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14计价办法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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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14计价办法交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宣贯学习资料
一、新计价办法与计量规法包括的内容
(一)新计价办法
新的计价办法共设17章、61节、332条,比“09计价办法”分别增加12章、42节、199条,比“国家13规范”分别增加1章、3节、3条(详见下表)。
省计价办法与国家规范章、节、条文数汇总表
章名称
省新计价办法
13计价规范
章或节名称
09省计价办法
08计价规范
节
条文
节
条文
节
条文
节
条文
1.总则
1
7
1
7
1.总则
1
4
1
8
2.术语
1
55
1
52
2.术语
1
25
1
23
3.一般规定
4
17
4
19
3.工程量清单编制
6
21
6
21
4.工程量清单编制
6
19
6
19
4.工程量清单计价
9
76
9
5.招标控制价
2
12
3
21
4.2招标控制价
(11)
(9)
6.投标报价
2
13
2
13
4.3投标价
(8)
(8)
7.合同价款约定
2
5
2
5
4.4工程价款的约定
(3)
(4)
8.工程计量
3
14
3
15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8)
(8)
9.合同价款调整
15
58
15
58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7)
(7)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3
24
3
24
4.7工程价款调整
(8)
(9)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6
34
6
35
4.8竣工结算
(14)
(14)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
4
1
4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5
19
5
19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8)
(4)
14.工程造价鉴定
3
13
3
19
15.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
4
19
16.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2
13
2
13
17.工程计价表格
1
6
1
6
5.计价表格
2
7
2
13
合计
61
332
58
329
合计
19
133
19
137
(二)国家“13计量规范”
【说明:
“14计价办法”及“14消耗量标准”不另编制湖南省“14计量规则”,均按国家“13计量规范”执行。
】
国家新编的“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定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
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15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185个项目,减少350个项目。
具体变化见下表。
“13计量规范”与“08规范”正文条款及附录项目增减表
序号
计量规范
正文条款
附录项目
“08规范”
“13计量规范”
增加(+)
减少(-)
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9
393
561
202
-34
2
仿古建筑工程
28
0
566
566
0
3
通用安装工程
26
1015
1144
320
-191
4
市政工程
27
351
564
320
-107
5
园林绿化工程
28
87
144
64
-7
6
矿山工程
25
135
150
25
-10
7
构筑物工程
28
8
98
90
0
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8
90
620
531
-1
9
爆破工程
32
1
68
67
0
合计
261
2080
3915
2185
-350
二、新计价办法主要变化情况
第一章总则
(1)“14计价办法”比“09计价办法”增加了第2条、第5条、第7条规定。
(2)将“09计价办法”第二条移到第三章一般规定第63条与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第126条。
(3)将“09计价办法”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十三条与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十一条移入本总则第3条。
第二章术语
(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2)新增“风险费用”、“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指数”、“工程变更”、“工程配套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设备”、“费用”、“利润”、“工程计量”、“工程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30个术语。
(3)修改了“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第三章一般规定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1节的基础上编写,并将“09计价办法”第二条移入本章第63条。
(1)增加发包人供应材料和承包人提供材料,分别列为第二节和第三节。
(2)将计价风险列为一节。
“国家13规范”将“09计价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14计价办法”第75条)。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3章基础上编写,由于新增计量规范,有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的条文移入计量规范。
(1)规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2)税金新增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二节,“14计价办法”将“13规范”5.3投诉与外理并入第十五章。
第六章投标报价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二节。
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修改为“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国家13规范”上升为强利性条文。
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更具操作性。
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
进一步明确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八章工程计量
本章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基础上编写。
(1)新增“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规定,“国家13规范”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针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的不同要求,分列两节作了规定。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七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共分15节。
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不可抗力、赶工、误期、索赔、现场签证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均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第十章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五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3节。
(1)新增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2)新增了总价项目的支付分解规定,并在条文说明中例举了三种分解方法供选择。
第十一章竣工结算与支付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6节,进一步明确了竣工结算及其支付、质量保证金以及最终结清等规定。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本章新增了协商一致、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四种不同条件下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作了规定,以尽可能解决争议,保证合同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章工程造价鉴
根据专家建议,新增工程造价鉴定一章,分3节对工程造价鉴定作了原则规定。
第十五章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
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共分四节。
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工程计价过程中的投诉与调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诉与处理,并明确了投诉的内容、投诉的条件、投诉的受理以及复查与调解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诉及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有效的计价资料规定了要求,第二节规定了归档及其管理。
第十七章工程计价表格
本章是在“09计价办法”第五章的基础上编写的。
附录
附录A规定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物价波动的两种调整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附录B~附录L是在“09计价办法”第五章第一节25个封面与表的基础上编写的,新增了6个封面与扉页、8个表。
8个表分别为“综合单价调整表”,“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预付款、竣工结算款、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以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分不同调整方法列两个表)。
使工程计价进一步表格化。
(二)国家“13计量规范”
国家新编的“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定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
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15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185个项目,减少350个项目。
具体变化见下表。
“13计量规范”与“08规范”正文条款及附录项目增减表
序号
计量规范
正文条款
附录项目
“08规范”
“13计量规范”
增加(+)
减少(-)
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9
393
561
202
-34
2
仿古建筑工程
28
0
566
566
0
3
通用安装工程
26
1015
1144
