制度。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焊接的法规、标准。
2.编审压力容器制造焊接工艺试验方案和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指导并参加
焊接工艺评定工作,审核焊接工艺指导书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负责焊接工艺的审核,保证焊接工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指导现场施焊,
监督焊接工艺的贯彻执行,并解决施焊中遇到的焊接技术问题。
4.负责审批一、二次焊缝返修工艺,负责审核焊缝超次返修工艺。
5.负责对本系统的责任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6.负责焊接材料的管理。
7.负责焊接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8.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汇报工作,衔接并协调焊接质量控制系统与整个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
9.负责焊接材料代用批准及其他材料代用的会签工作。
、考核和审批
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
第三章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
第九条申请焊接责任工程师人员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条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焊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考核成绩和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协会。
第十三条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及资格证书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后,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由协会签发,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表及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换发资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三、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可考核。
、方法及结论
培训考核内容、
第四章培训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十九条培训采取面授讲课的方式,按照培训大纲进行(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考核和焊接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论考核内容为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焊接质量控制与管理。
3.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压力容器焊接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焊接质量控制系统与管理的思路方法。
第二十一条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员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法,考试时间为3.5小时,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焊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为条件考核合格。
2.理论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3.焊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焊接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如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焊接责任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资格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其资格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四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焊接责任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五条在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取证、换证、增项审查和有关工作检查中,将对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资格及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责任工程师调入另一制造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时,须向协会办理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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