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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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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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的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劳动合同及协议
劳动合同及劳动协议的分类:
3.1劳动合同书;
3.2实习培训协议;
3.3劳务合同;
3.4聘用合同;
3.5合作协议。
四、其他附属协议的分类
4.1保密协议;
4.2员工培训教育协议;
4.3员工外派培训协议。
五、劳动合同及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名称
备注
签订单位名称
V
企业性质
V
企业地址
V
企业法人姓名
V
劳动者个人信息
V
劳动合同或协议期限
V
劳动岗位
V
劳动地点
V
工作制
V
工资
☆
试用工资
☆
最低工资
☆
其他内容
☆
注:
带“√”为必须有的内容,带“☆”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的材料
资料名称
备注
劳动合同书
V
录用登记表
V
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V
身份证复印件
V
户口簿复印件
☆
失业就业证、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原件
☆
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
应届生就业(登记)报到证
☆
农民工服务手册
☆
离职证明
☆
照片
V
其他内容
☆
注:
带“√”为必须有的内容,带“☆”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
七、劳动合同及协议的签订
7.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2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
员工应按公司和当地就业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合同所需材料,逾期不交或不及时提供,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7.3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登记手续。
7.4离退休、退养、停薪留职、人事储备等人员因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签订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等,合同、协议期限不做硬性规定。
7.5未毕业的学生到公司进行实习培训的,需签订实习培训协议。
八、劳动合同的期限
8.1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1~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一次续签期限为3~5年。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2公司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考虑首次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一次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续签
9.1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发《续约意见征询函》进行逐级审批。
9.2部门主管以下员工需经部门直接上级和分管领导意见进行审批;部门经理、副经理以上级别员工需经部门总经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意见进行审批。
9.3经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给员工本人进行意见征询。
公司及员工本人意见一致后方可下发《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续签。
9.4如公司或员工本人任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10.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0.2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成为不可能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对原有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10.3劳动合同变更内容需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一、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11.1个人申请辞职。
1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1.3在劳动合同期或其他协议内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关系,且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1)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
(3)威胁上司、玩忽职守、办事不利,情节严重者;
(4)违抗命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听劝阻,造成一定后果的;
(5)仿效上级主管签字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组织公章、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者;
(6)偷窃、复制、撕毁、涂改公司有价值的资料,情节严重者;
(7)偷窃、骗取公物情节严重者;
(8)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者;
(9)造谣生事、煽动动闹事或怠工,情节严重者;
(10)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情节严重者;
(1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3)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5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限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4)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用工关系证明。
十二、经济补偿、违约及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专项培训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因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三、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若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及 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劳动合同模板
编号:
用人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称“甲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甲方已向乙方如实告知涉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况基础上,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承诺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
第一章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一条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用工主体,具有用工资格。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且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特此声明并且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乙方未与第三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第四条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六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6.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应当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重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满,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订定。
6.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6.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则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期限亦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起算。
第三章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
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提前或顺延至到岗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试用期内,甲方可根据其判断,随时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情况、工作成绩等进行评价。
如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有关录用条件的或具有本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承诺具备以下录用条件:
3.1学历文化:
。
3.2身体状况:
。
3.3工作技能:
。
3.4团队精神:
。
3.5资格资质:
。
3.6其他:
。
第四章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十一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十二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1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4.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14.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4.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可依法合理调整本条中规定的乙方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乙方无条件服从。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
具体工作时间(包括错时上班)由甲方制定或变更。
午休时间,不计入乙方实际工作时间内。
16.1标准工时制;
16.2不定时工时制;
16.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七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八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需按规定以加班餐费等形式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乙方加班须根据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在工作日加班的,乙方必须在事先向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加班。
乙方未在事先提出,或者其他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未核准的均不属于加班,乙方自行工作的应视为单方的、自愿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加班报酬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制定、修改《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从业规则、甲方的《员工手册》以及其他内部规定,并切实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否则甲方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甲方要求乙方认真阅读相关内容,以保证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各项信息。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对其《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妥善保密甲方财物,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均须归还甲方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软件、光盘、技术文档等。
如因乙方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信息一旦变更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
27.1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
人民币 元。
除基本工资外,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业绩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奖金或津贴,具体按公司制度执行。
27.2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27.3其他工资形式:
。
第二十八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发放的劳动报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如有)、奖金(如有)、福利等全部劳动报酬,乙方如有异议,应当在当月劳动报酬发放后3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上述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日为法定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实际支付日应为上述约定的支付日之后第1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业务能力、绩效情况、乙方工作岗位、地点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有效的延长的劳动时间,以乙方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按月结算乙方的加班工资,并于次月的工资支付日按实支付。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予以代扣代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依法在工资内代扣代缴。
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身体状况说明义务
35.1为确保员工工作岗位安排适当,保护员工身体和用人单位生产秩序,乙方有义务将其在本劳动合同签订时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不得隐瞒或拒绝告知。
35.2如果乙方在本劳动合同签订时有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心脏病、脑血栓、糖尿病、色盲等)或者疾病病史,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适当的安排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本合同签订时,除上述疾病外,乙方承诺没有其他疾病或疾病病史。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出现或发现上述疾病,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以便甲方适当的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五险一金。
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向乙方支付或调整其他补贴及福利费用。
具体标准由甲方制定。
第三十七条培训员工、鼓励个人发展是甲方的政策之一,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乙方无正当理由应予服从。
第三十八条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相应地调整乙方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九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四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四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四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职务所作的调整,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或协议,且乙方自到岗后1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4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6.2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书呈交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最后工作日期。
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
46.3甲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6.5甲方依法进行裁减人员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4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6)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本合同无效的;
(8)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9)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10)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7.1劳动合同期满的;
47.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7.3甲方决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47.4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7.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在最后工作日前,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门及其他部门办理完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48.1归还所有代表公司员工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函、员工信息卡等;
48.2归还所有公司文件、资料、记录、设备、工具、文具、通讯设备等;
48.3归还员工保管的所有公司的钥匙;
48.4向继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48.5与相关部门结算所有应付款项、应收款项;
48.6在甲方需要时,进行离职审计;
48.7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或办理的手续。
办理工作交接的程序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
工作交接完毕,由甲方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且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资。
第十一章后合同义务
第四十九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五十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五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乙方侵占甲方财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相应财物,并赔偿甲方损失。
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将所获不当得利返还甲方。
第五十三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日起至 年 月 日。
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五十五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五十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56.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56.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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