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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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丘经济开发区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全面总结安丘市村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编农村党员队伍管理
第一章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三条实行农村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的范围是,在村级党组织备案登记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正式党员,可不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四条对流动党员,应注意区分开发区域内流动和域外流动两种情况。
对开发区域内的流动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先交由社区党总支进行教育转化,经教育未转化的,应按组织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对开发区域外的流动党员,本着符合条件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党组织。
对本人确实不愿转走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党组织,又难以正常参加村党支部活动的流动党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由开发区党(工)委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接收其党组织关系,实行统一管理,不再接受村级党组织的积分制管理。
第二节积分构成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所得积分,由基础分、激励分构成,并实行“一票否决”。
(一)基础分
1.入党积极分子(20分)。
分为年龄、学历、基本表现三部分。
①年龄(5分):
35岁及以下的记5分;36岁-44岁记4分;45岁-55岁记3分;56岁及以上记2分。
②学历(5分):
大学及以上学历记5分;大专学历记4分;中专(高中)学历记3分,初中学历记2分,初中以下学历记1分。
③基本表现(10分)。
积极参加市、开发区、社区、村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扶贫助困等活动,市级以上记5分,区级记4分,社区级记3分,村级记2分;年内满勤记10分,每缺勤一次扣1分。
2.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60分)。
分为日常表现、民主评议、学习成绩三部分。
①日常表现(20分)。
按照要求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以及各级组织的重大政治活动,年内满勤记15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发展党员和换届选举等重大政治活动,每缺勤一次扣5分;及时主动交纳党费,记5分,每迟交一次扣2分。
②民主评议(20分)。
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综合评分,满分记20分。
③学习成绩(20分)。
每半年组织一次党的基本知识测验,满分记20分。
(二)激励分(该项为加分项,上不封顶)
1.服务群众。
①积极参加党组织统一号召的“一联四帮”、环卫一体化、慰问“五保”老人、救助困难学生等公益性活动,视服务情况每次记1-2分。
②在党组织统一组织之外,自觉开展各类帮助服务群众活动的,每次记3分。
2.维护大局。
①带头执行党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组织安排工作的,每次记3分。
②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效果好的,一次记5分;积极揭发举报影响社会治安、安全稳定等行为并经查实的,一次记8分。
3.推动发展。
①带头发展经济,“自富”能力强的,记2分;积极帮助党员群众致富,“带富”能力强的,加记3分。
②提供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的,一次记5分;有项目落地的,一次记10分。
4.表彰奖励。
受到潍坊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记20分,受到安丘市级表彰的记10分;受到开发区、社区、村级表彰的,分别记5、3、2分。
(三)“一票否决”的情形
1.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理想信念缺失,信仰不坚定,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3.组织纪律散漫,不按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问题,热衷于组织、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非组织活动的;无故不参加换届选举、发展党员会议等重大政治活动,蓄意干扰组织决定、制造干群矛盾的;
4.工作消极懈怠,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6.其他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三节积分使用
第六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积分结果,一年一清,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在一年以上,按照得分情况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积分连续两年达不到60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对预备党员,年内积分达不到60分的,延期转正;延期一年内仍未达到60分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对正式党员,原则上,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议为“优秀”等次;总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的,评议为“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评议为“基本称职”等次;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议为“不称职”等次。
其中,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各类评先树优资格;在60分以下的,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4.受到“一票否决”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程序取消相应资格,正式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第四节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行“一证一卡”管理。
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制作《党员证》,印制《积分事项记录卡》,每名党员人手一证一卡,积分事项记录卡用于记录党员个人日常积分事项,年终党员积分和等级评定情况在《党员证》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严格积分登记程序。
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公开-组织审定-登记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每月3日前,由党员个人持《积分事项记录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党支部申报上月积分事项;
(二)经由村党支部初审后,每月3日前,通过“阳光议事日”、党务公开栏、村广播等形式,将积分情况向党员群众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月10日前,由社区包村人员(社区包村人员不是党员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选配村级党建工作指导员)在《积分事项记录卡》上盖章确认,由村党支部对党员月度积分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社区党总支备案;
(四)年终,社区党总支按月度积分情况,对每名党员作出等级评定,并在《党员证》上登记盖章;在此基础上,将党员总积分和等级评定情况,统一报开发区党(工)委备案。
第九条对取消资格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由开发区党(工)委统一组织,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节保障措施