320
-191
4
市政工程
27
351
564
320
-107
5
园林绿化工程
28
87
144
64
-7
6
矿山工程
25
135
150
25
-10
7
构筑物工程
28
8
98
90
0
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8
90
620
531
-1
9
爆破工程
32
1
68
67
0
合计
261
2080
3915
2185
-350
每本计量规范正文部分从“08规范”中分离出来,只对计量活动进行了规
三、新计价办法的特点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全面总结了省计价办法与国家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与之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
省计价办法与国家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又相继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此次修订,国家共发布10本工程计价、计量规范,特别是9个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出台,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明晰了,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计价、计量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3计量规范”并规定“××(各专业工程)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而非原规范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表明了不分何种计价方式,必须执行计价、计量规范,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
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在条文设置上,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
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13规范”在保留原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明确定义为适用于“工程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因此,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愿,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
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在原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14计价办法”与国家规范,总结了各地经验,统一了招标控制价称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又以最高投标限价得到了肯定。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价作了详细规定。
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针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指明了其在计量和合同价款中的不同之处,提出了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总价合同的价款支付分解及支付的解决办法。
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14计价办法”与“13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
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
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将合同价款争议专列一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及时并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
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就成了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或判决的主要依据。
因此,工程造价鉴定除应按照工程计价规定外,还应符合仲裁或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对此作了规定。
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根据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
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14.增强了计量计价的操作性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为止,增加了操作方面的规定。
“13计量规范”在项目划分上体现简明适用;项目特征既体现本项目的价值,又方便操作人员的描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既方便了计量的选择,又考虑了与现行计价定额的衔接。
15.保持了计量计价的先进性
此次修订增补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去了淘汰的项目。
对土石分类重新进行了定义,实现了与现行国家标准的衔接。
四、编制原则
(一)(计价规范与计价办法)
1. (计价规范与计价办法)依法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管辖。
因此,“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一样,对规范条文做到依法设置。
例如, 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就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以有效的遏制哄抬标价的行为;有关招标控制投诉的设置,就遵循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合理工期的设置,就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促使施工作业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工程结算的设置,就遵循了《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 (计价规范与计价办法)权责对等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不论发包人或承包人,有权利就必然有责任。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仍然坚持这一原则,杜绝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条款。
如“09计价办法”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招标人以强势地位设置工程量偏差由投标人承担的做法。
3. 公平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做到公平进行。
“09计价办法”关于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及其在条文说明 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就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同,因此,“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将其正式条文化。
4.(计价规范与计价办法)可操作性原则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定”尽量避免条文点到就止,十分重视条文有无可操作性。
例如招标控制的投诉问题,“09计价办法”仅规定可以投诉,但没有操作方面的规定,“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在总结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并依据《注册选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令第149号)、《湖南省工程造价调解行政许可》,对投诉时限、投诉内容、受理条件、复查结论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计价规范与计价办法)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
因此,遵从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之责。
“14计价办法”与“国家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计价办法与规范的规定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国家计量规范)
1.(国家计量规范)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
“13计量规范”将附录独立印发,新修编为9个计量规范,项目编码仍按原规范、设置的方式保持不变。
前两位定义为每个专业计量规范的代码,使每个项目清单的编码都是唯一的,没有重复。
2.(国家计量规范)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
“13计量规范”在项目设置上以符合工程实际、满足计价需要为前提,力求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除技术规范已经淘汰的项目。
3.(国家计量规范)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
“13计量规范”在项目特征上,对凡是体现项目自身价值的都作出规定,不以工作内容己有,而不在项目特征中作出要求。
(1)对工程计价无实质影响的内容不作规定,如现浇混凝土梁底板标高等。
(2)对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自行确定的不作规定,如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等。
(3)对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供应及构件配料决定的不作规定,如混凝土拌合料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等。
(4)对应由施工措施解决并充分体现竞争要求的,注明了特征描述时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弃土运距等。
4.(国家计量规范)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
计量单位应以方便计量为前提,注意与现行工程定额的规定衔接。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均可满足某一工程项目计量要求的,均予以标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
5.(国家计量规范)工程单位方便计量原则
“13计量规范”不使用“估算”之类的词语;对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分别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易引起争议的,用文字说明,如钢筋的搭接如何计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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