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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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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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原办法规定
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明确制定
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
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划分中评
协与地方评协
的事权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统一
强调注册
和取得证书的
重要性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
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资产
注册资产
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评估师是协会
的天然会员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
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资产舲师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
(-)注册
1.强调注册资
件:
资产评估师全国
产评估师必须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
统考试全科成
在资产评估机
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
绩合格或考核合
构专职工作。
认定;
格;
2.注册前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年龄
应当通过岗前
(三)专职在具有资产评估资
在65周岁以
培训,提高实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
内;
务操作能力。
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最近
(四)最近5年内在资产评估
5年内在具有资
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
产评估资格的资
个月以上;
产评估机构(以
(五)已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
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具
增加了两
的,不予注册:
有完全民事行为
款: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能力的;
1.终身禁
力的;
(-)因受
入,对严重违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
刑事处罚,自刑
规行为,被有
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罚执行完毕之日
关部门认定为
止不满5年的;
起至申请注册之
终身禁入资产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
日止不满5年
评估行业的,
评估行业的;
的;
在注册环节予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
(三)因在
以落实。
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
财务、会计、审
2.不履行
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
计、资产评估、
行业义务的,
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企业管理或者其
不予注册。
年的;
他经济管理工作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受行政处罚、
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
撤职以上处分,
书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自处罚、处分决
年的;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注册的情
形。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
受理申请
为方便申
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具体受
注册的时间由地
请人,同时考
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
方协会规定。
虑地方协会工
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
作安排,对地
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方协会受理注
册时间规定每
年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
(-)«注册
1.对证明
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
资产评估师注册
从业时间的2
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表》;
名注册资产评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二)注册
估师,要求注
申请表》(见表1);
资产评估师全国
册3年以上。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
统考试全科合
2.明确了
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疋批准
格证明或考核批
档案存放单位
文件;
准文件;
必须是社会人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
(三)申请
才交流机构。
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冋;
人与执业所在资
3.增加J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
产评估机构签订
岗前培训结业
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的有效劳动合
证书复印件。
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
同;
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注册3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五)申请人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和工作鉴定材料;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件、最
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
(-)申请
1•缩短了
下列程序办理:
人向所加入的资
地方初审时间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
产评估机构提出
和中评协公示
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
申请;
时间。
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九条
(-)申请
2.明确了
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人所在资产评估
地方协会按规
(―)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
机构应当在规定
定统一制作印
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的受理时间内,
鉴。
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
地方协
向所在地的地方
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
协会提交第四条
要求的,确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
所规定的各项材
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
料;
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
(三)地方
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协会审查后认为
(三)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
申请材料符合要
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勿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见表2)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中评协,同时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四)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日。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五)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求的,确定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审核材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当的电子文档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申请人资
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
以批准,并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受理申请注册的时间由地方协会确定。
第十一夯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注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
充实了撤销注册的内容,增加了下列情形:
1•不在
力;
务满12个月
资产评估机
(-)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
的;
构专职执业
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受刑
(符合本办
的除外);
事处罚的。
法第二十二
(三)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条规定的除
满12个月;
外);
(四)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
2•不履
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行《中国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
产评估协会
(六)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章程》规定
(七)被撤销会员资格;
的义务;
(八)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
3•年龄
虚作假行为的;
超过65周
(九)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
岁;
形。
4.自愿
除前款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
申请撤销注
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首席合伙人或
册;
者法定代表人,经中评协批准,可
5•被撤
延长注册至70岁。
销会员资
格。
第+二須
撤销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应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三)地方协会按规定收回被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
(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对撤销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中评协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处理或者转地方协会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原办法未规
定
明确了撤
销注册的程序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夯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注册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日内将变更的信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姓名;
(-)身份证号;
(三)政治面貌;
(四)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五)职称;
(六)学历、学位。
原办法未规
定
保证注册
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四赁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变更备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将本人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见表3)、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协会;
(二)通过互联网自助填写有关信息。
原办法未规
定
保证注册
信息的有效性
第+五夯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
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变更的,
原办法未规
定
明确中评
协和地方评协
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中评协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
(六)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可以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办理变更的职
责
第十六密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办。
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申请人制发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办法》中规定应登报声明。
简化补办
证书程序
第四章
转所
第+七伤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与原办法相
同
第十八穷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
(-)与原
1•取消了
当具备下列条件:
评估机构签定的
原办法第二项
(-)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
劳动合冋已经失
规定,财务业
劳动合同已经失效或者经资产评
效,并未续签新
务交接应当是
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
的劳动合同或经
机构内部事
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和
宜,已有其他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法律法规调
或者合伙人的,已完成股份转让手
双方协商同意解
节。
续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除劳动合同;
2.增加要
(三)未被要求配合司法机
(―)完成
求完成股份转
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
财务、业务交接
让。
3.正在配
合调查的不能
转所。
第十九夯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
第三款为新
配合转所
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4)一式二份,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三份;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
增条款
条件中增加要
求股份转让协
议书。
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应当提交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母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见附件1)办理。
第二卄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存。
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代管
原办法未规
定
增加本条内容有助于掌握注册资产评估师离所行为。
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注册。
第二+二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有效证明。
与原办法相
同
第二十三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有关地方协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也不得有意拖延为注册
与原办法相
同
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第五車
惩戒
第二十£
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地方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与原办法相
同
第二十P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与原办法相
同
第二十h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誓告。
原办法未规
定
配合本办法设定的变更义务,以便全面及时掌握注册资产评估师信息。
第二十4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誓告。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地
原办法未规
定
配合本办
法设定的变更
义务
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
关注册事宜。
第二+7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刑事处
罚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与原办法相
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七t
资产评估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注册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原办法未规
定
明确分支机构可作为行为主体办理注册事宜
第三廿
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
请于2005年5月3()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监管部。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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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