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芦溪乡道提升改造项目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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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芦溪乡道提升改造项目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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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芦溪乡道提升改造项目一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一
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人:
芦溪县交通运输局
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按照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质监发【2008】557号)编制(下称范本)。
本招标文件对范本条款有修改或补充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若本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为引用范本的条款,但有明显的错、漏字词,以该范本中的条款为准。
特此说明。
第一卷
第一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本工程位于芦溪县,涉及7个乡镇的大桥、中桥和小桥改造,总投资约1377万元。
招标范围:
具体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包括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施工监理。
本次招标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本工程不接联受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投标者自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7日(北京时间)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
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体上发布。
变更、答疑在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
招标人:
芦溪县交通运输局电话:
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 电话:
芦溪县交通运输局电话:
代理机构:
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话:
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概况
具体信息或数据
招标人
名称:
芦溪县交通运输局
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芦溪县
联系人:
吴宪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萍乡市星湖湾1栋2单元2106室
联系人:
杨先生
电话:
项目名称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监理机构设置
一级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办)
招标范围及合同段划分
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范围: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和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交、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本次招标的施工监理划分为1个合同段。
建设单位的管理机构
本项目由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建设管理工作。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具体信息或数据
2
投标人最多可获得中标资格数量
1个
4.1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
不组织
5.1
是否召开标前会议
不召开
5.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5.3
投标人确认收到补遗书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
6.5
招标人是否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
已设定固定报价
6.6
招标人是否设定标底
已设定固定报价
7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0.2
监理服务费(固定标价评分法)
本合同段监理费:
工程审计结算价的0.8%。
10.4
监理服务费是否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不因受到国家政策变化、物价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11.1
投标保证金形式
电汇或银行汇票(电汇或银行汇票)开标截止前一天前到账。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壹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汇入单位名称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帐户及账号
一、开户银行:
萍乡市芦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帐户:
芦溪县公共政务管理局
帐号:
1222583000000305530000
到账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
12
投标文件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60日内
13.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
14.3
外层信封书写要求
招标人邮编:
337200
地址:
名称;芦溪县交通运输局/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段投标文件;
在2018年月日时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14.4
内层信封书写要求
投标人邮编:
地址:
名称:
萍乡市芦溪县县乡道提升改造项目—危桥改造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段投标文件;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15.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截止期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送交投标文件地点: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2
通知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原定截止时间7日前
18.1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2
是否邀请公证机构
否
19.2
投标资料保密时间
从开标至合同期满后3年内
20.2
本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
22.1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告知时间
24小时内
24.1
履约担保形式
现金
履约担保金额
监理服务费的10%
31
监督部门
监督机构: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
电话:
3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如果投标人中标,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递交拟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服务费报价表,按范本的附件D、D1、D2、D3格式填报,说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该服务投标价费用组成。
投标人须知修改表
本投标人须知修改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修改和细化,应对照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修改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本修改表的规定为准。
条款号
修改后的条款
2.5
将本款内容细化如下: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为本监理合同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9)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6.4
招标人设定的固定标价,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补遗书方式网上发布。
7
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补遗书方式在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关注下载,无须投标人确认。
8.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
9.1
原条款修改为:
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文件,包括:
a.投标书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授权书(如果有)
d.投标保证金
e.资格审查文件
(2)技术建议书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1
投标报价(适用于固定标价评分法)
原条款修改为:
10.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总监办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派驻监理人员服务费用、现场费用(监理通讯、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试验、检测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信息管理费等)、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11.1、11.2
原条款修改为:
11.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保证金需到帐),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否则,视为投标担保无效。
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银行电汇回单彩色复印件应装入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禁止以夹页、信封等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
另留存一份投标保证金彩色复印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现场查验,如不能出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13.1
原条款修改为:
13.1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
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1
原条款修改为:
14.1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内、外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盖密封章。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8.7
在本款后增加第C项:
C.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1.1
原条款修改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1.2
原条款修改为:
在不违背本须知第21.5款规定的前提下,本监理服务合同将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综合评价得分最高、且评标结果公示后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中标人。
21.3
原条款修改为:
如果推荐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人未能遵守投标人须知第23.1款或第24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确定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
当备选中标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1.4
增加: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后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1.5
增加: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文件,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
23.4
增加:
23.4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廉政、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3.5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派驻总监办监理人员的名单及材料,派驻监理办的监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不应提出更换其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人员按计划到位上岗。
但因发包人原因推迟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要求以同等条件人员调换监理人员的,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32.1
增加32.1款如下: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补遗书、固定投标价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2.2
增加32.2款如下: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被降为D级的,招标人将不再收取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可退回;
如果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因公示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或在合同签署前经招标人查证其存在造假,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被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至D级,则按废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可退回;
在合同签署前因被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在履约方面发生了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中所禁止的行为,则按废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可退回;
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侯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项目说明及招标范围:
见附件1。
1.2主要工程数量表:
见附件2。
1.3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见附件3。
1.4施工工期及监理服务期:
见附件4。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2.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须满足附件5的要求。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
2.4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为本监理合同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监理合同的代建人或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9)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2.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
3.投标费用
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
5.标前会议
本项目不组织标前会议。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6.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卷第一篇招标公告
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第五篇监理规范
第六篇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第七篇技术规范
第二卷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篇中标通知书格式
第十篇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十一篇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
第十二篇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第四卷第十二篇图纸和资料
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问题答复、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一并阅读。
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6.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6.4投标人设定的固定价格,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补遗书方式告知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代理邮箱:
9@。
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补遗书方式在芦溪县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关注下载,无须投标人确认。
8.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条在投标预备会期间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将修改内容以补遗书方式在芦溪县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关注下载,无须投标人确认。
8.2补遗书(包括本须知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补遗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在芦溪县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遗书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补遗书为准。
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
8.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对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加以考虑,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15.2款的规定,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向后推迟。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内容
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文件,包括:
a.投标书(含投标书附录)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授权书
d.投标保证金
e.资格审查资料
(2)技术建议书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9.2投标人应递交拟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技术建议书,其内容应翔实,足以说明投标人的建议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9.3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修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总监办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派驻监理人员服务费用、现场费用(监理通讯、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试验、检测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信息管理费等)、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公布的监理服务费用在投标书填报。
10.3投标人未按给定的监理服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10.4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监理服务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调整。
10.5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11.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不对其投标文件开标。
1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逾期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11.4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人须知12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1.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招标人可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根据需要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同意此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应延长,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此要求,招标人不得因此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
1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3.1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
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如果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并由授权人和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3.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处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均应由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按第八篇的目录和格式要求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内、外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盖密封章。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4.2投标文件外层信封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
14.3内层信封上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造成招标人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
14.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
14.5如果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过早启封或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1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由招标人签收。
15.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第8条发出补遗书后,如果决定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延期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6.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将该投标文件按照其内层信封上写明的地址退回或由投标人自行带回。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要求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7.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出席。
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应邀请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公证。
18.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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