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协助中小企业科技关怀计画标准作业办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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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协助中小企业科技关怀计画标准作业办法汇总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標準作業辦法(草案)
(第一年度)
作業辦法(表單)下載:
*本申請須知內容若有變動,請以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網站公告為準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編印
97年09月初版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標準作業辦法
目錄
壹、計畫目標………………………………………………………………1
貳、申請資格………………………………………………………………1
參、實施方式………………………………………………………………1
肆、各區計畫作業辦公室連絡窗口………………………………………7
伍、其他…………………………………………………………….……7
附件…………………………………………………………………8
附件1:
專家基本資料表……………………………………..……….8
附件2:
廠商基本資料表…………………………………………….10
附件3: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診斷計畫書…………………………….12
附件4:
診斷計畫團體申請明細表…………………………………………….18
附件5:
大學參與「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合作契約書…………………………………….……………………….19
附件6:
診斷費用請款明細表……………………………………….21
附件7:
輔導費用申請明細表……………………………………….22
附件8:
結案診斷報告……………………………………………….23
附件9:
診斷計畫成果摘要表…………….…..…………...…..…….28
附件10:
申訴/意見申請表………………..…..…………...…..…….29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標準作業辦法
97年09月初版
依據行政院協助傳統產業升級、促進台灣經濟發展,發展新世代中小企業之政策,由經濟部規劃「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科技專案計畫,協助之中小企業導入學界研發能量,擴大產學合作及研發投入,以提升台灣中小企業技術升級暨強化產業競爭力。
1、計畫目標
1、協助中小企業建立核心技術能量,強化產業競爭力。
2、以符合經濟部技術處所執掌之產業技術為主,導入學界豐沛研發能量進入產業,推動產學合作,進行個別廠商之技術問題診斷及諮詢服務。
3、鼓勵企業投入研發並協助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2、申請資格
1、參與專家資格
1.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於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取得專任教師資格之現職教師(以下統稱專家)。
2.提案時專家應備妥當年度專任教師聘書影本以供查驗,並由專家所屬學校(或指定單位)代表專家簽定計畫合約。
2、參與廠商資格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或企業(以下統稱廠商)。
2.廠商具研發意願與需求,同意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參與由專家協助進行產業技術問題診斷及諮詢之專案輔導計畫(以下統稱診斷計畫),並規劃後續申請政府研發補助計畫者。
3.提案時廠商應檢附以下資料以供查驗。
(1)公司(企業)登記證明文件:
依公司法登記為公司者應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且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之企業者應附「商業登記證明書」影本。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97年7月1日新成立之公司免附)。
(3)最近一期之完稅證明:
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3、實施方式
1、分區原則
1.本計畫將由北、中(含東部地區)、南(含離島地區)分區計畫作業辦公室,專責辦理計畫之推動與診斷計畫之申請、審查、撥款等相關業務。
2.各區涵蓋縣市範圍如下:
(1)北部地區:
基隆市、臺北縣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市。
(2)中(含東)部地區:
苗栗縣、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
(3)南部(含離島)地區:
高雄縣市、嘉義縣市、臺南縣市、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2、提案方式
1.凡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專家與廠商,均應於提案前填寫專家基本資料表(附件1)或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2)進行登錄,登錄於本計畫之專家及廠商資料庫中。
2.專家或廠商可分別逕行尋求合作對象;若廠商須本計畫代為尋找專家者,可先行登錄提出媒合需求,本計畫將依廠商所在地及技術需求等事項推薦專家由,經由推薦之專家與廠商彼此進行交流。
雙方同意合作後由專家研擬學界協助中小企業診斷計畫書(附件3),惟計畫書相關內容應經其合作廠商認可,再依第四項申請方式進行診斷計畫之申請。
3.學界協助中小企業診斷計畫書(附件3):
請述明診斷內容,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編排頁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公司(企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專任教師聘書影本、最近一期之完稅證明影本等。
計畫書以米黃色(Y100,M20),非油性封面,不需膠膜或上臘,膠裝成冊。
3、時程與實施流程
1.診斷計畫時程為期6個月。
專家應協助廠商診斷並標定、解決問題,提升廠商研發及技術能力,必要時應於計畫期間協助廠商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
2.計畫實施流程如圖1所示。
圖一:
實施流程圖
4、
申請方式
1.申請時可採專家個別申請或學校團體申請,團體申請時學校應填寫診斷計畫團體申請明細表(附件4)後,依學校所在區域函送該區計畫作業辦公室辦理計畫申請。
2.申請文件包括學界協助中小企業診斷計畫書(附件3)一式7份,連同電子檔(WORD檔)。
5、申請期限
1.本計畫自即日起接受送件,第一階段提案期限為97年12月25前,凡有提案之專家或學校可將申請案件逕送各區辦公室辦理審查作業。
2.本計畫採逐月審查,額滿為止,本計畫得視提案情形適度公告調整期限。
6、審查
1.診斷計畫之審查原則以書審方式進行,惟必要時得要求專家進行簡報。