第十条各社区党总支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推进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要专门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认真学习制度内容和组织实施程序,并将本办法在党务公开栏内张贴,向社会公开;开发区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要设立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开发区党(工)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社区党总支、村党支部落实积分制管理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积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一联四帮”为民服务机制
第一节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一联”就是密切联系群众。
通过党员干部“包村联户”、部门机关干部进社区和农村党员中心户直接联系群众户的方式,实现党员干部联户全覆盖。
重点做好宣传党的政策、了解村情民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第十四条“四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事帮工。
由本村党员负责认真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村“两委”反映,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党员活动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在环卫一体化、修路架桥、村庄搬迁等重点村级事务中发挥先锋模范和主力军作用。
(二)“公事”帮忙。
组织全村党员干部参与,建立健全村级红白理事会,引导村民以节俭、健康、文明、安全的方式办好婚嫁、丧葬等红白事,特别帮助做好五保户、困难户等特殊群体的“公事”处理,推动移风易俗,推进文明村庄建设。
(三)民事帮办。
对村民的家事、农事,尽最大努力进行帮助;发挥党员干部接触面广、熟悉各类农村政策的优势,组织党员干部力所能及地为村民开展各类代办服务,如办理计划生育审批手续、子女落户、申请补贴补助、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等事项,当好群众的“民事代办员”,为群众简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倡树正气等方面,积极介入,耐心引导,当好群众的“民事引导员”。
(四)难事帮扶。
根据能力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每名党员干部联系帮扶一户或多户,结合“党员活动日”定期开展帮扶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特别要积极开展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济帮扶,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第二节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联村指导员制度。
以开发区机关部门人员为主体,每人联系一个村,指导监督“党员活动日”制度落实。
“党员活动日”(原则上,与后文提出的“阳光议事日”为同一天)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社区每月固定一天作为辖区村的“党员活动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当日村内有公益事业、民生项目、重大活动的,集中组织党员开展“村事帮工”;当日内无重大村务的,可组织党员开展入户走访活动,也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有关事宜、组织理论学习等。
第十六条建立村干部轮流坐班制度。
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主要干部要轮流到村级活动场所办公,及时帮助群众办理有关事务。
在时间安排上,充分尊重各村实际,有事则长、无事则短,不搞“一刀切”,但每次坐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充分考虑各镇街区地域位置和农村农业生产情况,对事务较多的村或农闲季节,坐班时间要尽可能长一些;对事务较少的村或农忙季节,可灵活调节坐班时间,但必须保证群众有需求能及时找到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评议制度。
结合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按照“自我剖析、民主评议、整改提高”的程序,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对党支部和党员开展为民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以评议促监督、以监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建立为民服务全程记实制度。
印发党员“一联四帮”记录薄,组织党员认真详实地记录开展为民服务的对象、过程和群众评价;有条件的,要及时留存声像资料。
对年龄较大、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村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帮助填写为民服务记录。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展示制度。
以支部为单位,采取会议交流、设置展板、公开栏公示等方式,每月1次展示交流党员开展为民服务情况,一般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以社区为单位,采取现场观摩、会议调度等方式,至少每季度1次对本社区为民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小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二十条处置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主要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方式。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积分结果,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开发区党(工)委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开发区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六)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七)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
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开发区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后续工作。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开发区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二十三条政策界限。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三编村级事务管理
第四章村级事务管理权责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社区)依法履行监管权。
开发区(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务监督会议履行职责情况,对村级事务办理等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依法履行领导权。
村党支部在村级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负有组织领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村委会依法履行执行权。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开发区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履行决策权。
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决策监督权。
第五章村事民决镇(社区)监管
第一节监管事项
第二十九条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批准的事项:
(一)村合同签订;
(二)村集体资金使用;
(三)低保户推选;
(四)五保户确定;
(五)户口迁入;
(六)农田、荒山、闲置资产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七)村级工程建设;
(八)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翻建;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十)发展党员及党员关系转接;
(十一)土地调整;
(十二)树木采伐;
(十三)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关系迁入;
(十四)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
(一)村干部补贴报酬发放;
(二)选聘村干部工作;
(三)种植结构调整;
(四)涉农补贴资金发放;
(五)民主议事;
(六)债权债务管理;
