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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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应对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应对2018-01-08
∙企业破产的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主体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清算转为破产申请
∙执行转破产
∙破产受理的期限
∙债务人提出申请——15日内作出裁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在异议期满后的1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受理阻止原因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和债权人达成和解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追收债权行为的时限: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债务人消极的放弃债权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诉讼时效:
诉讼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
∙债权消灭的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
∙合意抵销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产生的类型及对策
∙股东为名义借款人但实际用于债务人公司,还款时由债务人公司支付到个人账户——与债务人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证明个人只是受托行为
∙将债务人公司的款项直接支付个人的开支——出具股东会决议并说明购置财物用于经营或者在后来将账务予以调整证明该笔开支实际是债务人公司应当支出的
∙债务人公司应向个人支付的居间费用但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以暂借款的形式向公司出具借条或收条——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居间合同并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款,对于后期非债务人公司账户支付的款项应当由债务人公司或其他人予以说明
∙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欠款以债务人公司财产予以抵销债务,债务人公司账面反映财产抵偿后有其他应收款项——应当由三方签订债务抵销协议
∙在债务人公司任职期间的费用支出以暂借款的形式——应当及时的提供发票并取回借条原件或者让债务人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回借款
∙欠债务人公司货款但是因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对未付的款项不予收取——双方应当签订相关的协议并明确约定不支付产品余款及不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双方之间的债务全部予以抵销
∙债务人公司投资款以暂借款的形式出现——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用于证明投资的事实,并且要求说明投资主体、付款的时间、付款账户、收款人等细节
∙对以承兑汇票付款而债务人公司账目中没有记载——应当在债权人自己公司的账本中记载,并附有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人接受承兑汇票的授权委托书、收到承兑汇票的收据(载明收到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行、票面金额简等具体细节)、承兑汇票的正面及粘单的复印件
∙债务人公司委托其销售业务提成,在代收货款后未交还给债务人公司——应当及时与债务人公司对账确认销售业务提成金额进行结算,若债务人公司不及时支付业务费则应当就抵销发出通知
∙个人借款用于债务人公司经营并由债务人公司代偿——与债务人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债务承受协议或者委托协议
∙受债务人公司指示代收款项入个人账户——入账后应当由公司出具收款证明书或者付款指示证明
∙债务人公司欠其有大额债权但没有结算——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结算协议并对部分债权进行协议抵销
∙债务人公司基于违约补偿的行为而提供相对人免费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确定免费使用的原因
∙实际买受人直接从第三人处开具发票而付款至实际买受人处——应当与发票开具人、实际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实际买受人为买方受托人,收款人是公司(这样可以同时避免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没有交易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补充相关的发货信息及汇款支付走账完成交易过程
∙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对于交易价格和付款条件不能随意性
∙关联公司之间的划款——应当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或者委托合同
∙虚构合同为了避税或者对抗第三人的非真实负债——签订真实的补充合同并说明签订前份合同的真实原因
∙债务人公司代为借款向第三人支付后收回借款汇入股东账户——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并保留相应的凭证
∙债务人公司分立后将本不属于公司的应收债权收取——签订公司分立协议,对于公司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债务人公司支付的相关报酬和提成费用但没有签订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合同
∙为债务人公司代持股份而做的股权转让而该股权转让对价并未支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为受让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而没有实际支付对价——与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或债务承受协议
∙股东为了平账从债务人公司领取相关的款项——进行财务调账,将收益类项目直接做到付款项的公司或个人去,从而将股东领取款项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减少,并提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或凭证,以免股东侵占债务人公司资产被撤销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个别清偿行为的时限: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半年内的公司所有的清偿行为
∙清偿的条件:
债务人公司在清偿时具备破产原因
∙诉讼时效: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
∙个别清偿不予撤销的情形
∙清偿行为使公司受益
∙对以债务人的自有财产设定担保并对担保债权在担保范围内的清偿
∙经法院强制执行的清偿行为
∙维系生产经营需要的水、电费等
∙支付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
∙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个人为股东垫付的费用由债务人公司来代偿——由个人和股东出具相应的付款说明
∙关联公司代偿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由关联公司向法院出具承诺函原意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还是由原债务人清偿——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借款和清偿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半年内——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在该期间内没有发生变化,签订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由关联公司或股东承担付款义务,破产公司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公司直接向股东付款但股东代付该款项实际用于公司——应当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对于用于公司的费用应当开具相应的票据和合同进行公司财务列支
