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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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1.万民法:
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
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
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
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
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9.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原则,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0.强行法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害,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猜得更改的规范,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强制规范抵触无效。
简答:
1.平行说的观点。
2.国际法未来发展趋势。
适用领域和空间扩展,调整对象范围加大,人本化趋势突出,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突破。
内容更新深刻变化,系统化法典化组织化,出现许多分支。
3.国际法渊源的种类范围: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国际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条约在习惯基础上缔结,条约以习惯方式体现。
相互补充渗透。
4.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纳入:
原则规定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可由宪法统一规定国际法效力
或由立法机关就某项条约通过专门法案赋予效力,或其他方法。
倾向于承认国际法效力。
转化:
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形式表现。
基本不承认国际法效力。
各国一般不愿赋予国际法高于宪法的效力。
中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外,具有法律效力,与国内法不一致,国际法有优先地位,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但只在无已有规定时才适用。
罗马:
至高无上权威,其他国家主权被否定,国际法少适用。
5.国际法约束力来源
自然法学说:
自然理性,法律良知正义观念。
内容上正义性。
实在法学说:
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的共同意志。
形式上有效性。
权力政治说,各国势力均衡。
政策定向说,主导地位国家外交体现。
我国,“意志协调说”
6.国际法否定论
国际法不是法。
论述: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一元论(在国际法形成独立体系之前的自然法理论,国内国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
包括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和二元论。
内在联系论。
国内法优先说:
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效力次一级。
国际法效力来自于国内法,从属地位。
源于黑格尔“国家之上的观念”。
受批判。
国际法优先说:
20世纪后。
国内法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效力来自于最高“原始规范”。
无法证实。
古典主义法学色彩。
二元论---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各自构成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两种完全不同德法律体系。
主要论点:
效力根据(各国单独意志,多国共同意志),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人或个人间,国家间相互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内立法,国际习惯和条约)。
2。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
被各国普遍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属于强行法范畴。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充分的主权权利,人格主权领土完整受尊重,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责任,法律上平等,尊重他国权利。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不得武力威胁或侵害其他国家领土主权,也不得以任何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用尽和平方法……,避免危机国际和平和安全正义。
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交往中不得已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一切内外事务,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事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虽是初见,却如故人。
也许所有的遇见,早已经是前世的注定,没有早晚,刚好在合适的时间遇见你,就是最美的相识。
他曾经游历过多少地方,自己已经数不清,但是没有一处可以挽留他行走的脚步,唯有今日高渐离的筑声,让他怎么也舍不得离开。
从此二人心性相投,在燕国集市上,载歌击筑,把盏言欢,欢喜处。
嬉笑开颜,忧伤处,潸然泪下,即便这些神经质的状态,被集市上的人哗然,可是对知己而言,又如何呢?
人生难得一知己,悲欢喜悦与何人相干呢?
我们各自欢喜就好。
生为乱世,能够遇到如此懂得自己的人,是一件多么难得的幸福事情啊!
然而,这快意的知己日子,总归逃不过那个时代的残酷,千不该,万不该,荆轲不该是一位刺客,若不如此,又如何会被愚蠢的太子丹派去刺杀秦王,一去不复返。
倘若荆轲不是刺客,也就更不可能身如飘蓬,居无定所,也许不可能遇见高渐离,所有一切都是冥冥之中的注定吧!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
”知己的离去,让高渐离心如刀割,整日独自击筑高歌,在痛苦中浑噩度日,这样疏懒的生活,无人懂他,对他来说已经倦怠了,他厌倦了这种孤独和苟且的日子。
他本可以大隐于野,疏远于喧嚣处,可是他同样选择了一条不归路。
去咸阳宫为上宾演奏,最终被人认出,他并不害怕,倒是坦然自若。
因为他心里清楚这里就是染过他知己——荆轲的鲜血的宫殿,若能在这里死去,也算是一种缘分。
然而事与愿违,秦王并没杀了他,给他一个痛快,而是熏瞎了他的双目,让他生不如死。
在一次次的心伤中,他在筑中灌满了铅,仿效荆轲,想与秦王同归于尽,只是他心里非常清楚,他根本伤及不了秦王毫发。
他之所以如此,以卵击石,无非就是想痛快死去,是一种求死的方式罢了。
千百年以后,后人深记那易水的水有多寒冷,那易水的风有多刺骨。
那句“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里融入了多少痛苦和无奈?
几千年之后,易水的水,易水的风,易水的雪,一年复一年,而那个凄美的故事,也这样经久不衰的传颂着。
不由让我又想起伯牙绝弦的故事来,因为知己子期的离世,伯牙绝弦谢知音。
人世间有一种高山流水的知己,叫伯牙和子期,也有一种侠义知己,叫荆轲与高渐离。
古语曰:
“士为知己者死。
”这可能是世间最高的知己情意了吧!
人生漫漫,朋友易得,知己难求。
知己情,是我们需要用生命去珍惜和呵护的情意。
然而这个时代,情意似乎越来越廉价,从深交到陌生。
若你遇到知己情,别忘了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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