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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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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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解读稿)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解读稿)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编印说明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于2017年9月印发。
《办法》的出台,既是我市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市委十二项规定、健全纠治“四风”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经市领导同意,将组织市级机关和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系统两个层面的培训,对《办法》的内容和精神进行全面解读。
为此,特编印本《办法》解读稿。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自身水平的局限,对《办法》的解读,仍是初步的,实践又在不断变化中,若有对解读稿相关内容存疑,我市将及时会市相门部门作研究后进行释疑。
若上级或市委、市政府对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新的指示要求,则以新的指示要求为准。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解读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释说明:
机关事务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服务政务活动、建设廉洁政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第一个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我市各级政府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责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健全纠治“四风”长效机制、推进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解释说明:
把握适用范围,规范所有公务机关行为,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除了市、县级市(区)、镇三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要执行《办法》的规定,运行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也要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全市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妇联、工会、科协、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解释说明:
这是落实中央发展理念和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管理体制和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确定管理职能,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政府所属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非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应当接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释说明:
关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
本着既照顾到目前的工作现状,又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办法》立足当前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职能范围】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解释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解释说明:
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强化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解释说明:
各级政府要争取尽快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条【信息公开和内设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解释说明:
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本单位机关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九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开放机关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会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机关服务保障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与社会公众共享有关服务保障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解释说明: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现由服务的提供者向管理者转变,《办法》立足我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较好的实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条件成熟时,有关服务保障资源应与社会公众共享,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经费的管理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解释说明:
经费管理中的经费是指机关运行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区别于整个政府的支出。
作为政府机关经费包括三项:
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和各类劳动报酬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公共服务经费,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各项资金,支出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3.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支出的目的是保障机关运行,受益对象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运行经费的分类
按照现行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包括在行政运行、事业运行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基本支出;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项目支出。
按照现行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机关运行经费包括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建立开支标准动态和对应衔接机制。
解释说明:
各项定额和标准的制定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
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在先,是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开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
遵守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发展水平,根据基本需求,务实、节约、适度,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科学性。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是指保障机关自身运行所需的有形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如办公用房的面积、建材种类和装修建设档次,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家具的数量和技术参数等。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是指保障机关自身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管理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如出差人员火车软硬席、住宿房间种类等。
2018年3月2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8—2020年)》,作为第一项重点任务,是要完善机关事务标准体系。
科学划分机关事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定位,善于利用标准类文件,优化完善标准布局。
制定基础通用标准,夯实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基础;完善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完善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事务信息化等标准。
不断提高机关事务标准间的协调性,提高与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衔接度,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鼓励引导机关事务团体标准发展,逐步形成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机关事务标准体系。
鼓励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机关事务标准。
支持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作,推动内部标准申请立项为地方标准,促进机关事务领域标准层级提升。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市和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解释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是指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时使用的具体金额标准,通常表现为某类实物或服务的预算“价格”。
如公务用车年度运行费预算定额。
机关运行经费开支标准是指机关运行经费开支的具体金额标准上限,类似于某类实物或服务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如会议费开支标准是会议费支出每人每天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转嫁相关费用。
解释说明:
为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秉持源头管控、疏堵结合、统筹联动、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26条,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接待管理,为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奠定良好基础。
2016年3月29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转发了《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囊括了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等七大方面。
更全面具体地列出在公务活动中明令禁止的开支和相关的定额标准,包括在经费管理方面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在公务接待方面明确规定了接待的对象、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
要强化“三公”经费报销结算管控,把“三公”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公务用车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豪华装饰,以及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在苏州市市级部门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中的交通费定额内编制预算。
因公出国(境)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规定执行,应有计划有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须按规定申报《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批表》和《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审批表》。
