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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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产业社区聚才,提升服务留才”的“城产人融合发展”战略,以促进本区招商引资、服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进一步优化各类型人才、新就业职工(新市民)生活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构建人才集群与产业集群良好互动局面,根据《佛山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佛建管[]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出租的,作为本区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以及解决新就业职工(新市民)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各类型人才是指具有大学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的,或单位认可具备一定的能力、实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新就业职工(新市民)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区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各类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可由投资主体(业主)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存量接受申请、进行分配。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人才公寓情况,合理规划好人才公寓保障类型,做好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带室内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应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投资主体制定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与人才资格准入条件,定期向各镇(街)人社部门提供已领取人才住房补贴(补助)的名单。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创新单位(平台)、知识产权(专利)等事项评分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各级财力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资金安排,负责对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租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各项目所在的辖区派出所配合各镇街、项目管理方做好入住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区流管办配合项目管理做好入住人员(新市民)的服务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核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家庭)的房产情况,核查入住人员是否享受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各镇(街)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配合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做好人才公寓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镇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镇(街)经科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镇(街)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入住人员、各类型人才个人申请的人才资格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核查入住人员是否享受过区人才住房补助(补贴);镇(街)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各级财力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资金安排,负责对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租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管。
投资主体(业主)负责所投资人才公寓的建设、装修以及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并做好本投资主体内人才公寓分配、管理等工作。
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承租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配合做好本投资主体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
配租人才公寓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原则上个人及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或单间的住房;其它家庭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与父(母)、子(女)同住的人或姐弟、兄妹人以家庭名义申请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单位承租的人才公寓作人才集体宿舍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
享受领取本区人才部门发放住房补助(补贴),原则不能同时享受本区人才公寓的租金优惠减免。
已领取的,人才公寓租赁优惠减免期限应减去领取补贴时间。
符合人才住房补助(补贴)发放的,可实行定点配租,定点配租时,各投资主体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租金优惠上适当加大(具体标准由各投资主体制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单位申请人才公寓基本条件、所需资料、审批程序
第八条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一)在本区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税收登记的企业,或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办公地点或设置分支机构且长期服务于本区的非本区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经营场所位于本区范围内,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
(三)办公场所位于本区范围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服务于本市(禅城区除外)或在本市(禅城区除外)范围经营的合法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需申请人才公寓的,须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单位内人才、新就业职业(新市民)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有正式的劳动聘用关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本区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下。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备注: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优惠包括领取人社部门发放租房补贴满年、居住人才公寓满年等。
(四)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单位方面
.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单位纳税凭证。
.诚信承诺书。
.其他证明材料。
(二)入住人员方面须提交的资料:
.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诚信承诺书。
申请单位负责核对入住人员提供的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一致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一条审核流程
(一)申请单位审核流程
.受理(窗口)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在工作日到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资料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应当场通知申请单位需的资料,待资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审核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二)入住人员审核流程
.申请受理(窗口)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
入住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工作日到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入住人员资料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应当场通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待资料补齐后重新提交。
.初审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入住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入住人员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镇(街)人社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初审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在个工作日之内补充完整的资料,逾期未能补办资料的,本次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复审
各镇(街)人社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入住人员资料、房产资料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备注:
其中,镇街投资(包括全额投资、部分投资)的人才公寓项目,由镇街人社部门负责审核人才资格及是否享受人才住房补助(补贴),其他投资方式的项目由区人社部门审核人才资格。
(三)公示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各部门的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日。
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并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配租。
(四)申诉
在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在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诉申请;受理申诉的,并根据申诉的内容将申诉转给对应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在个工作日之内重新进行调查审核,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申诉人,审核结果有改变的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期满后,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配租。
第十二条配租
(一)项目投资主体根据分配方案,结合审核结果、单位需求、房源情况进行配租,配租结果公示在园区公告栏,接受社会监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房源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在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
——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单位;
——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纳入禅城区当年重点招商项目;
——高新技术单位;
——国家级高新技术单位或单位区域总部;
——注册资金在万美元(含万美元)以上的“三资”单位;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单位年纳税总额达到万元(含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密度达到万元亩或万元千平方(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单位的年纳税总额达到万元);
——进驻禅城区重点主题产业园区,包括:
佛山国家高新区禅城园、绿岛湖都市产业区、欧洲工业园、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智慧新城、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新媒体产业园、季华中央商务带、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泛家居电商创意园、创意城及其它由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产业园区。
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合理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基本条件、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在本区范围内工作的各类型人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人才公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取得助理级及以上专业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人才;
.经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确认的禅城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备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急需引进人才”:
禅城区重点和扶持产业发展的企业,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绿色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金融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虽不具备相关学历或职称资格条件,但获得县(区)级以上专利发明、技术创新等荣誉的人才。
