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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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用版
施工综合管理十要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即甲方):
北京玛纳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承包人(即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期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号住宅(××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发改投核[200]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合同工期
(具体阶段性工期控制见第二部分“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栋优质结构,其余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元整(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协议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路××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且承包人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合同语言:
本合同适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当针对同一问题,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生产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者为主。
第二条图纸
1.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灯施工图纸及说明各6套,或另行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
2.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他无关的第三方或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项目。
3.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需要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第三条工程监理
1.甲方委托监理有限公司为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监理工作(授权详见监理合同)。
2.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或监理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即意味着知晓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甲方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后,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全力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
1.实行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3.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4.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
5.本工程乙方确定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乙方提供的考察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
6.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
1.乙方须自签订合同的第二天起的7天内,向甲方提交全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只有双方签章并全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方生效。
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担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余额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14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本工程无预付款。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为: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
施工内容
付款单价
付款总额
基础工程完工
元/平方米
万元
主体完工50%
元/平方米
万元
主体封顶
元/平方米
万元
粉刷完工50%
元/平方米
万元
2.乙方必须在签收施工图后15天内将施工图预算上报甲方;乙方施工图预算经甲方审核确定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一句之一,如果逾期未上报,甲方将暂停工程款的支付,待施工图预算上报后,开始按合同预定付款。
3.乙方应于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代表,甲方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后进去流行审批,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4.工程款拨付累积达元,甲方暂停付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审定价5%的工程保修金,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工程保修金的返还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的相关条款。
5.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及阶段性进度达不到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6.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共量以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为准。
当月进度未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付款数额=50%×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此款在后续工期中抢回来后,在抢回当月的付款中补足。
8.当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且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
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第七条甲方代表
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于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于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于以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于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去,逾期视为认可。
3.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设计有关本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任何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传真件)必须加盖本合同上所有的印章后方生效。
第八条乙方代表
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约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代表应由甲方考察过的、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担任。
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报甲方批准。
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但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一句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切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声明、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4.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底下障碍物排除(现有施工场地以下1.5米以内的地下障碍物排除费及底下旧砖基础的凿除、池塘清淤回填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如遇旧地下室排除,费用另计)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负责将施工水电接至项目的红线内(附图并经过双方的确认),由乙方按照计量表具,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水、电费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金额,根据各单位计量表具的读数进行分摊,直接从乙方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附图并经过双方的确认),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5.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水准点。
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乙方负担。
6.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个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做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底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周围环境监测由甲方指定专业监测单位进行)。
8.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回复、办理竣工结算等。
9.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11.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2.甲方不按合同完成上述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应顺延。
第十条乙方工作
1.乙方必须按本补充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项目经理不符一次,扣乙方合同暂定价的1%,发现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2000-10000元,其他每项罚款10000元。
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总负责人:
,水电安装负责人:
,施工员:
(其中测量员为:
),安全员:
,专职预算员:
,资料员:
,质量员:
,材料员:
(其中,施工、质检、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则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使用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含资质达不到工程规模要求的);
D.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其他业主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1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才能外出,否则乙方向甲方和字符违约金500元/人次。
4.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的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
5.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15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甲方接到经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后5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的,甲方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设计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乙方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现场优化布置图进行临时设施的搭设,对于私自搭设的临时设施,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拆除。
7.根据甲方的总体开发部署或场地原因,需要乙方配合拆移临时设施的,乙方应从大局着想,无条件配合临时设施的拆移工作。
如迁移责任在甲方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8.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或分包单位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明显的错误之处。
如因乙方未能提出或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
9.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决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每月25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10.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2.在施工区域内,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和甲方允许外),如果乙方违反此条款,甲方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人。
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含甲方分包工程),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
14.乙方应注意对甲方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严禁踩踏门窗、栏杆,在门窗、栏杆上搭设模板施工,甲方每发现一次。
罚款500元,对成品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15.乙方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争取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6.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报销,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7.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治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文物局和公安局。
18.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程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
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回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9.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2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项目经理签署或盖施工单位公章。
20.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若经如果人有未经甲方标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
21.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3.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和已移植的树木,施工单位也应进行保护及日常养护,如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而造成树木损坏、死亡,乙方须按实价进行赔偿。
2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机房指定的“样板引路”制度,进场后1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如经甲方或监理发现违反“样板引路”制度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25.乙方必须做到施工方主干道路全部为混凝土地坪,并周密规划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进场后5天内提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及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
外脚手架搭设规范并用新密目网围护,若结构施工阶段不能达到此项要求,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万元的罚款。
2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业主投诉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27.施工单位在家供材料管理上的义务: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
甲方在对甲供材料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情况签字确认。
28.乙方施工中的所有资料原件需在该文件生效后3天内报甲方备份1份,甲方的备份资料与乙方资料实行动态更新。
如发现乙方遗漏备份资料或预期报备的,甲方有权扣罚2000元/次。
29.乙方应协调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关系,如发生施工人员或其他家属前往甲方办公室场所、政府办公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聚集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的,乙方应负责劝退,否则,乙方应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
30.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除工期不予顺延外,还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第十一条工期及竣工日期
控制工期时间表
(××号楼至××号楼)
编号
施工内容
完成日期
累计完成天数
1
基础工程
2
结构封顶
3
拆除脚手架
4
单体竣工
5
竣工备案完成(具备交付条件)
注:
1.乙方未按以上控制工期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按本章第14条第3款规定执行;各项按时提前完成,每项奖励万元;
2.以上控制工期已包括各种假期;
3.若开工日期顺延,则相对工期顺延,绝对工期不变。
1.违约金或奖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发放。
2.以上分段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
3.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4.工程若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3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
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应当在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与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停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达到7天,视为乙方重大违约及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未能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设计变更影响施工关键节点的工期;
D.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气象局、地震局记录为准。
具体标准如下:
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持续7天以内;由市镇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2.乙方在首次出现本条第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盒延误的工期已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时间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
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顺延工期。
3.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
其他关键节点(如结构封顶、落脚手架)若不能按时完成,违约金为每天5000元。
误期时间为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此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支付其差额。
上述费用的支付并不能解决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如工期延误15天以后,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天内仍无法竣工的,视为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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