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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宅养老体系下老年集合住宅研究
日本在宅养老体系下老年集合住宅研究
日本在宅养老体系下老年集合住宅研究
摘要: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年人居住问题在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更加突出。
日本与我国都处于儒家文化圈,具有很相似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文化传统。
而日本在居住空间体系的发展上相对成熟完善。
日本老年居住建筑从模仿西方国家到逐步发找出符合本国传统,种类丰富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并且相近的相近的生活习惯有参考意义。
本文通过对日本的银色住宅分析研究,并通过与亚洲其他国家进行分析对比,试图能诠释出日本银色住宅的规划模式,并期望能从中找到对中国的启发
关键字:
银色住宅
一.日本“在宅养老”体系
(一)“在宅养老”背景及其发展状况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的寿命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不仅表现在寿命的延长,也表现在老年人摆脱孤独寂寞,在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都更加丰富。
因此养老模式必定发生变革,如何选择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节奏的养老模式是目前面临的问题。
“在宅养老”在这种世界大环境下开始流行起来,“在宅养老”中的“宅”表示老年人不再居住在养老机构中集中养老,而是分散居住在自己家中。
同时家周围即社区或地区中配套各种养老设施,并提供各种养老服务。
集中体现为争取个人自理、家庭照顾、社会广泛参与和国家主导援助的养老特点。
“在宅养老”减轻了国家和家庭双方的养老负担,降低了养老风险,并且也是绝大多数老年人所希望的养老方式。
二战以后日本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并建立了日本引以为傲的高福利型国家。
但是随着日本经济陷入低迷,养老金的支付越来越呈现出不可持续性。
20世纪70年代由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因此便兴建了大量的养老机构,并且在1973年推行老人免费医疗制度。
随着日本经济奇迹的结束,劳动力数量的不断下降,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养老金入不敷出。
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采取措施对“在宅养老”体系进行改革。
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养老金支付的困境,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采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
相对于居住环境是实现“在宅养老”最重要的硬件因素,“在宅养老”社会服务体系是保障“在宅养老”成功运转最重要的软件因素,而成熟完善的制度保障是构建“在宅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前提条件。
1963年日本颁布的《老人福祉法》首次出现“介护”一词,随后“介护”的内容不断发展完善。
介护是日本“在宅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重点部分,1982年废除老人免费医疗制度,颁布《老人保健法》,开始重视老化预防。
1989年颁布《黄金计划》,提出实现保健、医疗、养老服务的一体化,完善“在宅养老”社会志愿体系,培养十万名护理人员,新建“在宅养老”介护服务志愿中心、“日托”服务中心各一万个。
1994年公布了《新黄金计划》,提出养老服务要普及化,建立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以及对老年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等。
1997年12月通过了《介乎保险法》,2000年正式实施,介乎保险制度是日本养老服务体系中一项有力的制度支持。
介乎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高龄者的养老介护提供社会性的支援服务,所有的日本老年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这项服务。
通过一种契约的形式,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自主的选择不同的社会养老服务。
2006年日本修改了的新的《介护保险法》增加了“介护预防”,因此日本的“在宅养老”护理服务从以事后护理为主转向了预防与康复为主。
目前,日本将“在宅养老”服务发展成为一个蕴藏巨大潜力的产业,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不仅有大量的非盈利机构一直坚持积极开拓进取,还有许多营利性的养老服务企业不断加入进来。
日本的“在宅养老”服务产业已经发展成具有完善的养老服务支援机构和设施、培养了大批具有专业护理知识的人才储备和成熟完整的养老服务监管、评价机制。
二.日本在宅养老居住建筑类型
日本“在宅养老”居住建筑中的住宅根据建筑规模和设计理念的不同,可分为普通住宅(包括通用住宅、“两代居”)和老年集合住宅,共同组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在宅养老”居住体系。
目前大部分的日本老年人都选择居住在普通住宅中。
(一)普通住宅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对老年人居住空间研究最为成熟的国家,通过将传统孝道融入到现代养老理念当中,最早提出了“两代居”的老年人住宅形式,两代居的核心概念是父母子女两代或祖父母、父母、子女三代同时在一个家庭空间居住的形式。
根据老少家庭成员居住空间组合形式的不同,“两代居”分为:
(1)同居寄宿型(老年人和年轻人同户门,仅有厨房或者卫生间分开使用,两代人之间干扰比较大,老年人居住空间的私密性得不到保障),
(2)同居分住型(老少家庭同户门,仅共享起居室,其他空间分开使用),(3)邻居合住型(老少家庭分户门,但是共用起居室,两代人的生活可以相对独立,年轻人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能够及时进行照料,互相之间干扰较少),(4)完全邻居型(情况分为老少家庭相邻两户,通过阳台进行联系,或者是居住在同一栋楼,或是不同楼宇,但是距离较近,俗称“一碗汤”距离)。
日本早期主要是进行养老机构方面的建设研究,但是发现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心里健康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开始重视东方传统的家庭血缘关系在养老中的重要要用,于是出现了“两代居”的老年人住宅形式,这种“两代居”的住宅形式使得老少两代能够在生活上得到相互照料,使老年人和年轻人生活上既不互相干扰,而情感交流变得更加容易,有利于消除老年人心理上的孤单,可以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从而延缓衰老。
但是日本的两代居只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很少再提倡建设这种居住类型。
日本最近建成的所谓的“两代居”住宅实际上大多数都属于完全邻居型,因为这种形式的老少两代居住空间都彼此相互独立,但是又能方便的联系。
这种形式能够保留家庭养老传统又适应现代生活节奏,因此日本政府出台许多法规政策,为有与家里老人邻住或者近住意愿的年轻人提供制度上的优惠政策。
通用住宅也称之为“长寿型住宅”,在日本也比较普及。
通用住宅就是人从生到死一生都可以使用的住宅,人往往对自己居住过的地方都会怀有某种感情和记忆,住所也会成为感情的载体,所以有些人并不愿意经常搬家。
因此要求设计出能适应满足人一生中特别是进入老年阶段需求的住宅,在住宅最初设计中常常要注意走廊的宽度、地面的高差、预留电梯的位置等。
这些设计要素并不是一次性全部建设完成,而是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步添加,但是在设计初期必须要预留考虑。
根据日本专家研究,在建设初期,如果考虑全部的设计要素,所增加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房屋总造价的10%,若是在建设初期只考虑基本设计要素,所增加费用不到1%。
实际上通用住宅的建设可以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二)老年集合住宅
1968年,日本厚生省和建设省联合提出“银发住宅建设计划”,制定政策为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的老年人提供针对老年人的租赁式住宅,但是直到1988年,由于日本加速老龄化该政策才真正实施。
在“银发住宅建设计划”之后,又推出了“银发之发”,“年长者住宅”等形式老年集合住宅,日本的老年集合住宅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1、专住型老年集合住宅。
专住型老年集合住宅指的是老年人集中单独居住,这种形式的老年集合住宅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便利性,老年人之间也能够经常进行沟通交流。
部分专住型老年集合住宅与其他居住区实行完全分离,在心理上存在着隔离,由于老年人接触的人群基本都是老人,接触人群范围的狭窄,造成了老年人情绪的低落悲观的不良心理,接触交流人群范围的变小也造成了老年人认知能力的加速衰退。
因此完全分离的专住型老年集合住宅对于延缓老年人身体衰老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2、混住型老年集合住宅(,针对完全分离的专住型老年集合住宅存在的弊端,于是推出了混住型的老年集合住宅。
混住型老年集合住宅指的是老年人住户和其他住户混合居住在一栋楼里,或者混住在同一社区中,老年人住户所占比例一般较小。
目的是避免老年人住户与社会产生隔离,混住有助于增大不同年龄人士之间的沟通和交通,有助于老年人维持心理健康。
前面对老年集合住宅的划分模式实际上更多针对的是住户数较多的高层集合住宅,目前日本有很多低层或者多层的老年集合住宅分散在城市或城镇的各个社区中,这类老年集合住宅一般层数低,普遍为三层左右,交通便利,住户数少,一般只有几户或者十几户。
这种老年集合住宅与整个社区的联系非常紧密,景观丰富,同时又有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因此这种老年集合住宅在日本相当受欢迎。
(三)新加坡老年居住建筑对比
新加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普通住宅(含多代同堂组屋)和乐龄公寓等。
新加坡除了为大众建造新的家园,1989年之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开始了大型的翻新工程,为较旧的市镇提供“组屋更新计划”,同时组屋的更新也将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便利,而更新、维护的费用几乎全部由政府承担。
这些组屋更新计划主要有把旧的住房修复到当前新住房的标准,为那些没有在每层楼设有候梯坪的高楼提供这项设备(新加坡的许多年代较早的组屋的电梯是隔一层才停),让老龄人及行动不便的居民进出更加方便。
建屋发展局也推出“选择性整体重建计划”,有选择性地将旧的组屋拆除,并在附近地段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
重视翻新的规划设计。
通过增加绿地、人性化设施以及外立面的整治,营造全新的居住环境。
首先在翻新前,对所选住宅区进行全新规划设计,往往突出一定的设计主题。
其次在翻新设计时,增加一些居民急需的项目和人性化设施。
如增加一些有盖走廊、老年活动设施、儿童设施、里弄凉棚以及集体活动设施等。
另外在翻新时,还注重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
新加坡旧组屋翻新计划历时22年,并且圆满完成所有的组屋更新计划。
这项举措主要目的是提高旧组屋区的整体生活环境。
新加坡政府为此计划拨出约33亿新元,总共有13万1000户家庭受惠。
并且,新加坡政府组屋开始大规模换用节能LED灯,费用仍然是政府资助。
1987年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HDB)开始兴建适合几代人合住的“多代同堂组屋”。
