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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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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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有出票人签发,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由承兑银行保证到期兑付的票据。
本规程所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仅限于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要式完整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出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客户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本与我行签署银行承兑协议后,可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分数申请领购银行承兑汇票。
领购时,客户须填写单证领购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我行的印鉴一致。
第五条票据岗人员审查结算业务收费凭证要素无误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号码抄写予于单证领购单上,并按照我行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收费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客户在出票时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要重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岗人员应先收回已作废的票据凭证,经过认真审查无误后切去凭证右下角,加盖“作废”戳记。
作废的承兑汇票凭证做当日表外科目凭证的附件进行销记处理,并在结算业务收费凭证上备注注明。
随后,重新为客户办理领购手续。
第三章承兑业务
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我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应按以下手续处理。
第七条我行业务部门负责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我行结算部门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第八条我行业务部门受理客户承兑申请,按照承兑业务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审查合格并与客户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后,由客户持银行承兑协议到结算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领购承兑手续。
受理客户领购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比照第二章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岗人员办理承兑手续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后,对客户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内容进行要式审查。
对照银行承兑协议,应审查的内容如下:
1、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2、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3、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出票人签章应与在我行的预留印鉴一致。
4、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相符。
5、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本行发售。
6、承兑协议是否有规定到期扣收票据的条款。
7、汇票上注明的承兑协议编号与银行承兑协议是否一致。
(二)审查无误后在第一、二联票面记账栏加盖票据岗人员名章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银行承兑协议交印章管理岗人员复核。
经复核无误,印章管理岗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票据专用章和我行法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后,退票据人员。
(三)票据岗人员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见附件1)后,将汇票第二、三联和银行承兑协议第三联交与客户(出票人),并由其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上签收。
同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凭证,作表外科目处理。
(四)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由票据岗人员专夹入柜保管,逐月核对,确保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交付汇票前,票据岗人员依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向客户收取承兑手续费,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采取保证金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部门应按照承兑协议约定、存款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保证金存款手续并进行账户处理。
第四章兑付业务
我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兑付业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应按以下手续处理。
第十一条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岗人员应首先登记《委托收款业务登记簿》(见附件2),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核对,查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第一联与第二联是否一致。
(二)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收款人账户、名称是否一致。
(三)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四)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五)是否已挂失或注销。
经审查有误或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票据岗人员应按照委托收款业务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见附件3),填明拒付理由,第一、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与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四、第五联合汇票一并寄回持票人开户行推持票人,并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簿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经审查无误的,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办理对外资金划付,并以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做借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填制银行承兑表外付出凭证,作表外科目销记处理。
第十二条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审查无误后,对外划付资金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
以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做为依据向持票人开户行办理汇款,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交付款人做按期付款通知。
(二)通过同城交换汇划款项。
将委托托收凭证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通过同城交换传递给持票人开户行办理汇款,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交付款人做按期付款通知。
第十三条持票人持有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到我行提示付款的,填制进账单后,比照承兑银行受到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办理,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注明“直接提示付款”字样。
第十四条我行作为承兑银行对到期汇票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应首先按照存款业务规定,办理保证金存款退款手续,将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转入出票人账户后,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出票人账户有足够存款哟关于支付票款的:
1、结算人员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第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扣客户帐,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及承兑协议收款票款”,原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收取票款,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叫出票人。
2、收取的票款应记入应解汇款科目或临时存款科目,用于支付持票人的兑付申请。
(二)如出票人账户无款或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
1、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
第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用于出票人账户资金扣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计收利息,原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作拮据,待出票人偿还全部贷款后,作最后一笔还款记账凭证附件。
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用于办理应解汇款科目或临时存款科目核算,用于支付持票人的兑付申请。
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做借款通知交出票人。
2、账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上述手续处理外,加填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款划转部分票款”。
第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用于出票人账户资金扣收,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出票人。
我行作为承兑银行对到期汇票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后,再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时,或持票人持有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到我行提示付款的,按照本规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发出委托收款业务
