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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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制度
西部中大建设企业有限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各项社会保
险和住宅公积金的管理,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联合本
企业实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含:
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西部中大建设企业有限企业及所属各
经营单位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正式职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留理
第四条企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工作职责包含:
1、负责企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制定与履行;
2、企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准时缴纳和辅助财务部对职工
“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企业对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
4、负责企业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有关资料的存档管
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企业现有在册在岗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返
聘、兼职及暂时聘任人员);
(二)新招聘职工经过试用期查核,录取为企业正式职工并
签署劳动合同;
(三)临聘人员经过考查办理入职成为企业正式职工并签署
劳动合同;
此中,新招聘一般职工试用查核期为3个月,中高级管理、
技术人员试用查核期为6个月。
第六条新入企业职工经过试用期查核,由自己填写保险缴
纳申请(附表二),所在单位审查通事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查,
上报企业主管领导签批。
人力资源部按签批建议,通知需参保人
员。
第七条新参保职工在试用期查核转正后次月办理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按规定需在养老保险办
理6个月后办理。
新参保职工需供给有关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包含电子版)3张)后,如
因职工未能实时供给资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职工个人肩负相应
花费及责任。
第八条企业新入职办理续保职工经过查核期录入为正式员
工后次月,由职工填写社保保险转移申请(附表三),所在单位
审查通事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查,上报企业主管领导签批。
人力
资源部按签批建议,通知申请人员供给有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1张,1寸免冠照片3张,保险(中)停止及转移单)。
第九条职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
花费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含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
产生的滞纳金)所有由职工个人肩负后,企业方能续保。
如因员
工个人原由没法实时供给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下手续,影响在公
司参保所产生的结果由职工个人肩负。
第十条企业职工切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乡村
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己不肯将
原保险关系转入企业所在地以及其余自己原由,不可以参加企业缴
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自己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原由自发申请离职的,由自己填写离职
申请,经同意,办理排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人力
资源部门自职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职工进行解雇、开除办理的,由人力资源
部通知职工自己,办理排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资源总监签
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职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
续。
第十三条离职职工如未依据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企业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
未能实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
(包含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所有由个人肩负,
在职工来企业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
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新进职工试用期时期的社保花费及公积金公
司不予负担。
企业试用期职工和暂时工一定实时缴纳不测损害保
险,未缴纳不测损害保险的人员不得上岗,临聘职工不予缴纳社
保及公积金,只缴纳不测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如职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
实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职工依据有关流
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需时,当事人应保持现场
原貌并保留凭证,在索赔时供给所需要的各种证明(病例本、住
院病例、诊疗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
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儿女证、手术记录、
交通警察事故调理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率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宅公积金缴纳花费的计算方
法依据企业所在地标准履行,详细履行方法以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8%;
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6%,
个人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2%+重病补助;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2%,
个人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1%;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2%,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0.7%,个人不缴费;
6、住宅公积金
单位缴费=职工公积金缴纳基数×10%,
个人缴费=职工公积金缴纳基数×7%;
第十七条“五险一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
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部从职工薪资中代扣并由企业代
缴。
第十八条职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宅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
合兰州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均匀薪资水平及企业职工
岗位级别确立,按已确立的薪酬进行分级,共四级,依据薪酬分
级状况购置相应社保,详细明细和缴纳比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企业新任职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观察期内按
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经过观察期查核后,人力
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
整履行。
第二十条企业对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升职、贬职、
撤职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办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
申请,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该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履行至
升职、贬职、撤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职位改动(升职、降
职或撤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改动,因国家政策原由不可以
立刻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存案。
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企业缴费基数时,应依据本制度第二十
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调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
企业时,若原缴费基数与企业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一样,应调整为公
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
如不可以立刻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
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履行;高出企业
同级别缴纳的花费部分由自己肩负,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
费基数时,依据企业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引进人材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余单位
代缴的,由自己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
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报企业主管领导批改后,按企业一致缴费标
准,由企业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所有应缴花费转出至代缴单
位。
第二十四条企业引进人材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职工自己
自行缴纳的,由自己提出申请,提报人力资源总监、企业主管领
导批改后,按企业一致缴费标准,由自己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和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开
具的公积金缴费票据至企业按比率报销。
第二十五条企业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亲密关注国家及当地政
府保险法例、政策划向,依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
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查,经董事长签
批后对企业职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履行一致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说。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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