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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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号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现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5.《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9.《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
10.《安全例会制度》
11.《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3.《应急与事故管理制度》
重庆市××××××发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
附件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各参见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二、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勘察、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参见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
各参建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启备案或报批。
四、项目烦人应制定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五、各参见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
项目法人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六、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各参见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惩奖。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参见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奖惩;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
三、项目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参与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组织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参与进场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验收;复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整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和有效使用;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组织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特种设备验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等。
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组织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等。
六、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并监督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参与或监督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安全设施设备、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七、施工单位班组长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班组人员的健康状况;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纠正的问题;组织实施安全防护、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等。
八、各参建单位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九、施工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
监理设计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文件形式印发。
十、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十一、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评审情况,更新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更新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以文件形式重新印发。
附件3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
三、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门核算,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台帐应按月度统计、年度汇总。
五、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在施工月报中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源监测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七、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监理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八、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项目法人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附件4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一、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还应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进行审批。
二、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专篇。
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无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
审查论证通过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生产、生活及仓库区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方案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单位应审查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洪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定防汛及抢险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
附件5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安全设施是指,项目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三同时”是指,项目法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附件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三、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每年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待岗、转岗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应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六、其他参建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以后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七、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根据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技术要求等,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各参建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费用。
九、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十、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二、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三、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
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附件8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危险设施或场所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成果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相关参建单位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四、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五、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
警示牌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地点、责任人、可能得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六、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七、项目法人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八、对可能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九、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十、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附件9
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全面布设各类设施、设备、器具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善、可靠。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施工现场所有的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设施应与建筑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成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四、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
附件10
安全例会制度
一、项目法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
其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3.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
三、监理单位应每月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附件11
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一、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组织消防演练;组织或配合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三、施工单位应制订油料、炸药、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的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各参建单位的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设施的车间、办公室及宿舍,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五、使用过的油布、棉纱等易燃物品应及时回收。
妥善保管或处置。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或放在普通仓库内。
盛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施工现场设备的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应及时回收、清理。
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六、机电设备安装中搭设的防尘棚、临时工棚及设备防尘覆盖膜等,应选用防火阻燃材料。
七、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遵守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防火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
八、施工单位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落实防火措施,特殊部位应办理动火作业票。
九、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十、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做好人员进出台账,及时更新。
十一、施工现场应设立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禁闲杂人等进入施工场地。
十二、施工现场发生社会治安事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辖区派出所处理。
附件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做好自身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项目法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档案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如遇工作变动,应做好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档案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安全生产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
四、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目录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附录B~附录D,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常用表格格式应采用附录E所列的施工安全管理表格。
附件13
应急与事故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足足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备案。
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类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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