∙股东为债务人公司清偿贷款,债务人公司并偿还股东相应款——股东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并应当将股东借入的借款汇入公司账户并由公司偿还贷款,公司取得贷款后并应当偿还股东
∙公司通过向他人负债并清偿前一债务——由公司和股东做为共同还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款项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关联公司走账增大营业额的非真实交易付款后的还款——除签订交易合同外,还应当增加补充合同进行说明卖方没有交货而买方无须支付货款双方达成谅解的内容
∙正常借款的偿还——可以用应收账款质押偿还或者公司支付给担保人再由担保人进行清偿
∙付款给法定代表人而由债务人公司清偿——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
清偿的借款系原公司向银行借款的保证金——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约定借款向银行融资而使公司资产受益的原因
∙股东向他人借款用于债务人公司清偿债务——签订债务人公司为借款人股东为保证人的协议
∙债务人公司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行使抵销权,签订在破产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协议(该协议为债务人为债权人代偿的、债务人和他人为共同的债权协议、债务人在破产一年前受让他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协议)
∙债务人公司以承兑汇票清偿债务——由债务人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证明由第三人将该承兑汇票交付给债务人替公司予以清偿,同时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
∙公司股东向债务人公司领款后并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应当与公司股东和债务人公司等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由公司股东代为清偿后债权归公司股东所有
∙以债务人公司资产转让给对方用于清偿部分债权的——先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人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债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后由债务人公司将资产经过评估后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未支付转让价款;再由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负债,此笔债务金额应该不同于前笔债务金额,这样可以创造负债在先,清偿在后的事实,由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人公司支付货款给供货单位——可以将合同的付款和发货条款更改为“由公司先预付全部货款再发货”
∙破产撤销权纠纷
∙可撤销的行为时限: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
∙可撤销的情形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行为
∙产生的类型及对策
∙以债务人公司的商标权为原来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以第三人代偿的方式将原来产生的债务消灭,再以债务人公司的商标权为第三人代偿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反担保
∙债务人公司借旧还新,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没变,对新账的担保人借款人以其自己的财产提供反担保——增加保证人,并为该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借款在先抵押在后办理——向第三人借款,并在借款前向第三人的借款办理抵押登记
∙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实际以承担转让人向公司所负债务的方式,但债务人公司记账为其他应收款,后补记调整说明——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承担债务的金额、承担债务的时间并经公司同意,并在记账凭证中将其他应收款的对应的子项目变更为股权受让人
∙受让债务人公司的财产无支付对价——应当支付办理相应的对价或者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且第三人与受让人之间互负债权债务并相为抵销
∙未经评估或者审计而受让公司的财产——应当由相关的人员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以不低于评估或审计的价格的30%支付受让的对价,可以灵活的设定分期付款的期限和付款的条件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进行担保——对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提前到期,并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在第三人代为偿还之前债务人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办理担保登记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与债务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债务提前到期或与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
∙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公司股东,债务人公司股东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大量债权或者在破产受理一年前受让第三人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并行使抵销权
∙无偿受让债务人公司的动产行为无效——将债务人公司的动产为债权人的债务设定动产抵押,并将动产交付给第三人
∙以物抵债但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债务——应当按照物的评估价不高于债务的30%来进行抵债,同时对债务的利息应当按最高额进行计算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撤销的时限: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
∙行为无效的情形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产生的类型及对策
∙为逃避债务将车辆办理过户未支付对价而又自己在使用——交车辆办理过户应当按照评估的价格支付对价,支付对价后再将该部分所得予以支付生产所需费用
∙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贷的行为,房屋转让只是作为担保行为,并且每月收取交房宽限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还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可以要求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由于账务不清,三方银行走账来平账——应当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抵偿协议不真实——以设备抵偿或者债权转让明确化,并将双方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原由罗列清楚并提供相应证据
∙无合同情况下债务人公司用本公司的财产抵偿子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与债务人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可以设定股权质押
∙债务人公司将款项转入保证人账户并用于偿还给债权人——应当将部分款项由保证人偿还,部分由债务人公司偿还
∙取回权纠纷
∙可以取回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关系占有、使用
∙债务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承包、托管、委托、试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关系
