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州大学扩建安置房工程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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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大学扩建安置房工程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贵州大学扩建安置房工程二标段项目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质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质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每年度的职业健康查体;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8.安质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2.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安全与技术部门的职责
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安全数质量科负责组织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2.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3.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公司在新职工入职,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6.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7.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小时。
8.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油气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安质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放发标准执行公司管理规定。
六、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质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安质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质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安质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5.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7.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7.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8.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8.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职业病报告卡;
9.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3.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6.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6.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6.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10.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11.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11.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1.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11.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1.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5.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17.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8.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18.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8.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8.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8.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8.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8.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18.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18.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8.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9.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9.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19.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19.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9.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9.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9.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9.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19.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9.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20.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0.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20.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2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20.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0.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20.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2.岗前告知
2.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现场告知
3.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3.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8.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9.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9.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9.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9.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9.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9.5警示线:
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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