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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5号
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函
岳政办发﹝2009﹞5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被征地农民
纳入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
通知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有关单位,麓山景区及桔洲景区管理处,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岳麓科技产业园:
《长沙市岳麓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岳麓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
第三条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确认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国家依法对其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业人口;
2、发布征地公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迁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已提干的除外)以及服刑、劳教、拘役人员;
3、其他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已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3、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实施后,非因婚迁和出生等法定原因,而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口;
4、其他不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对象按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区人民政府核准的程序进行确认:
(一)在项目征地公告发布之日30天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四个年龄段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将已审核名单交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将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三)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名单由乡镇、街道到区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手续。
第三章社会保障的标准、资金的来源及支付范围
第七条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纳入不同的社会保障范畴。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年。
1、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
年满16周岁后,按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
2、一次性缴纳1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年满16周年不满4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1、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一次性补缴1年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大病互助费,从补缴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四年龄段为女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
1、实行养老生活保障制度,按月享受不低于同期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2、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大病互助费,从补缴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08年4月1日前女年满53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计发基本养老金止。
第九条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未就业的,可领取等同于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第四年龄段人员在领取生活保障费期间死亡的,其家属依据相关证明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按4个月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选择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6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被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一次性缴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养老生活保障费;基本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征地后,选择不同类别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续保的,按对应的社会保险政策标准由个人承担的部份,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办理参保程序及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1、经区人民政府核准的被征地农民,将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一式两份的复印件、三张两寸的相片、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一并交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组织。
2、农村集体组织将本组织内被征地对象的资料全部收集完整后,统一报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核,征地办审核通过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4、社会经办机构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复查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审定视同缴费年限,对有疑议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将参保对象名单、视同缴费年限、参保类别等情况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示。
5、社保经办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手续,遇到复杂问题,在30个工作日经报请有关部门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保登记
1、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参保登记手续。
未办理转户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不进行参保登记,其纳入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预留并存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2、第一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规定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长沙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建手续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录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长沙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一次性补缴手续。
(三)付款缴费
1、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岳麓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汇总表》及《岳麓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明细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区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待遇支付
1、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划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岳麓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发放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
2、劳动保障站负责将《登记证》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到人;负责通知参保对象持《登记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存折以及医保卡。
3、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和基本生活补助费从《登记证》领取的次月起按月发放,16岁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费也在《登记证》领取的次月一并发放到位。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从领取医保手册的次月开始享受,停止缴费的次月相应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对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养老金的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五)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
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后,由被征地农民持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2、被征地农民在单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
由用人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的次月将补贴划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
被征地农民女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或者满10年但本人不愿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退休手续的办理
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八)丧葬补助费及保障资金继承
1、参加养老生活保障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费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登记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他死者的关系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并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手续。
2、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到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手续。
3、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继承,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
第五章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每季度和年度要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季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
社会保障细则函
抄送:
中共岳麓区委、岳麓区人大常委会、岳麓区政治协商会议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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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