我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委托收款银行、或作为持有贴现票据至到期的贴现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时,其支付结算业务应按以下手续处理。
第十五条我行客户持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我行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见附件4),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收款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其汇票号码,然后连同汇票一并交我行票据岗人员。
第十六条票据岗人员受到持票人交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二)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三)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六)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正反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方式向客户收取EMS特快专递等工本费,并办理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
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备注栏处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将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加盖柜员核算专用章的收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给收款人作为业务受理的回单。
将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第五联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较付款人开户行。
票据岗人员按照委托收款办理完毕后,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以及EMS特快专递回执专夹保管,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凭证的发出时间、票据种类等事项。
第十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手续后,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等方式划来的款项时,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同城交换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时,应将留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
经过审查无误后,在第二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并作贷方凭证进行客户收款相关账务处理。
将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加盖“核算专用章”交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并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簿》上逐笔登记票款收到时间、持票人或收款人签收等事项。
(二)如收到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系统划回款项,依据支付系统相关凭证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第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代来账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为客户办理收款(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做附件),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代收账通知交客户,其余手续与同城交换划回相同。
第十八条我行为客户(收款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手续,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理由书》或《退款理由书》、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及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或《退票理由书》及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客户。
票据岗人员应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簿》逐笔登记被拒付退回凭证种类、编号、收到时间、持票人及客户签收等事项。
第十九条发出委托收款后,如承兑行未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等的,票据岗人员应立即报告结算部门负责人,并根据托收路径查明有关情况。
经查明,银行承兑汇票未遗失的,按照委托收款的一般程序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确已遗失的,票据岗人员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交由法律或风险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我行保全业务有关规定进行票据保全。
第六章贴现业务
我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其支付结算业务应按以下手续处理。
第二十条我行业务部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客户来我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客户部门应指导客户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见附件5),并要求客户提交获得汇票所发生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证明材料。
如客户首次来我行办理业务,业务部门需带领其持开户资料至结算部门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客户填写《贴现凭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客户部门后,客户部门应对票面进行初审,结算部门应同时协助客户部门审核汇票票面要素。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客户是否在背书人栏加盖全套预留印鉴。
(五)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六)贴现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票面审查合格的贴现票据总行营业厅还必须查询,查询方式分为实地查询、联行查询、电话查询等方式。
(一)实地查询。
票据金额大于人民币200万(含)必须进行实地查询,对于人民币200万以下存有疑问的也须实地查询,实地查询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进行,原则上由总行营业厅相关人员协助查询。
实地查询时应持本行出具的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附件4)及汇票原件,径直前往出票行会计部门的柜面进行查询。
出票行经办人员将汇票与留底联核对,无误后由出票行在查询查复书上注明查复结果,并加盖结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
实地查询人员对上述工作确认无误后,应立即持汇票及查询查复书返回本行,不得逗留或安排其他出行活动。
实地查询过程中,汇票原件不得离开本行会计人员,抵达出票行营业柜面后,应由本行会计人员直接交给出票行柜面人员,不得交给柜面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查询过程中,本行人员不得离开出票行柜面,且应目视出票行会计人员完成查复过程。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查询。
XX银行总行营业厅票据岗通过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报文查询。
(三)电话查询。
通过114查询台查知承兑行电话号码,并在《电话查询登记表》上填写规定的查询内容及承兑行电话号码,详细通讯地址,邮编及接电话人姓名;禁止使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
收到承兑行查复后,总行营业厅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票据瑕疵情况和查询查复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沟通,商议对瑕疵票据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客户贴现申请获同意后,票据岗人员依据贴现凭证记载的金额和利率计算贴现利息,为客户办理贴现资金入账、贴现利息扣收手续。
其中贴现凭证第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二联作贷方凭证、第三联作为贴现利息贷方凭证,第四联做收账通知交客户,第五联按到期日排列与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一并留存结算部门,票据岗人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簿》(见附件6)后专夹入柜保管,贴现凭证第五联在贴现到期日作我行贷方凭证。
客户以贴现资金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贷审查应按照业务部门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票据岗人员应每日查看留存结算部门的贴现凭证第五联和银行承兑汇票,确保分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及时以发生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行提示付款。
若承兑行与我行在同城,票据岗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五日想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承兑行在异地的,票据岗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十日向成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五条向承兑银行发出委托收款时,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票据岗人员应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柜手续,登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簿》。
(二)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划或电划),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收款人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每联“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承兑行在同城的,也可比照支票方式,通过痛陈票据交换系统发出委托收款。
(三)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栏做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
(四)对已完成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正反面复印(包括附带证明),并按照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专夹入柜保管。
