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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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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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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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一.防火
1.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每一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等各类火种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禁止烟火;
(3)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短路的保护装置;
(4)井下电焊和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进行爆破;
(6)严格井下机电设备管理,消灭井下电器失爆;
(7)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严格火区管理。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堆积存放废渣、废灰、棉纱、布头和其它油类及化学可燃物品;
(2)井下严禁存放煤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等高挥发易燃物品,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3)井下只能在经过检查各种设备符合防火要求的专用峒室内,清洗风动工具;
(4)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和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尽力扩大不燃性支护材料,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材料的使用范围;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阻燃皮带;
(6)井下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7)井下风筒应采用阻燃风筒;
(8)井下只能使用抗静电及阻燃型的塑料编织网。
4.凡存放有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都是外因火灾的隐患,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5.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每个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灭火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1.目前,所有计划开采煤层均属自燃发火煤层,均按一级自燃发火矿井管理。
2.矿井某一区域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摄氏度,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为上升趋势;
(2)围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3)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3.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量少,回采速度快的方法回采,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用留煤皮开采、复采,残采或放顶采等采煤方法采煤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4.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以及专项(包括灌浆和注砂为主,辅以喷注阻化剂,注入惰性气体,均压技术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1)开拓方式和巷道布置
开采单一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砌碹,锚喷或采用金属支护,用不燃性材料背板。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煤巷要按煤层厚度、巷道用途、服务期限、顶底板岩石性质合理确定,煤巷间的煤柱尺寸应合理选择,薄煤层6~8米,中厚煤层8~10米,厚煤层大于15米。
(2)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尽量减少穿过煤层的联络巷道、分层平巷垂直重叠布置,防止“两巷”隅角带的自燃。
开采厚煤层时,尽量减少分层层数。
掌握采场矿压规律,加快回采速度,促进采空区自燃带尽快转入安全带。
推广沿空巷道,取消或取代区段煤柱,减少煤柱自燃火灾。
回采工作面结束时,扫净浮煤,及时进行封闭。
掘进巷道防止空帮空顶,严禁采用碎煤填帮填顶。
(3)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合理通风系统,井田范围不大的小型矿井,可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大中型矿井已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
采区通风系统采用分区式通风。
分层开采时,上、下分层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米,以减少采空区漏风。
通风系统中设置的通风构筑物、调节风门、调节风墙和风桥等应设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严防漏风。
三.防火装置
1.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
2.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储备品种规格和数量由矿长确定。
3.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4.建立气体分析检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器;
四.日常防火与火区管理
1.对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的措施,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表裂隙应及时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回采工作面结束,必须及时封闭采空区,封闭的密闭、防火墙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开展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燃发火动向:
(1)建立自燃发火观察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和观测周期,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每7天观测一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每三天观测一次,火区密闭每天观测一次,观测内容: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图,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
3.井下火区不能去直接扑灭而预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预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
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
(3)灌浆记录;
(4)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标明:
火区名称、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日期、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灌浆系统布置。
4.井下火区必须采取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5.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执行。
6.启封火区,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方准启封。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摄氏度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闭期间内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出水温度低于25摄氏度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温度相同;
(5)本条文中,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批准。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启封后,三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份,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灭火救灾与责任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科(队)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灾区。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成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灾区人员脱险,抢救遇难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统一下达灭火实施命令;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平衡、调度灭火救灾工种工作进度,加速灭火进程。
基地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具体组织和指挥井下的灭火工作;
(2)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部。
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到70摄氏度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摄氏度;
5.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中毒危险;
6.挖出的炙燃物进行降温处理,保证运输过程中无灭火复燃危险。
4.责任制度
在矿范围内,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具体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花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5)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的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6)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所需资金。
5.由内因或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一万元的物资(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是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需进行事故统计和分析,进行追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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