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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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工作规范
(2014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一四年三月
前言
儿童口腔健康是一生健康的基础,目前,我国儿童龋病患病率高,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养成率低,基层口腔卫生服务能力较弱,儿童口腔卫生工作亟需加强。
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了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支持在项目地区建立儿童口腔卫生工作机制,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教育、基层口腔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对适龄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和局部用氟等。
各级政府对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部分地区还落实了配套经费,扩大了项目覆盖面。
东部省(市)在国家口腔卫生政策的引导下,也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纳入当地财政支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
项目的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儿童口腔健康的重视,对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口腔卫生工作模式,增强口腔卫生保健服务能力,改善儿童口腔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口腔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通过有组织地开展群体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促进了项目地区儿童口腔健康,提高了儿童口腔卫生服务水平,带动了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
通过几年的实施,各地在项目运行和管理机制、儿童口腔健康教育、儿童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推广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项目的管理机制、工作内容和流程得到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儿童口腔疾病防治工作机制已经开始逐渐形成。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儿童口腔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全国儿童口腔卫生工作的开展,在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规范(2011版)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工作规范,作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地区实施的依据,非项目地区可参照执行。
目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1
一、卫生行政部门
1
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办公室
1
三、项目技术指导机构或技术指导组
2
四、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
2
第二章计划和准备
3
一、制定计划
3
二、确定开展项目地区和选择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
3
三、确定服务对象
4
四、开展人员培训
4
第三章干预和实施
6
一、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
6
二、知情同意
7
三、窝沟封闭
8
四、局部用氟
9
五、早期龋齿充填
10
六、结果反馈
10
第四章质量控制
11
一、人员和培训
11
二、干预和实施
11
三、督导
11
四、评估
14
第五章信息管理
14
一、信息管理内容
14
二、信息管理规范与要求
14
第六章经费管理
16
附件
19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辖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领导、部门间协调、督导和评估。
(二)根据国家儿童口腔卫生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制定辖区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教育、宣传等部门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机构,建立本辖区多部门合作和医防结合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长效工作机制。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选择确定本省开展工作的县(市、区、团场),组织开展全省(区、市、兵团)工作考核评估。
(五)负责成立辖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项目办和技术指导组),指定项目管理机构,选择定点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
国家项目办设在中华口腔医学会,国家项目办和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办公室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将项目办公室登记表(附件2)通过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报,项目办公室挂靠单位和主要人员进行调整时,要及时重新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调整项目办公室登记表。
(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干预实施、督导评估等日常管理方面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拟定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督导评估方案等。
(四)组织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组织督导、复查和质量控制。
(六)负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等数据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考核、评估并完成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宣传教育、倡导发动、材料制作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工作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推广,定期上报工作简报和活动信息。
(十)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和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分开,强化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外部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技术指导机构或技术指导组
(一)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二)参与拟定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督导评估方案等。
(三)负责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督导、复查和质量控制。
(五)参与工作考核、评估。
(六)参与宣传教育、倡导发动、材料制作等工作。
(七)参与辖区工作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推广。
