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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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DAZX-1~DAZX-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注: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DAZX-1~DAZX-3)
2017、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比率大于1。
注: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上述要求。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DAZX-1~DAZX-3)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信用中国”网站(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改至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经查询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4.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和《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不为D级。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DAZX-1~DAZX-3)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5年以上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经验。
设计负责人
1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室内建筑师,10年及以上类似工程设计工作经验。
施工技术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6年以上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经验。
注: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它证明无效)。
2.如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各所投标段人员均不能重复。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DAZX-1~DAZX-3)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计量负责人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房建装饰装修工程计量经验。
安全负责人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
设计人员
1
中级或以上职称,5年以上房建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经验。
房建装饰装修施工技术员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以上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经验。
注:
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各所投标段人员均不能重复。
附录6主要施工设备最低要求
承包人应提供满足设计及施工所需的相关设备,当现场设备不能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时,承包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无条件按时增加相关设备。
附录7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承包人应提供满足设计及施工所需的相关设备,当现场设备不能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时,承包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无条件按时增加相关设备。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标书款交纳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机构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及关联关系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承包人建议书:
18分
资信业绩:
12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
20分
投标报价:
5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K,范围为0.5%~3%(步长0.5%),由各个标段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评标基准价=B×(1-K)。
B为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的值:
有效投标价: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2.2条规定的开标现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将上述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划分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的1/3(向上取整,如2.3333取整为3)个等差报价区间,对各个区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低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最低投标报价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然后再对各区间的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出的平均值即为B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时扣除相应区间的个数)。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18分)
图纸(2分)
“很好”计分值的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评审因素得分不应低于其满分的60%,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
设计方案构思,理念(3分)
功能需求满足程度(3分)
设计资料完整性(2分)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下浮比例(2分)
当本项目工程设计发生变更时,调整后的设计总费用依据国家计委2002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40%结算的得2分,在下浮40%的基础上每上浮1个百分点,减0.05分,本项最低得0分。
工程施工变更费用下浮比例(6分)
当本项目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调整后的施工总费用依据《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及《黔建建通【2014】463号》计算下浮15%的得6分,在下浮15%的基础上每上浮1个百分点,减0.4分,本项最低得0分。
2.2.4
(2)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12分)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6分)
近五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①每完成1个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业绩,加1.5分。
或②每完成1个合同总额在20万元以上房建装饰装修设计业绩和1个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装饰装修施工业绩,加1.5分。
①+②合计最高加6分。
(注:
加分的业绩所需的证明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
拟派现场的项目经理业绩(1.5分)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加0.5分;①每有1个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加0.5分;或②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经理业绩加0.5分;①+②合计最高加1.0分。
(注:
加分的业绩所需的证明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
拟派现场的设计负责人业绩(1.5分)
设计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且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的加0.5分;每有1个设计合同总额20万元以上的房建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业绩加0.5分,最高加1.0分。
(注:
加分的业绩所需的证明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
信用(3分)
(1)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
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以非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引用设计和施工信用等级较低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引用其施工信用评价等级,联合体成员引用其设计信用评价等级,联合体投标人最终的信用等级按施工和设计信用等级中最低评价结果确定),本项目施工专业指房建工程专业,设计专业指房建工程专业,其中:
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各层级均以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
“在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上一年度对应的评价即为最新的信用评价。
例如,2016年度贵州省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此时若从业企业没有2016年贵州省的信用评价,则应引用其2015年度在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
引用时请注意评价结果公布的有效期规定。
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按部评价规则有效期一年的规定认定,即公布日期的次年同一日为截止日”):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
评标加分或减分标准
AA
A
B
C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
专业评价
综合
评价
+3.0
+1.5
+1.5
+0.8
0.0
-3.0
-1.5
注:
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2.2.4.(3)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20分)
概述(3分)
“很好”计分值的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评审因素得分不应低于其满分的60%,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
总体实施方案(5分)
项目实施要点(7分)
项目管理要点(5分)
2.2.4.(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50分)
投标报价(5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
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2。
2.2.4.(5)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0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当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并超过允许中标数量时,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推荐。
2.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若在同一个标段中由于投标文件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只有1个的情形时,该标段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如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该标段投标)。
3.当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并超过允许中标数量时,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推荐,其余排名第一的标段则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若递补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其他标段已排名第一且超过最大可中标数量的,则不再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依次类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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