2.審查項目:
文件審查、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等三項。
其中文件審查及資格審查按前項相關規定辦理,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將予以退件。
3.計畫審查重點包括:
(1)計畫診斷項目是否屬產業技術輔導。
(2)廠商需求事項與工作項目規劃是否合宜。
(3)相關規劃是否能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並提升研發能力。
(4)專家專長與廠商需求之關聯性,專家研提經濟部研發計畫之經驗。
4.審查通過之計畫,原則將追溯至通過審查之當月1日開始執行。
7、學校辦理事項
1.簽約
凡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應於提案前由學校或其指定單位依學校所在區域與各區計畫辦公室簽定「大學參與『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合作契約書」(附件5),同意學校專家參與本計畫,並設立單一連絡窗口,協助辦理計畫相關事宜。
2.計畫收件及申請
各校得以團體方式申請診斷計畫,申請時應彙整該校專家所提之診斷計畫書,並填寫診斷計畫團體申請明細表(附件4)後,依學校所在區域函送該區計畫作業辦公室辦理診斷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3.診斷費用及輔導費用之申請
(1)診斷費用之申請應由學校簽約單位統一向本計畫辦理請款並轉發執行計畫之專家。
診斷費用每案以72,000元整計,費用採計畫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為原則。
(2)各校應依審查結果統計當次審查通過之診斷計畫並計算所需之診斷費用,由各校出具請款單據及診斷費用請款明細表(附件6),向各計畫作業辦公室辦理診斷費用之申請及撥款。
(3)所有通過之診斷計畫,符合第八條第2項規定申請後續經濟部相關研發補助計畫者,學校應於接獲計畫通過核定文件後主動向分區計畫作業辦公室辦理輔導費用之申請,申請時應檢附計畫申請、核定文件及計畫摘要,經計畫辦公室覆核後,再由各校出具請款單據及申請輔導費用案件明細表(附件7)辦理輔導費用之撥付。
4.其他
參與本計畫之學校得參與由本計畫所籌組之媒合小組,進行專家與廠商之媒合作業,相關媒合作業方式由本計畫與參與學校另訂之。
8、權利義務
1.診斷計畫通過後,專家診斷費用依每月新台幣12,000元計算,計畫時程共計6個月,共計每案72,000元,由本計畫全額負擔。
2.診斷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1個月內研提經濟部相關研發補助計畫,包括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Phase2計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AS)、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Phase2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及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等並經審查通過者,將發予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付60,000元整、廠商支付30,000元整(廠商應於診斷計畫提案時具結同意,並於上述研發補助計畫通過時自行支付給專家),合計90,000元整。
3.申請上述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者,結案時除結案診斷報告(附件8)外,應併附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摘要及申請、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未附相關文件者將不受理輔導費用申請。
4.專家每月至少臨廠2次以上,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並瞭解廠商活動。
5.診斷計畫結束後,專家應於1個月內提出結案診斷報告(附件8)一式3份及診斷計畫成果摘要表(附件9)電子檔1份送各區計畫作業辦公室,以備結案。
結案報告請以A4大小製作,並以藍色非油性封面(C100)膠裝成冊,不需膠膜或上臘。
6.若未能如期繳交結案診斷報告之專家,原則限制專家再次提案之權利,同一學校通過之診斷計畫若累計超過20%以上之計畫案未能如期結案者,原則限制該校專家再次提案之權利。
7.於計畫期間內,專家應偕同其輔導廠商至少參與一次由本計畫定期舉辦之「專家交流會」(參加者將發證書),以熟悉本計畫暨政府研發補助計畫相關事宜。
8.相關結案文件內容應經其所協助之廠商同意認可。
9.原則同一廠商以接受專家一次輔導診斷為限;而同一期間專家以協助2家廠商為限。
9、注意事項
1.計畫內容以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產業技術輔導診斷為主,其中包含研發所需之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應用及生產等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技術或產品所需技術之單一或複合型輔導;或廠商為提升其投入創新研發能力,委託學界專家協助規劃研究發展方向及研提研究開發方案。
尤其相關之創新研究,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者,將優先通過,另經營管理類(電子商務、行銷、管理等)則協助轉介相關輔導單位。
2.同一技術內容、同一廠商與專家已於其他政府研發補助計畫執行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3.同一學校通過之診斷計畫案,原則不得超過該校所有專任教師總額之20%。
4.輔導費用之核發,依各校提出申請之時間為準,先申請通過者優先核發,本年度限額150案,惟本計畫得視計畫經費運用情形調整通過額度,申請時間以本計畫執行期間為限,逾期不受理。
5.經核定執行之計畫,必要時本計畫將派專員進行訪查,專家及廠商應配合辦理,若發現任何異常現象將提報審查委員會中並進行相關必要處理。
6.計畫執行成效良好之案例,經審查委員評定,將列為本計畫之示範案例,專家或廠商應配合本計畫進行相關成果發表活動。
7.計畫執行期間,因輔導需要所應用或衍生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歸屬,原則上由專家、學校及廠商自行協調合意。
若有衍生專利產出應列入本計畫之績效項目。
8.專家及廠商雙方若因個別因素無法完成診斷計畫者,應主動通知各區計畫作業辦公室,經查證若為廠商因素者,原則不得再次接受提案;若屬專家因素者,原則年度內不得再行提案。
本計畫將視個案情形報請審查會議進行必要處理及裁定。
9.計畫執行期間內,專家或廠商均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本辦法規定及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若發生爭議或須本計畫協助處理之事項,可填具申訴/意見申請表(附件10),本計畫將依申請內容進行適當處理,必要時將視個案情形報請審查會議進行處理及裁定,雙方不得異議。
10.執行中之計畫,審查委員得視預算及計畫執行情形,適時介入並調整。
4、各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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