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农村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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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农村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当涂县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
(二)属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采取规模经营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
(三)通过招标、竞价、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养殖水面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四)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依法再交易的。
第四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县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服务机构是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乡镇(园区)交易服务站。
流转交易行为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六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权属明晰,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二)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养殖水面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现场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成交公告—交易鉴证”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的转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审批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有效当选证书;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标的物底价作价依据。
(六)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八)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发布交易信息,分别在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当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等);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凡对转让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下列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当涂县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告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积极引导各方进行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现阶段,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一般宜采用明标暗投,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竞价方式进行。
具体方法有:
直接用现金投标,谁现金多谁中标;
报价函投标,谁报价高谁中标,中标后,规定时间内付清中标款;
现金加报价函投标,现金金额与报价函金额应一致,如不一致视作废标。
第十六条交易过程中要根据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和加强交易现场的监管,除正式监管人员外,还可以请公安、司法维持秩序,请纪检、两代表一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代表参与监管。
共同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乡镇法律事务所或司法所见证,需要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的,可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盖章,出具当涂县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涉及《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或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当涂县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集体养殖水面延展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在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试行)由县农委、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当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审批表
2、当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受让方情况登记表
3、转让方承诺书
4、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5、成交确认书
6.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当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审批表
转让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传真邮箱
联系电话
标的名称
流转底价
拟流转期限
坐落
农地权属
农地性质
拟转出面积
拟转出方式
流转用途
涉及承包户数
乡镇(园区)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年月日
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农委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公管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意向受让方名称(姓名)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法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注册证号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自然人基本情况
国籍
证件名称
工作单位
证件号码
现任职务
是否享有优先权
□是□否
受让意向描述
当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受让方情况登记表
转让方承诺书
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我方意向转让的项目,上一轮承包已于到期,租金已支付完毕,无任何矛盾纠纷,现向贵中心申请再次转让。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出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发布信息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为我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我方已认真考虑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无论采用何种交易方式,我方将积极配合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转让方条件的规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转让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本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意向受让持有的项目,请予审核。
本意向受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受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认真考虑了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本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符合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4、无论采用何种交易方式,我方将以不低于填报的受让底价报价,否则愿将所交保证金转作违约金,作为对转让方及你交易市场的违约赔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对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成交确认书
成交日期:
年月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成交人
成交价格(人民币)
小写:
¥元整
大写:
元整
流转期限
转让方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注: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转出方、受让方、见证方、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各留存一份。
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当农交鉴字[]第号
交易项目:
项目编号:
转出方
转出方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证号
受让方
受让方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证号
转出标的内容及方式
标的名称
流转期限
确权机构
权证编号
流转面积
流转用途
流转底价
流转方式
流转价格
合同签署日期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意见
根据《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交易双方流转交易行为符合程序,予以鉴证。
(鉴证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一、本鉴证书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各一份。
二、本鉴证书证明此次流转交易的真实性。
三、本鉴证书不得私自涂改、伪造,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鉴证书加盖当涂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鉴证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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