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手续及证照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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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手续及证照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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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手续及证照办理指引
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办理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办理范围
1)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2)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3)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
办事依据
1)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2)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4)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
4)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
5)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
6)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
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审查-批复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备注:
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
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
、核准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
2)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办事依据
1)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
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2)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4)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
1)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
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
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供
1)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
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审查~核准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备注:
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
三、备案
办理范围: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办事依据
1)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2)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1)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
4)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备案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备注: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省备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提供建设项目内容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四、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土地手续办理
一、基本常识
1、土地所有权分几类?
一类是国有土地,另一类是集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取得方式分几类?
土地使用权及其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
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主要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四种方式。
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方可。
协议出让:
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与受让者就某块地皮的使用条件和批租价格,进行一对一谈制,达成协议,签订出让合同的一种出让方式。
这种出让方式的优点是灵活度大,政府对地价等较为容易控制,其缺点是,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很低,不利于平等竞争,受具体承办者主观意志影响较大。
这种出让方式比较适合于某些市政工程、文化教育、公益福利事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的基础产业以及短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招标出让:
招标土地及其条件公布后,由应招者在规定日期前把标书和出价以书面形式报给政府,政府考虑用地者所出的价格,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企业信誉和资金力量等综合因素,最后决定取舍。
这种出让方式虽然引进竞争机制,但出价最高者不一定得标。
政府决标时既要考虑投标的标价,又要对投标规划的设计方案及其业绩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然后择优而定。
这种出让方式适合于重大的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中的重大发展项目以及大面积土地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
它是指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公开场合,由主管部门公布某块土地的使用条件和底价,各竞争者通过报价竞争,按照"价格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采取这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受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还可以使出让方获得最高地价。
它比较适合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金融业等盈利性、竞争性强的行业。
公开拍卖的时机选择很重要,旺市的时候会造成一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买家被迫一在瞬间作出决定,出价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压倒对手的考虑,或者不想让对手太容易得手而有意识地把地价抬高,这显然是有利于卖方的。
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编制挂牌文件,竞买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后提交竞买申请书。
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期,挂牌人应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内容,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竟买人应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写竟买报价单,在挂牌期限内竟买人可多次报价。
如果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竟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竞买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买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挂牌同样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不是现场报价.由于挂牌是以书面的形式报价,所引发的关注程度及暴光不如招标与拍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经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出让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二、目前建设加气站取得土地几种方式:
1、出让取得出让取得,必须要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即可。
2、租赁土地
(1)出租方与承租方明确租赁的时间与租金,并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但存在弊端是,租赁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是租赁期满土地出租方不再续约,或是租赁期限也可能会与土地出租方发生纠纷(如土地出租方要求增加租金等),针对此类问题,我们要在合同约定较长的租赁时间,将租金和租金的变化条款约定明确,并且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制止对方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
(2)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为多少呢?
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所以建议应该这样划分,如果我们直接从政府国土部门租赁土地,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一级市场租赁可按“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的年限签订合同,除此之外与任何主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期限都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3)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得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加气站。
若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加气站,则必须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国土部门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
3、合作建站方式
这种方式是我方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作建站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加气站,对方以土地作为合作方式,不参与管理,只参与分红,分红的数量以售气量为基数,按约定的比例提成。
这种方式也是目前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种,双方容易因为售气量不统一而产生纠纷。
建议如果目前无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则尽量采取租赁方式,纠纷会相对少且容易解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
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
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
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
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
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
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五、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
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
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准备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
列内容:
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
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办理流程: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质量监督委托书;
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
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
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14、项目经理证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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