从街上看外观像三房或四房的最简洁的组屋,但是单元都是配套成组的,有2个厨房和3个卫生间。
“多代同堂组屋”只在1987年建设了这7组,此后不再建设。
“多代同堂”概念后来演变为四房或五房配小型公寓的组合,申购者与父母申请毗邻的大小两间组屋。
这种组屋的面积都较大(图4-11)。
多代同堂组屋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有三个卧室,一个起居室和餐厅,一个厨房和储藏室,两个卫生间,面积大约在90~110平方米,这种目前已经很少是和老人合住。
另一种是由两套相邻的组屋合并组成,是由一个“主体住宅”和一个“单房公寓”组成,这种组屋又可以分为A型(165平方米)、B型(150平方米)、C型(138平方米)三种类型。
两代人在各自独立的环境下生活但又能获得紧密的联系,组屋的面积一般在133~165平方米。
1998年3月建屋发展局推出了乐龄公寓计划,乐龄公寓的产权一般是30年,可以延长10年,只能卖回建屋发展局,不能转售。
乐龄公寓和普通的组屋有很大的不同,乐龄公寓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生理特点,做了很多符合老年人需求的设计(表4-2),保证老年人能够在乐龄公寓中独立的生活。
乐龄公寓一般都建在成熟社区内,各种设施齐全完善,公共交通便利。
乐龄公寓一般为12层到14层的精装修板式高层。
户型分为35平方米和45
平方米两种。
日本、新加坡的“在宅养老”居住建筑的类型相比较可以发现,日本和新加坡都很重视家庭的力量,因此开发出了符合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的“两代居”和“多代同堂组屋”。
而且目前这种“两代居”和“多代同堂组屋”都是只有相邻而居的模式比较适合当前的生活潮流。
日本陆地面积远大于新加坡,因此日本在老年居住建筑的土地供应方面更加充足,人均居住面积也比新加坡大。
日本建设了大量的老年公寓,有许多老年公寓集中建在环境优美的城郊区域,这些老年公寓的优点是风景秀丽、空气清新,有利于老年人的健康,缺点是交通不便,同时远离了社会群体。
与日本不同的是新加坡和香港的老年集合住宅都是点缀在整个城区(近年来日本的许多高龄者租赁住宅也是分散布置在城区),老年集合住宅与普通住宅混合建设,这样做有利于老年人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去,但是却加大了每个社区对老年设施的建设和养老服务的分散。
三.我国“在宅养老”体系及对其的启示
(一)目前我国老年住宅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主要分为“在宅养老”(也可以称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形式,而机构养老的比例较少,大部分老年人都是选择“在宅养老”,这种养老形式由于其节省社会公共资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同时符合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因此是目前和未来我国长时间的一种主要养老形式。
目前我国老年住宅类型主要包括:
(一)“在宅养老”体系下的普通住宅和老人集合住宅(我国也称之为适老化设计住宅);
(二)“机构养老”体系下的养老院、敬老院、老人院等。
另外发源于美国太阳城的“老年住区”则介于“在宅养老”和“机构养老”体系之间。
由于在我国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比例较少,同时机构养老其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机构养老体系下的养老院、敬老院、老人院等老年建筑本文不作详细论述。
我国目前发展起来的比较著名的老年住区主要北京太阳城和上海亲和源等,这些老年住区共同优点是都位于城市郊区,环境优美,规模庞大,养老配套设施齐全,具备一流的养老护理水平。
缺点是由于远离市中心,远离社会群体,老年人易产生孤独感,同时子女探望老人也不是很方便。
同时服务的对象都是高收入老年人群,因此目前并不具备在我国推广发展的现实意义。
“在宅养老”体系下的普通住宅在老年人所居住的建筑中所占比例最大,目前这部分住宅的居住环境水平参差不齐,几乎都未进行适老化的设计,大部分建筑都不符合老年人“在宅养老”的居住要求,在居住安全、居住的舒适性上存在着很大的欠缺。
例如目前还有一部分的普通住宅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简易楼,再加上其他一些建造时间较早的住宅,居住环境都比较恶劣,存在着楼道和过道狭窄,无安全报警装置,未设置坡道,几乎都未安装电梯等问题。
因此这部分住宅改善的潜力巨大,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在宅养老”居住问题的一个途径。
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来看这项工作的工程量是巨大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分批分时间进行适老化的改造。
而且在进行适老化的改造过程中也将会遇到很多现实中存在的困境。
比如,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要求,几乎所有的存在老年人居住的住宅都必须加装电梯,这将是一大笔费用,资金的筹措也是个问题;部分楼道和过道狭窄的老住宅由于其结构限制,要进行适老化改造也存在不少难度;同样部分多代合居的家庭,代际之间的干扰影响如何消除也是个问题,若是有经济实力购买第二套住房,选择年轻留在老住宅中居住,年长者住进社区中的套型面积较小的老年集合住宅未尝不是一个解决办法。
虽然“在宅养老”普通住宅的建设面临着部分困境和难题,但是未来普通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和新建普通住宅的适老化设计都是需要不断探索和推进的。
本文中所详细论述过的“在宅养老”体系下的老年集合住宅在目前中国社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按照我国人口老龄化特点和人口居住特征来推断,到2015年底我国选择“在宅养老”的老年人数量为2.04亿人左右,到2020年底为2.38亿人左右,按照2015年底5%和2020年底10%的老年人会选择“在宅养老”体系下的老年集合住宅居住,从中推测2015年底老年集合住宅的需求规模为700万套,2020年底老年集合住宅的需求规模为1600万套。