(七)其他需要民决、开发区(社区)监督的事项。
第二节民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议事:
(一)一般性事项议事程序。
对村级一般性事项,可由村“两委”按照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二)重大事项议事程序。
对村级重大事项,一般要按照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四议”的程序进行。
对村内重大事项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村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就村党支部提议事项进行商议,形成初步方案;党员大会对村“两委”商定的方案进行审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讨论表决。
村“两委”融合度高的村议事时,可以合并有关程序进行;村“两委”融合度低的村议事时,应按“四议”的程序进行。
自然村议事时,可以由各自然村村务负责人主持,报行政村研究审批。
对涉及重大工程、土地调整和大额开支等方面的村级重大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
听证会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干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人员共同组成。
听证会前,村“两委”要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等提前告知党员群众。
第三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条件的村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干部主持。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民代表的数量由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少于30人,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一般按每5户至1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视情况随时召开。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
(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五)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
(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社区干部参与列席。
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委会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并报社区备案;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情况;
(三)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村民代表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表决议题的需要,可以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向广大村民公布、公开,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报社区审核把关,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事项,应报经镇街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村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要求撤换的。
撤换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长或村委会成员召集本小组过半数村民或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会议,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监管方式
第四十条列席议事会议制度。
开发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驻村分工,全程列席村级议事会议,对议事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建立村级“阳光议事日”制度。
(一)社区干部负责主持“阳光议事日”活动,村“两委”具体组织实施。
活动应当有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阳光议事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前文“党员活动日”为同一天)。
各社区根据实际,确定各村开展议事学习时间。
活动过程由村文书详细记录,参加人员需签名登记备案。
(二)“阳光议事日”活动主要是通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学习传达上级的有关政策,学习法律和相关技术知识等;开展义务帮工活动。
(三)“阳光议事日”前,村“两委”要将议事学习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村民。
议事学习情况要报社区备案。
第四十二条推行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
由开发区统一建立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组织各村将党务、村务、财务等有关内容,定期在网上进行公示。
要督促各村对网上公开内容及时更新,对群众质疑问题按时回复,确保公开透明。
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整理上报。
村“两委”负责整理、上报公开信息。
村“两委”要根据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村民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形成公开内容,做到重大信息定期提供,急需信息随时提供,村民有要求的信息按时提供。
(二)分级把关审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要对村“两委”提供的公开信息进行把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
社区党总支书记对社区所辖村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开发区审核录入。
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对各村上报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后安排专人录入平台。
(四)公开内容质询。
村民对公开内容有质疑的,通过网上监督平台公布的电话、邮箱等形式,向镇街区进行反映。
(五)跟踪监督落实。
各村“两委”自收到督办单2个工作日内,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给予解释和答复,镇街区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指导督促其他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
(一)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
1.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事务的监督工作,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纪检委员依法兼任。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成员职务。
(二)发挥全体村民监督作用。
村民对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由村“两委”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解释。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合法合理质询的,村“两委”要召开村务质询会议,由社区干部主持,一般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提出的质询问题,由村“两委”干部现场予以解释和答复。
对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开发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街区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四)利用评议监督作用。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廉洁履职情况等。
民主评议每年一次,由镇街区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社区干部列席。
评议结果与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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