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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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富锦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计划经济局(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或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通过土地等国有资产融资筹集以及其他财政性的投资项目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富锦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上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市本级安排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必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等资金来源情况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来源材料作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资金来源不真实;
(三)上级补助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明确或难以落实的;
(四)资金筹措方案不合理的。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八条国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申报
国家、省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含国债项目和大项目前期费)。
建设单位要在省立项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填写项目财政预算申报书并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和预算控制价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登记。
申报的项目财政预算不能大于项目投资计划。
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投标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及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有关资料。
(二)小型建设项目及补助性项目的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计委的批复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属《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要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市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申报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我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进行的建设、维修项目。
(提交资料参照第八条)
(一)年初预算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填写项目财政预算申报书并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和预算控制价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登记。
申报的项目财政预算不能大于项目投资计划。
(二)市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填写项目财政预算申报书并附投资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和预算控制价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登记。
申报的项目财政预算不能大于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在编报项目财政预算时单项编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结合项目的财政预算及财力可能核定。
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委托内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依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审核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经市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最终审批预算数列入财政管理,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预算超过概算的,则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对未经市政府批准自行建设和维修的项目市财政一律不准安排资金,所需要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配套资金。
为保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促进项目实施,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需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行使职权。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
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未实施公开招标的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应将相关施工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及施工合同、施工图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
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市长审批通过的预算金额70%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
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将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建设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指标下达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的富锦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确定后,国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富锦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核算;年初预算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领导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核算;国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实行国库核算。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须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的会计建账、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向财政部门按月编报财务报表等,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在审查计划、合同等资料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经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按计划、按预算、按项目、按进度审批拨款;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前期费用;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做好项目建设阶段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执行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资金使用时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联审制度,财政部门必须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批准预算的70%。
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报审计、监察部门审查。
严禁未经审计、监察部门审查超概算、超预算、超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项目形象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有关人员对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因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进行施工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除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外,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认定,在签证单签字,记录在册。
对未经市财政部门现场签批的施工现场签证,在工程造价中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在决算时予以剔除。
第七章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调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投资而对原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增加投资额。
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如地质、材料价格影响)等原因增加(或不同项目间调剂)工程造价,应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和资金来源审核,并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财政预算。
第八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委托下设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决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受财政部门监督。
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财政四方共同签证,未经财政部门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不得人为滞留、克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工程结算时,必须预留工程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经财政部门竣工决算审查认定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和评审中心负责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参与招投标过程,审核变更、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一)招标投标阶段。
对招标活动的程序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进行审核。
(二)合同签订阶段。
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
(三)施工阶段。
参加重要的现场签证工作并存档;对涉及造价较大的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对概算内招标范围以外增加或变更工程以及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进行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
(四)竣工阶段。
评审竣工决算。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内设监督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资料全程监管,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审核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规,是否按标准计提管理费用等。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和资金拨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在工程质量报告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八)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及监理报告失实,致使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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