.虽不具备相关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获得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工作单位(须为园区单位且经园区证明)表彰(通报表扬)的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届毕业、已办理暂缓就业的大学生或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内到本区就业的人才可在入住之日起六个月内补正式的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本区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下。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享受完毕本区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享受过本区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应相应扣减租金优惠期限)。
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可根据本区人才需求情况及项目实际运营情况适当调整,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须提供一份如下资料:
.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技能资格、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
.《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在本区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诚信承诺书。
(二)申请人如有下列资料的,可于申请时一并提交用于评分工作:
.有获得县(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和发明专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获得表扬(表彰)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窗口)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家庭)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家庭)在工作日到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资料申请。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归还相关证件原件。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待资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二)初审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分,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
初审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在个工作日之内补充完整的资料,逾期未能补办资料的,本次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三)复审及公示
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所评分数、是否享受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家庭)是否享受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以及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汇总,并在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家庭)进行配租。
经复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诉
在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在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诉申请;受理申诉的,根据申诉的内容将申诉转给对应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在个工作日之内重新进行调查审核,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申诉人,审核结果有改变的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期满后,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家庭)进行配租。
第四章新就业职工(新市民)申请人才公寓基本条件、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
在禅城区工作的新就业职工(新市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人才公寓:
(一)申请对象为到本区工作的人才和新就业职工、高(职)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限。
(二)申请人在禅城区内工作,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本区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下。
第十七条申请资料
(一)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本地居民)或居住证明、身份证、结婚证。
(五)诚信承诺书。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窗口)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家庭)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家庭)在工作日到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资料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待资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二)初审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完毕后(在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送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
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核实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身份,主要核查是否在逃犯罪人员(由辖区派出所配合);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其服务的单位或园区工作。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房产及是否已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其实际承租公租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四)公示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并在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日。
公示期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家庭)进行配租。
(五)申诉
在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各镇街或禅经区管委会提出申诉申请,各镇街或禅经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在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诉申请;受理申诉的,根据申诉的内容将申诉转给对应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在个工作日之内重新进行调查审核,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相关单位或申诉人,审核结果有改变的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期满后,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告知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对审核通过的个人(家庭)进行配租。
第五章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在政府的统筹下,原则上实行“谁投资、谁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
房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备案,配租档案由投资主体保管,任何非投资主体、非委托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投资主体(业主)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统一纳入出租屋管理范围,并在镇街流管服务站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面向单位配租的人才公寓,租赁期由投资主体与申请单位商议决定,但不得少于年。
入住对象入住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的,入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入住期限满年的人员(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不得再以单位、个人(家庭)名义重新申请或入住本区人才公寓(已入住的,应当按市场租金参考价收取租金且承租合同不得续期)。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不得将人才公寓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区人才公寓。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但可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前明确放弃已选定房屋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装修,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未经投资主体(业主)同意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面向本区个人(家庭)申请的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级别的申请对象实行级差化租金(详见附件)。
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各投资主体(业主)向单位、新就业职工(新市民)配租的人才公寓、单位自建或园区配建的公租房指定为人才公寓的,以及各承租人才公寓的单位面向本单位人才配租时,租金标准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且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单位承租的人才公寓,各类投资主体(业主)应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且单位需继续使用人才公寓的,必须在租赁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个月内向投资主体(业主)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物;遵守操作规程,正常使用配套设备。
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章监督及退出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约定,对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一)自己已解决居住条件的;
(二)调离本区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合住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个月或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个月或以上的;
(七)出现违反租赁协议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十)出现违反出租方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住房保障部门(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租房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单位承租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以及个人承租期满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是《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其它条款依照《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禅城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加分项目
及序号
计分要素
级别
得分分 值
备注
一
基本
要素
学历
博士
只取一项最高得分。
硕士
本科
专科
专业技术职称
副高级以上
中级
初级
技能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技工
经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确认的
禅城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二
加分
要素
业绩、荣誉要素
(申请之日起前年内获得的)
每项县(区)级荣誉称号
只取一项最高得分。
每项地级市荣誉称号
每项省级荣誉称号
每项国家级荣誉称号
每项获得发明专利
本栏最高分为分
三
工作年限要素
在本区购买社保每月得分
本栏最高分为分
四
加分
要素
进驻禅城区重点主题产业园区的单位员工,包括:
佛山国家高新区禅城园、绿岛湖都市产业区、欧洲工业园、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智慧新城、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新媒体产业园、季华中央商务带、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泛家居电商创意园、创意城及其它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的单位内员工。
说明:
.总分为一、二、三、四项之和。
.属本区引进的重点人才或博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含副高级)以上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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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城区 人才 公寓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