在预算总额内,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地安排出访活动,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四条【职责定预算】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其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解释说明: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经费管理将按照其工作的职责和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需要招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解释说明:
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按标准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解释说明: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和项目范围的界定,应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发生的各类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支出外,都应当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
解释说明:
公务卡结算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的操作管理机制。
苏州市级预算单位从2008年8月1日起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原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的授权支付中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以及经单位批准,具体使用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公务卡采用银联标准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指由预算单位办理的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的借记银行卡,主要用于单位和职工间公务开支的资金转账结算。
个人卡指由预算单位为职工个人办理的可透支、可存取现金、可消费的贷记银行卡,主要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公务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其中公务消费仅限于国内。
第十八条【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及评价等工作,强化机关运行经费绩效管理。
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解释说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为增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控制的针对,定期全面统计分析政府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和具体结构。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国管局对实施绩效化评价的要求是:
强化成本效益意识,围绕职责履行、目标实现、运行机制等,对机关事务工作实施绩效评价,以机关事务效能提升促进政府效能提升。
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特点,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简便易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在机关运行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率先实施,逐步向其他业务领域拓展。
探索绩效评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把机关事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017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年1月1日执行。
制度规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享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的执行信息。
这或将为我们提供更全面、更科学的基础资料来进行机关运行经费的采集、统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机关资产管理体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释说明:
长期以来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机关资产管理主要侧重于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而疏于对资产实物的管理,也缺乏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更没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机关资产管理体制。
《办法》要求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条【管理范围】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资产管理全过程控制体系,明确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立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资产变动管理和账务处理的联动机制,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紧密结合。
解释说明: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全过程动态联动管控机制,明晰了机关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配置标准和计划】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机关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支出,从紧编制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解释说明:
这一条的关键词是“配置标准”。
具体而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要求。
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类制定。
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产共性较多,标准的制定相对便利。
事业单位涉及行业众多,资产类型多样,应当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分类制定。
二是务实节俭。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以满足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为原则。
一方面,要杜绝不计成本,追求高标准、高档次,盲目增加配置数量和提高配置档次等行为。
另一方面,要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满足办公、保密等客观需要。
三是合理可行。
既要考虑现阶段资产使用的实际需求以及地方的财力可能,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的关系,确保标准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四是积极稳妥。
资产配置标准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在工作实践中很难做到一步到位和全面详尽。
因此,可以先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再逐步制定专项资产配置标准。
五是动态调整。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机关各部门履职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调整、修订资产配置标准。
实际工作中,我们市和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标准”缺失问题,存在着“错配”、“超配”情况;对配置资产也缺乏“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存在着一味跟着产品换代节奏更新配置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实际上就是“勤俭节约”意识不牢的体现。
下一步,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发改等部门抓紧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用严格的制度加强机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和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不得违反规定将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产处置。
对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实行统筹调剂或者集中管理。
无法调剂或者集中管理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解释说明:
《办法》规定机关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机关各部门的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资产主管部门统筹调剂或集中管理。
在工作实践中,政府可以授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同时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内部优先调剂。
凡机关闲置资产,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优先调剂;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无法调剂使用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在管理范围内调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二是行政手段为主。
闲置资产内部调剂,应当服务和服从机关公务需要,由行政主管机构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这意味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办公用房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其他机关将不能再有处分办公用房的“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经在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相关事项的协调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也应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尽早实现本级党政机关(包括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
在实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之前,机关各部门应对管理和使用的办公用房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进行清收,不得违反规定将机关办公用房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通过充分竞价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资产台账管理和定期清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完善资产信息码、卡片、台账等基础工作,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机关资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解释说明:
资产管理档案是资产建设、采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保存和利用好档案,对于掌握了解资产形成的历史沿革,对于实际工作的借鉴参考,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混乱、保管不力。
鉴于此,本条规定要建立健全机关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产权人应当建立资产台账。
实际工作中,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对实际运行状况最为了解,因此使用单位也有义务、有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因此,《办法》要求机关各部门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统计报告】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资产管理信息化手段,改进资产信息码的信息承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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