因此我国老年集合住宅的需求量还是有一定规模。
(2)在普通社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老年集合住宅,可以满足社区中有这方面需要的老年人选择居住,这部分住宅是完全从老年人居住需求出发,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特点和生理特征,保证了老年人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同时老年人和子女居住在同一社区或者是相邻社区,方便子女对老年人进行探望和照顾,在满足两代人独立生活的前提下又弘扬了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
(3)社区中配建的老年集合住宅一般都设置有“在宅养老”服务团队,能够获得较好的“在宅养老”护理服务。
同时老年集合住宅中的部分养老设施也可以辐射到社区中,为社区中其他老年人提供部分养老服务。
(二)住宅建设政策上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社会住宅体系主要包括:
(1)经济适用房;
(2)廉租房;(3)政策性租赁住房(公租房);(4)限价商品房;(5)公房;(6)集资建房;(7)安置房等。
目前其中又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主,目前廉租房已经合并到公租房体系中。
从1988年提出建设保障性住房体系开始到现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已经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史。
但是与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公共住宅体系相比较,我国的保障房尤其是老年人住宅建设政策和建设模式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缺陷,而且我国的公共住宅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少的波折,方向也是摇摆不定。
因此老年人住宅政策的完善和建设模式的转变尤为重要。
从1988年到现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公共住宅的建设,而只是由国务院制定一些规章条例。
因此我国公共住宅的建设存在着严重的法律滞后缺失的问题。
地区间的发展也是极不平衡,有些偏远落后地区公共住宅的建设常成为一纸空文,同时笔者在广州的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调研走访中也发现关于老年人居住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是非常少,老年人对现有居住条件也是十分不满,所有的经济适用房并未针对老年人进行彻底的无障碍化设计。
与东亚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保障房体系中缺少老年集合住宅的建设,而日本公共住宅体系中有完善的高龄者租赁住宅,新加坡组屋体系中更是有大量的乐龄公寓供老年人选择,甚至在住房条件资源紧缺的香港公屋体系中发展了小型独立单位和长者安居乐等老年集合住宅。
而且近年来许多政协委员一直呼吁将老年集合住宅纳入到国家保障房的建设和体系中,全面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住宅老年人居住环境。
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出台推进老年集合住宅建设的优惠政策和相关制度,这部分的老年集合住宅可租可售,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
(三)住宅建设体系的启示
与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公共住宅体系相比,我国存在公共住房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公共住房资金不是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而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自行筹集。
自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税收的控制,造成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而部分城市土地方面的收入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近五成。
因此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不折不扣的“钱袋子”。
许多地方政府免费划拨土地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热情并不高,有时为了应付上级任务常常将社会住宅建设在地价低廉的偏僻地段,容易形成大量的空置房,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日本是由国家拨款补贴地方行政主体(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建造管理公共住宅,建设公共住宅资金来源为金融公库、税款补助、房租收入、售房收入。
新加坡是国家提供财政拨款,同时建屋发展局还建设和管理了许多商业和工业建筑,这部分的盈利部分将用于补贴住宅建设。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政府应该积极引导,扬长避短。
由于缺乏管理开发保障房的专业组织机构,无法制定合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管理保障房建设的机构主要是房管局下设的住房保障管理处,但是这个部门行政等级不高,管辖权有限,因此急需成立一个具有较大行政权限的类似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更大行政层面统筹社会住宅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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