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保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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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社保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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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社保的程序
总程序:
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银行签定《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所属区主管地税部门核定社保费险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备案—→通过省网系统为员工进行增减员—→网上申报划扣社保费—→社保部门领取社保登记证。
(一)我市新成立业户的社保缴费登记随地税设立登记同时办理。
我市办理地税设立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设立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及增加社保缴费登记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指引。
(详见附件1)
上述表格可在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表格电子版下载”中选择下载。
(详见附件2)
我市的业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地址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受理点”中查阅。
(二)我市业户在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的第3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办税厅报到,与此同时进行参保险种核定手续。
然后,缴费单位可使用省地税网报系统(地税部门开通网报权限)或上门进行增员和社保费申报。
有关网报系统操作方法,请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网上办税>>>技术支持--广东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培训课件”查阅。
注意:
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前,须先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并自行保存经劳动部门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以备核查。
(三)我市社会保险的险种、费率等相关规定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社会保险费-缴费须知-缴费指引”下载查看“广州市社保费险种基数费率表(2009.10.1-2009.12.31)”的指引。
(详见附件3)
从2010年7月起,我市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为: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与参保人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口径一致。
(四)如缴费单位已办理地税登记的,应补办缴费登记后再进行险种核定,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附件1:
单位缴费人补办---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补办社保缴费登记的业户适用。
补办社保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1.《社保费缴费登记其他业务申报表》(该表格可在各登记受理点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电子表格下载栏下载)一式2份,签名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说明:
●在广州市社保统筹区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包括原来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社保统筹区参保,后因跨区变更到市社保统筹区的缴费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需先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
温馨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
12366转2
广州市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1.表格内容请用蓝色/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复印件请使用标准规格的A4纸,并请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加盖公章。
2.纳税人(缴费人)可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
--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电子表格下载栏)下载登记业务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或在登记业务受理点领取。
3.办理登记业务可选择“免填表服务”(具体向办税窗口咨询)。
其中,单位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选择“免填表服务”时需加盖公章。
4.纳税人(缴费人)申报办理登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税务(社保缴费)登记业务受理点
登 记 点
地 址
受理点的业务范围
登记分局登记服务厅
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二楼(保利大厦西塔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广州市政务服务
中心登记点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
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越秀区第一登记点
诗书路9号二楼(越秀区第一办税服务厅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越秀区第二登记点
广九大马路4号一楼(越秀区第二办税服务厅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荔湾区登记点
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首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海珠区登记点
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海珠区地方税务局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白云区登记点
广州市机场路561号(白云政务服务中心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黄埔区登记点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内)
受理所有登记业务
附件2:
DJ040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2011年第一版)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设立登记
(请参阅背面填报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名称
登记类别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联系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社保费联系人
法人(负责人、业主)
国有控股情况
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其他[]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范围(批准执业证照、批准设立文件等列明的经营范围不具体的纳税人填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受理上门开通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申请表(仅限有手机的业户)
订制内容
在指定的接收人员后打勾(√)
指定上述的接收人员(最多3个)
申报缴纳温馨提示(税期前)
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法人(负责人、业主)[]
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提示(税期后)
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法人(负责人、业主)[]
纳税人(缴费人)声明:
本表所填内容准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编码
单位社保号
社保级次
受理人签章: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录入人员签章:
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为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已对有手机的纳税人开通了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免费)。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时可以同时申请开通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并如实填写正面的申请表格,按照订制的要求和内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时按需发送涉税服务短信到指定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为申报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手机号码)。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方式,进行涉税服务短信订制。
注:
在管纳税人的上门订制服务,由各征收单位进行受理。
如需取消订制可向各征收单位上门申请办理,或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方式进行(变更号码的先取消再重新订制)。
五、本表格可在广州地税网站(--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电子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
六、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并确保字迹清晰。
七、请在本表栏目的[]内打勾√。
八、本表一式2份,税务部门办理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各存1份
附件3
一、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在职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
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其余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
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8%
二、失业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
单位比例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比例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三、工伤保险
1适用对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2缴费标准
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3缴费比例:
本险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其中: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0%;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1.5%。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执行。
本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一 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 1.0%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 1.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说明: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收支率
增减率
收支率
增减率
10%以下
减30%
76-85%
增5%
11-20%
减25%
86-90%
增8%
21-30%
减20%
91-100%
增10%
31-40%
减15%
101-120%
增15%
41-50%
减10%
121-130%
增20%
51-60%
减5%
131-140%
增25%
61-70%
不变
141-150%
增30%
71-75%
增3%
151%以上
增35%
注:
(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
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
四、生育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3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4缴费比例:
0.85%
五、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实际操作中单位也按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3缴费比例:
单位比例8%、个人比例2%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适用对象
参保人员必须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3缴费基数
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4缴费比例:
0.26%
(三)补充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也可自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3缴费基数
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4缴费比例: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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