∙担保物来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月且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下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支付75%以上的价款并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取回的时间——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取回的权利基础——基于对特定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占有权
∙拒绝取回的事由——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
∙事实上无法取回的处理办法
∙转让行为(财产毁损)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财产毁损)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产生的类型及对策
∙房屋买受人未办理产权登记——已经占有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取回,并不以办理不动产证为标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对该房屋占有和交付
∙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通过调解同意债务人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折价给债权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应当通过执行裁定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判决书确定返还定金的权——定金具有动产质押特定化可以返还,所以必须将定金约定为作为质押的性质,并将该部分定金要求债务人不得动用
∙保证金是否享有取回权——应当将保证金作为动产质押特定化才享有取回权,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该部分保证金的性质
∙委托理财并进入债务人公司开立的账户资金——该账户具备特定化可以要求返还,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该账户内的资金权属、操作情况和动用的程序
∙原物消灭后的保险金、代偿物、赔偿金——与债务人的财产相区分的可以取回,对于该部分保险金、代偿物、赔偿金的情况应当清楚,并取得相应的保险金的来源文件
∙约定了出卖物的所有权保留,但债务人支付了75%以上的价款——可以再出售给债务人一笔货物也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框架销售合同中约定按销售总额和总付款情况约定出卖物的所有权保留
∙债务人将保管的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的抵押权人,但是在设定所有权人为债务人的关联人,在取回后将取回的财产对外进行销售
∙合作协议中各出资人的资产是否享有取回权——明确合方投入的资产设备的明细及交付清单,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放设备的仅有使用权但不变更所有权
∙房产开发商为开发商业楼盘分别以房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以物业公司与买受人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但房产并未直接交付给买受人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应当与买受人约定,房屋直接交付给承租人视为交付,承租人的占为视为买受人自己占有
∙汇入债务人公司的款项主张不当得利取回——系与案外人的购销合同付款而误操作导致,但是应当有与债务人经办人员的通话记录、案外人的购销合同、债务人经办人员的谈话录音、与债务人以前有业务往来的凭证、债务人和案外人电脑汇付记录上存在上下排、该账户被查封的事实让汇付的款项形成特定化
∙以债权抵销购房款但款办理过户登记——应当在抵销协议中就具体抵销的债权和购房款的债务相互抵销进行详细说明,如果债权的债务人并不是房屋出卖人或者购房人也并非债权人的,则应当全部在抵销协议中罗列为当事人,债权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债务人与卖房人的关系可以一并在抵销协议中约定清楚,同时应当让卖房人开具发票,最后房屋要实际交付,交付以办理交付手续为要件
∙由案外人直接开发票但在合同中约定有权保留——可以签订三份协议,一份是与开票人之间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一份是与案外人之间的销售协议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一份是与开票人之间就委托销售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由委托关系转为销售关系
∙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但是货物价为200万且需要安装运输,且债务人支付了180万——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安装费用、运输费用等具体价格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签订了动产的以物抵债协议但未签订交付清单——应当制作交付明细清单并对交付的过程进行录像以保证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及动产的交付
∙约定所有权保留权的买卖合同当事人行使了债权权利则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应当权衡债权的清偿比例和取回原物再行出售的比例哪个更有优势后,再行使相应的权利
∙房产股东转让股权以公司房产转让给其他股东,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应当签订转让股东、受让股东及公司三方的抵偿协议,房屋买卖款与股权受让款抵销、受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务自行处理,并由公司出具销售发票,最好办理过户,实在不行就办理交户手续
∙专项资金补贴所有者享有有取回权——与补贴者签订补贴享有的合同证明是实际补贴享受者
∙合伙装修添附的份额无法分割——可变更为优先债权
∙仅为所有权保留的合同约定——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所有权保留的字样及办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
∙出借款项并办理房屋让与担保无取回权——应当分别签订出借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出借款与房屋出让款抵销协议、并约定债权人对房屋实际占有的事实(可以代付水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
∙债务人已将设备转让但实际被债务人使用——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债务人开具发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由债务人来支付租金
∙销售设备多套均不具备可分性且债务人支付其中一项设备款项超过75%——约定所有设备的买卖均不可分开使用,按采购总额及付款总额进行计算
∙只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交付——应当补充签订交付的标准,按照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三种标准来进行交付确定
∙破产抵销权纠纷
∙抵销的债权须债权人申报后经管理人确认
∙可以抵销的情形——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双方存在互付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权人取得债权须为善意
∙不可抵销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值得思考的问题——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能否抵销?
按规定不能抵销,这样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属于破产法第十六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产生的类型及对策
∙双方互负债权债务未经申报后就自行抵销—应当就债权申报经管理人确认后的债权再进行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仅签订一份协议—应当将所取得的债权转让的所有原始资料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对于受让债权的代价可以是抵销也可以支付现金
∙债权抵销未经双方合意达成—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即使债权种类不同,债权人一方可通知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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