(五)其他做法按照第十四条发出委托收款手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我行办理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手续后,收到承兑行划来的款项时,结算部门在贴现到期日以贴现凭证第五联作为贷方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我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后被拒付的,票据岗人员应在收到拒绝付款理由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第四、五联的当天,按照贴现业务管理规定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
如贴现申请人账户内资金仍不足以偿付我行贴现资金,应对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并立即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或退票理由书复印件移交业务部门,提示客户部门对资金尚未收回的部分按逾期贷款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岗人员应在收到拒绝付款理由书或退票理由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第四、五联的当天,经审核为无理由退票(拒付)的或合理退票但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并重新办理托收。
第七章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我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的买入、卖出银行或再贴现业务的贴出行,在办理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时,其支付结算业务应按以下手续费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资金余缺情况以及市场交易利率,转贴现卖出或买入业务、再贴现业务由我行资金部门发起。
第二十九条我行持有未到期的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转贴现时,资金部门应提前1天通知结算部门拟卖出汇票的交易要素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利率、到期日等。
结算部门在接到资金部门通知后1日内,按照资金部门的要求提供拟卖出汇票清单较资金部门确定。
资金部门确认拟卖出汇票清单并与结算部门办理汇票交接手续、登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簿》后,结算部门票据岗人员将清单所列汇票交资金部门实施汇票转卖交易。
经交易对手审核,不符合交易条件退回的汇票,资金部门与结算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登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簿》后,结算部门票据岗人员将清单所列汇票较资金部门实施汇票转卖交易。
经交易对手审核,不符合交易条件退回的汇票,资金部门与结算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登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薄”后,将汇票交结算部门保管。
资金部门实施转贴现卖出交易完毕后,结算部门收到交易对手划付款项,应及时通知资金部门。
第三十条我行拟买入他行持有未到期的贴现汇票时,结算部门应协助资金部门对照贴现清单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审核。
对不符合贴现条件的汇票,由客户部门将汇票及全套资料交资金部门退还交易对手。
对符合条件的汇票,其余手续按照贴现业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以及我行贴现业务的管理核算规定执行。
转贴现买入相关全部审批完毕后,资金部门应将交易对手户名、账户、实际交易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结算部门向交易对手扣付资金,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再贴现卖出由资金部门发起。
我行持有未到期的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结算部门提供拟卖出汇票清单,与资金部门办理汇票交接手续、贴现资金的收取等比照第八十二条处理。
如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或开发银行再贴现业务规定,办理再贴现业务时汇票可留存我行免交人民银行的,结算部门应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簿”上注明“已向人民银行办理在贴现”字样及日期,并由资金部门逐一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在贴现到期赎回或提前赎回转贴现汇票,由我行资金部门向人民银行办理赎回手续。
资金部门赎回汇票后,与结算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登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登记”上注明“再贴现已赎回”字样及日期并由资金部门逐一签字确认。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对已承兑为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按以下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注销时,应先向业务部门申请,获业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业务部门带领出票人到结算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票据岗人员应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与出票人退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进行认真核对审查:
(一)出票人的书面说明中,未使用原因是否真实可信。
(二)我行(承兑银行)业务部门是否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出票人退回的汇票第二、三联汇票和银行承兑协议第三联是否与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的内容一致。
核对无误后,在汇票第一、三联备注栏和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出票人。
同时,按照未用退回有关会计核算手续进行财务处理,并销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销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薄”后,按照汇票到期日不同,分别进行一下处理:
(一)对未使用汇票,如已向出票人收取票款,票据岗人员应为客户办理退款手续。
退款时,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为用退回”字样。
第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二联做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用于办理应解汇款科目或临时存款科目核算、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为客户办理资金入账,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交出票人做退款通知。
对通过借款方式收取票款时,应以退回企业存款账户的资金及时扣收贷款本息。
如退款额及出票人账户余额合计不足支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承兑业务、信贷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到期的未使用汇票,如客户交存保证金的,票据岗人员应将保证金退给出票人,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退款时,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未用退回”字样,第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为借方凭证(银行汇票第一、二联做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办理保证金退款,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为客户办理资金入账,第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交出票人做退款通知。
对未到期的未使用汇票,如客户办理了其他担保方式的,按照我行担保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由业务部门为客户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第九章查询、查复业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或开展以商业汇票为担保的其他业务时,结算部门均应对汇票进行查询核实。
相关查询查复业务按照以下手续处理。
第三十五条依据业务部门或资金部门填写的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见附件7)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岗人员在各联查询查复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并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后,办理汇票查询手续。
票据岗人员通过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对汇票进行报文查询时,查询内容项输入内容及格式为:
(一)汇票号码;
(二)出票日期;
(三)汇票到期日;
(四)出票人全称;
(五)收款人全称;
(六)付款人全称;
其中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汇票号码、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和付款全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发出查询报文后,票据岗人员打印并复印查询报文,收到被查询行查复报文后,票据岗人员打印并复印查复报文。
票据岗人员将查询、查复报文复印件交客户部门,同时将查询查复书第二、三联和银行承兑汇票退业务部门进一步查询,查复书第一联、银行承兑汇复印件及查询、查复报文原件留结算部门一并专夹保存。
第三十六条我行作为被查询行收到他行查询书或者书报,查询查复人员或电报收发人员应先打印查询报文,然后按照查询行的查询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过结算主管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利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发报查询时,查复项输入内容为:
“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或者“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具体不符事项为:
×××”
查询查复人员或电报收发人员发报查复后,应打印查复报文,并将查询报文和查复报文叫票据岗人员,由票据岗人员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薄“查询查复情况”栏后,一并专夹入柜保管。
第三十七条对于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仅办理查询业务的客户,我行票据岗人员可口头告知客户查询结果,但不得将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查询结果纸质件交于客户。
第三十八条结算部门应按照我行票据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地查询。
业务部门在我行授权以及岗位人员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协助参加实地查询。
结算部门办理实地查询时,应持有加盖业务工作的查询查复书第二、三联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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