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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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篇一:
销售合同模板---设备安装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单击此处键入甲方合同号]合同号:
[单击此处键入乙方合同号]
[单击此处键入项目名称]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有限公司
地址:
大厦
邮编:
电话:
传真:
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系列产品及产品相关服务,其型号、单价、数量见《产品及服务报价单》(附件一)。
第二条合同金额
2.1合同总额:
人民币陆拾万零贰仟捌佰陆拾元整(¥602860)。
第三条支付条款
3.1支付方式:
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
公司
开户行:
支行
账号:
3.2支付及发票条款:
3.2.1甲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首付货款20%。
3.3.3支付及发票条款:
3.3.1发票:
乙方在收到货款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第四条交提货条款
4.1发货:
甲方足额预付款在乙方帐上显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货。
4.2交货地点:
北京。
4.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正常出货:
通过铁路(运输时间4-6天),邮政快递(运输时间3-4
天)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保费由乙方承担;
□加急运输:
通过航空运输(运输时间2-3天)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运、保费由方承担。
第五条产品包装及运输
5.1本合同的所有工程设备应包装坚固,以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作业,并
且乙方要根据设备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潮、雨、锈、震和腐蚀,保证其安全无损地到达安装现场。
5.2每包装箱内包含一份详细的装箱清单,产品说明书和/或使用手册。
5.3每包装箱上应清楚写明箱号及设备接收人的详细地址、名称及发运人名
称。
第六条验收
双方按下述第6.2项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
6.2工程验收
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需乙方提供安装服务,在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开箱检查产品的包装是否良好、数量是否正确,并由甲方签署设备到货签收证明。
乙方技术人员按乙方承诺的技术标准安装产品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由甲方签署安装施工证明后即为交付完成并验收合格。
第七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必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7.1.2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甲方不得拒收乙方交付的合同产品。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必须按时完整地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
7.2.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保密内容:
指与甲方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网络系统软硬件的构成;运行状况与各种数据;安全测试结果等。
以及乙方产品的技术、性能、合同价格等技术、商业秘密。
8.2保密义务:
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内容。
乙方承诺将上述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在乙方内部限制在指定范围内,并由严格的内控制度加以保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复制保密信息,不得对甲方网络系统软件进行修改、改动、工程化、反汇编、改造成其他作品形式或进行分解。
第九条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
9.1质量保证:
9.1.1乙方提供的本厂商硬件产品的保换期:
三个月;
软件产品介质的保换期:
三年;
硬件产品保修期:
三年。
质量保证期的界定:
□凡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自安装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自产品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五个月;
免费保修期外的设备维修按实际维修成本收费。
9.1.2乙方提供的第三方厂商硬件产品的保换期:
软件产品介质的保换期:
;
硬件产品保修期:
;
质量保证期的界定:
。
9.2技术服务:
9.2.1乙方提供的本厂商产品相关服务,其中免费服务承诺为:
产品基本服务免费向客户提供;产品增值服务在免费期内免费向客户提供。
产品免费服务时间的界定为:
■凡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自安装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自产品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五个月;
免费服务期外需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将按乙方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9.2.2乙方提供的第三方厂商产品相关服务:
第十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的销售货物所含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不因本合同的存在而发生任何变化,甲方仅在所购买货物上对相应软件具有使用权,甲方对所购买的货物所含的软件不得用任何方式侵犯乙方或其方的知识产权,如有违反,除应承
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在甲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前仍属于乙方,如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将货物收回,甲方须负担因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收回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交通事故、地震等国际
惯例视作不可抗力受阻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本合同执行时程将延长与上述事故持续时间相等之日数;
12.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义务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
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函寄送当地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之发生;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义务一方应于该不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
即以电报、传真通知他方,并用航空挂号证实;
12.4如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超过90天,双方应就合同的进一步履行与否进
行磋商并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4.2甲方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4.3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之义务,违约方应对由此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篇二: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建议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
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2、甲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永久使用权。
在XX的情况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软件仅限于甲方自用(包括甲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
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合同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
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
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
同时,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如果乙方经合理和具有事实根据的判断,认为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
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或使用该软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乙方可以用相类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乙方在软件安装及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人为恶意误操作、恶意删除、设置逻辑炸弹、后门程序等损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及相应服务不会影响、损坏、终止甲方原有各系统的运行。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它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如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它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一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6、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篇三:
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
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
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
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
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
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
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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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知识产权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