(八)技术指导机构或技术指导组专家应为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
(一)明确承担任务的科室、人员和职责,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内部管理规则。
(二)负责安排人员培训,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三)完成对目标人群的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早期龋齿充填等工作。
(四)收集填报工作数据信息,负责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提供工作简报交流信息。
(五)协助开展督导、复查和质量控制。
(六)参与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负责登记表等相关原始临床操作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准备
一、制订计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口腔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要求和本工作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机构分工、预期成果、考核评价方法与时间安排。
重大口腔公共卫生项目需自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资金和任务要求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二、确定开展项目地区和选择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
(一)确定项目地区的原则和要求。
1.地区的选择以县(区、市、团场)为单位。
2.当地政府重视,有一定口腔疾病防治工作基础,有较稳定的口腔卫生工作保障机制和能提供配套经费的地区优先考虑。
3.口腔医疗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口腔医疗机构和人力资源的数量及服务能力能适应开展人群口腔卫生工作需要。
4.实施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能保证工作持续开展。
5.对适龄儿童能基本做到全覆盖。
6.确定项目地区后,省级项目办负责每年一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地区备案表(附件3)上报。
开展局部用氟的项目地区,严格以原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GB17018-2011)及《全国地方性氟中毒(水型)病区县名(2010年)》、《全国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名(2010年)》和全国重点地方病统计年报信息,排除地方性氟中毒病区。
7.对出现质量不达标、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先进行整改。
连续2年任务完成率<90%或窝沟封闭完好率<85%的县(市、区、团场),应暂停开展工作。
(二)选择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原则和要求。
1.领导支持,态度积极,愿意承担口腔公共卫生工作。
2.有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口腔科医生,能提供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早期龋齿充填等规范服务,确保医疗安全。
3.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分布范围,能够满足儿童就近就医的需要。
4.有条件的地区要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有一定口腔疾病防治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当作为优先选择对象,同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5.确定医疗机构后,各县级项目办每年一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医疗机构备案表(附件4)上报,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医疗机构汇总表(附件5)。
三、确定服务对象
根据当地开展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内容确定服务对象。
开展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防治(局部用氟和早期龋齿充填)的目标人群为3-6岁幼儿园儿童;开展学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窝沟封闭和早期龋齿充填)的目标人群为7-9岁小学儿童(以8岁儿童为主)和12-14岁初中儿童。
四、开展人员培训
(一)目的。
规范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服务流程、方法和标准,提高口腔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能力和口腔疾病防治人员执行能力和防治水平。
(二)对象。
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口腔专业人员、教育部门相关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
1.目的、意义和工作规范等管理要求。
2.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3.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早期龋齿充填等儿童口腔常见干预措施诊疗技术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
4.信息管理等。
(四)培训形式。
1.国家负责组织对各省级骨干的培训。
2.培训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可以采取逐级培训的形式,即由各省负责组织培训县级骨干,县负责组织对本地所有项目人员的培训。
对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项目县(市、区、团场)必须采取“标准化”培训形式,由各省直接组织培训县级所有参加人员:
1)上一年度任务完成率<90%;2)上一年度窝沟封闭完好率<85%;3)新增项目县(市、区、团场)。
3.培训要与地区基层口腔预防专业等其他培训相结合。
4培训应当采取理论与实际现场操作相结合的规范模式。
现场操作培训采取一对一椅旁指导方法。
(五)有关要求。
1.项目办要将培训的相关文件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如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和签到表、教案、讲课幻灯、照片、考核结果等。
2.技术培训要以《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临床诊疗指南(口腔医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窝沟封闭培训指南》(附件6)、《学龄前儿童(3-6岁)乳牙龋综合干预技术要点》(附件7)、《儿童早期龋齿充填工作技术要点》(附件8)为依据,安排培训程序和内容。
3.省级和县级培训结束后,均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9)上报,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人员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10)。
第三章干预和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
(一)建立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办要积极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可采用联合发文、与学校和幼儿园签定协议书、班主任负责制、建立奖惩机制等办法,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有组织地开展项目工作。
(二)对象、内容和形式。
1.对象:
宣传对象包括大众人群、学校和幼儿园儿童、家长、学校和幼儿园老师。
2.内容:
以《中国居民口腔健康指南》(卫办疾控发〔2009〕141号)和《儿童口腔疾病防治学校健康教育指导手册》(马军,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为依据,围绕开展工作内容,重点宣传口腔卫生知识、儿童口腔疾病防治知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服务信息、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早期龋齿充填等措施的作用和好处等。
