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卫生学校章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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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卫生学校章程试行
晋中市卫生学校章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晋中市卫生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山西省晋中市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369号
第三条晋中市卫生学校是实施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全日制综合性学校,以培养中等卫生职业人才为主要任务,同时积极发展非学历类教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中等职业教育事业。
第五条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等卫生专技人才,发展科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九条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学校的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科级单位为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1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
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工作目标,经校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校长领导下的校长办公会负责。
人员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实行依法治校。
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三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而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中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实施的中等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学历教育采取以中专教育的教育方针。
第二十四条依法执行学生的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实施“四师”素质教育工程,培养学生具有无私奉献的师魂,全面发展的师观,热爱学生的师德,教书育人的师能。
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通过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按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三十一条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
探索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合理结合的课程体系。
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向教务处申报,主管校长批准,否则不准使用。
第三十二条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教育实习、社会调查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校级督教、督学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学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各学科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三十六条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课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学科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领导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
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
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先进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校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多出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专业设置要合理。
第四十三条重视重点学科建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把重点学科建设好,形成我校“拳头”学科。
第四十四条后勤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四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在我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四十六条教师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全校都要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在我校受聘的教师一般应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第四十九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五十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我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一条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五十四条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五十五条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他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
待岗人员统一由晋中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
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五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五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六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学校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学校做到不使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经有关方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经费
第六十五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学校鼓励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强办学实力。
在这方面,学校建立奖励机制。
第六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
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六十七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七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获得上级奖励的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对大课题、大论文、大著作、大称号实行重奖。
第七十条设立“优秀教师”奖、“先进工作者”奖和“先进集体”奖,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第七十一条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组织评定。
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方面实施。
第七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十三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实行留降级学生交培养费制度。
第七十五条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职工和学生被处罚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后,要详加核实、公正裁决。
八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交教代会通过,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修改,提交教代会审议,报校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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