提高目标人群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营造全社会关注口腔卫生和儿童口腔健康的社会支持氛围。
通过宣传,动员引导适龄儿童家长自觉接受口腔健康检查和各项干预措施,鼓励患有口腔疾病的儿童及早接受治疗。
3.形式:
宣传形式可采取广播电视播放公益广告、制作专题节目、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张贴宣传画、制作宣传展板、举办口腔卫生讲座以及其他目标人群喜闻乐见的形式。
充分利用“全国爱牙日”、“六一儿童节”等宣传日和节假日掀起宣传高潮。
各地开展健康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多频次,每年针对大众的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形式不少于5种。
针对学生、幼儿、家长和老师,要安排专门时间,开展面对面专题宣传教育,并与其他措施做好衔接,逐步探索建立儿童口腔健康教育的长效机制。
4.有关要求
(1)国家项目办和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宣传教育工作给予技术支持,提供口腔健康教育的要点、展板电子版、幻灯模板等工具材料供各地参考使用。
(2)对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省级项目办和技术指导组要给予重点技术支持,可制作本省(区、市、兵团)统一的项目宣传教育提纲、讲座幻灯模板等材料,提供项目地区在开展学校和幼儿园儿童、家长和老师的健康活动中使用。
(3)注重对宣传教育的效果评价。
各地区要定期抽查重点目标人群的口腔健康知识需求和知晓情况,及时改进宣传教育工作方式和了解宣传效果。
(4)口腔健康教育工作要与现有的重大医改项目中口腔健康教育内容相互结合,综合利用有效资源。
(5)省级和县级项目办均要将开展健康教育的原始材料,如讲座幻灯、报刊、折页、展板、小册子、照片、海报等留存备案,对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健康教育活动登记表(附件11),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健康教育活动汇总表(附件12)。
二、知情同意
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对适龄儿童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提供窝沟封闭、局部用氟、早期龋齿充填等措施前,要将意义、作用和做法等关键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13),知情同意书在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留存备案,时间不少于5年。
三、窝沟封闭
(一)窝沟封闭适宜人群的筛选。
通过口腔健康检查,按适应证标准筛选出窝沟封闭适宜人群,对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儿童由医疗机构提供窝沟封闭。
(二)窝沟封闭适应证。
对适宜目标7-9岁儿童的第一恒磨牙窝沟封闭,有条件地方可以开展对12-14岁儿童第二恒磨牙的窝沟封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牙即可封闭:
1.牙萌出后达咬合平面,未发生龋齿,并且咬合面、颊面及舌腭面的窝沟点隙深,特别是可以插入或卡住探针的窝沟(包括可疑龋)。
2.对侧同名牙已经患龋或者有患龋倾向。
(三)窝沟封闭非适应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不能进行封闭:
1.牙面无深的沟裂点隙、自洁作用好。
2.患者不能配合正常操作,或牙齿尚未完全萌出,被牙龈覆盖。
(四)实施和登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临床服务规范,以及《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进行窝沟封闭操作。
完成操作后,应根据《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学龄儿童)》及填表说明(附件14)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进度表(学龄儿童)(附件15)
(五)有关要求。
对实施窝沟封闭后的儿童,建议其3个月后复查,如果发现脱落,要对其重新封闭。
对经过口腔健康检查后非窝沟封闭适应证儿童,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局部用氟
(一)局部用氟适宜人群的筛选。
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和知情同意书填写病史筛选3-6岁儿童,对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儿童由医疗机构提供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
(二)局部用氟禁忌证。
1.不能配合或呕吐反射强烈的儿童。
2.知情同意书中填写有哮喘病史和过敏体质的儿童。
3.患有腹泻、感冒或其它身体不适的儿童暂缓用氟。
(三)实施和登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临床服务规范,以及《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学龄前儿童(3-6岁)乳牙龋综合干预技术要点》的要求,每年实施1次口腔检查,每半年实施1次局部用氟,局部用氟方法由各省自行选择。
鼓励家长主动带儿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有条件地区可组织口腔专业人员到托幼机构提供服务。
操作完成后,应根据《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学龄前儿童)》及填表说明(附件16)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每年2次完成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进度表(学龄前儿童)(附件17)。
(四)有关要求。
1.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用量要求进行局部氟化物的使用。
2.妥善保管好产品,避免儿童发生误吞、误咽。
3.对于有轻微呕吐反射的儿童可采取上下牙分开操作的方式,坚决杜绝为完成任务强行实施的现象,并要对家长做好解释工作,严防群体癔病的发生。
4.县级项目办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托幼机构局部用氟剂量、浓度等使用情况。
五、早期龋齿充填
(一)早期龋齿充填适宜人群的筛选。
有条件的地区,对目标儿童口腔健康检查过程中诊断患龋且符合早期龋齿充填适应症的牙齿进行治疗,3-6岁学龄前儿童包括乳尖牙、第一和二乳磨牙,7-9岁学龄儿童包括第一恒磨牙,对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儿童由医疗机构提供龋齿充填。
(二)早期龋齿充填适应证。
1.诊断为浅龋和中龋的牙齿。
2.能配合,没有强烈呕吐反应的儿童。
(三)实施和登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临床服务规范,以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临床诊疗指南(口腔医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的要求。
所有开展早期龋齿充填地区都应填写登记表并在承担的医疗机构留存、备案、备查(附件18),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进度表(早期龋齿充填)(附件19)。
(四)有关要求。
建议其于充填后3-6个月(乳牙)、6-12个月(恒牙)后对充填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发现脱落或不良充填体,要对其重新免费充填。
对因各种原因患龋但不能进行治疗的儿童,要做好对家长的解释工作。
六、结果反馈
完成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充填治疗操作后,要以书面形式(附件20)向家长反馈检查结果及治疗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建议家长积极及早接受治疗。
接受局部用氟的儿童家长填写家长反馈表,并反馈给幼儿园老师。
第四章质量控制
一、人员和培训
(一)所有参与人员均须接受培训。
(二)培训后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书,方可参与工作。
(三)实施口腔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早期龋齿充填等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临床操作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放省级项目办备案。
二、干预和实施
(一)设备要求。
对于使用便携式设备的,设备必须满足基本治疗需要的条件要求(附件21)。
(二)材料要求。
窝沟封闭、局部用氟、早期龋齿充填材料应当选择获得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购买局部用氟材料的发票必须单独开具,发票内容需明确单价、数量、规格,并留存备查,以评估局部用氟用量。
(三)操作过程。
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四)感染控制。
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三、督导
(一)组织。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兵团)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各省(区、市、兵团)和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团场)和承担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
督导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二)频次和要求。
1.频次
省级督导组督导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每年抽查覆盖县不低于项目县总数的50%,3年内覆盖到所有项目县;学校儿童和幼儿园儿童家长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窝沟封闭和早期龋齿充填质量的抽查不低于总接受服务人数的1%,同时复查托幼机构数不小于项目开展总数的10%,抽查其中所有班主任(班级负责老师)。
其中,至少一次要采用座谈、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开展时间在2年以内的县必须作为现场抽查对象,在确保项目县(市、区、团场)不存在较严重问题并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另一次可采用电话、邮件等方式。
县级督导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每年覆盖学校、幼儿园不低于项目学校、幼儿园总数的30%,4年内覆盖所有学校、幼儿园;学校儿童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窝沟封闭和早期龋齿充填质量的自查不低于总接受服务人数的20%,幼儿园儿童家长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自查覆盖不小于局部用氟总人数的5%,抽查30%幼儿机构的所有班主任(班级负责老师)。
督导要采用座谈、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2.痕迹管理要求
省级和县级督导过程中,均需填写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窝沟封闭质量复查/自查结果登记表(附件22)、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早期龋齿充填质量复查/自查结果登记表(附件23)、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健康教育复查/自查结果登记表(学龄儿童)(附件24)、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健康教育复查/自查结果登记表(学龄前儿童)(附件25),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原始表格归档备案。
省项目办要定期了解、分析各县(市、区、团场)质量自查情况,定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阅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省(区、市、兵团)汇总各县(市、区、团场)窝沟封闭质量自查汇总登记表(附件26)、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省(区、市、兵团)汇总各县(市、区、团场)早期龋齿充填质量自查汇总登记表(学龄儿童)(附件27)、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省(区、市、兵团)汇总各县(市、区、团场)早期龋齿充填质量自查汇总登记表(学龄前儿童)(附件28)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省(区、市、兵团)汇总各县(市、区、团场)健康教育自查结果登记表(学龄儿童)(附件29)、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省(区、市、兵团)汇总各县(市、区、团场)健康教育自查结果登记表(学龄前儿童)(附件30),了解质量控制情况。
信息管理系统将机动汇总形成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省级/县级质量控制统计表(附件31)。
各级项目办每次督导或自查的照片、干预措施质量复查原始调查表和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的原始调查问卷、形成的督导或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在负责自查或督导的项目办存档备查。
省级项目办及时填写督导反馈表(附件32),将督导结果反馈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和各承担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限期整改。
(三)内容和方法。
包括总体情况、健康教育、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龋齿充填几个方面,重点是规范化管理、承担项目操作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窝沟封闭质量、局部用氟质量、龋齿充填质量、消毒隔离等方面。
具体内容、方法和指标见附件33。
(四)有关要求。
工作进度和质量是重要评价内容。
抽查质量不合格者应当由承担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免费再操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任务完成占总任务量90%以上和质量达标的县(市、区、团场)按完成数量划拨经费,对不达标的,应当不予拨款,连续2年不达标的取消承担资格。
四、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订效果评估指标和实施方案,适时对全国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指标要求,结合督导内容和指标,确定本辖区的项目考核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年度评估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第五章信息管理
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建设中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一、信息管理内容
(一)基础信息。
适龄儿童人口、口腔卫生服务能力、口腔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分布等基础信息。
(二)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局部用氟、窝沟封闭、早期龋齿充填、复查等信息。
(三)业务管理信息。
儿童口腔疾病工作机制、协调管理、督导评估、人员培训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工作信息。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文件等日常管理资料。
二、信息管理规范与要求
(一)信息管理组织保障。
国家项目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国家级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兵团)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兵团)信息的管理。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由各级项目管理机构、承担工作的口腔医疗卫生机构制订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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