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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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招标公告
新国土告字[2012]03号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编号为2012-02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m2)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竞买保证金(万元)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投标保证会5万元。
竞买保证金缴纳至XX县国土资源局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二、出让价款不含向相关部门应缴的规费及评估费、测绘费等,未含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等费用,需中标人自行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在伊犁州直、各县、市存在土地利用非诚信记录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具备竞买资格。
竞买人资格需通过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别确定中标人。
五、本次公告日期为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
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节假日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21号,XX大厦六楼604室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六、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节假只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21号,XX大厦六楼604__室提交书面申请。
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0同_18时(京时,下同)。
(以实际到账时问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12年4月14日10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2012年4月25日16时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
八、土地出让成交后,中标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及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次招标出让不接受电话、口头、邮寄投标。
十、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标须知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2012-0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XX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XX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由XX县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开展评标。
第三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为广义的意思表示,包括投标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两项。
第二章出让地块情况及规划使用条件
第四条宗地位置及范围
该地块位置:
XX县南环路以东();
第五条规划条件
本次出让宗地已由XX县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如下:
1.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
商住用地;
(3)用地位置:
XX县南环路以东();
2.规划实际控制性指标
(1)容积率:
以内;
(2)建筑密度:
不大于30%,具体以审定的方案确定;
(3)绿化率:
不小于35%;
3.规划设计引导性指标:
(1)主色调: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2)建筑形式及体量:
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XJJ013-2004》的有关要求;
(3)建筑节能:
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建筑问距、绿化、建筑体型和外观等都必须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第六条土地开发程度
地块条件(道路、地面附着物、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第七条动工及竣工时问
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年;
第九条本次出让宗地未设定任何土地他项权利,最终土地面积以XX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
第十条投标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凡投标人在本次公告发布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确认其不得报名后,均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1.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的;
3.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
第四章招标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本次招标为暗标形式,即在开标前不公开底价,开标当场公布底价。
第十三条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通过后确定一名中标人。
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本次招标出让设定有底价,低于招标底价的投标价为无效报价,如果所有投标价均低于招标底价,招标人将终止本次招标。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本次招标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标公告;
2.确认投标资格;
3.发售招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唱标;
6.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8.中标人与XX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至日前7日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5日,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如果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普遍性,招标人可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不指出问题来源。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人在不迟于规定的授标截止日前五日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因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3.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招标补充文件。
第七章书写要求
第十九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关于招标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八章现场踏勘及答疑
第二十条现场踏勘及答疑安排
1.本次招标出让宗地不统一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均可对场地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同时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和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2.在投标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勘时,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有义务对土地情况进行解答。
第九章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须在2012年4月10日l8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指定银行账号。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资金。
竞买保证金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
竞买保证金账号:
XXXXXXXXXXXX
投标保证金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解放路支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XXXXXXXXXXXX
竞买、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或汇票)形式交纳,投标人应在上述日期前将支票(或汇票)汇到XX县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
投标人未按规定日期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制定账户的,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无义务承担投标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优先冲抵成交价款中的土地出让金;
2.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不计:
3.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将在宣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被招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且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4.被选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
(2)拒绝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在任何重要方面未遵守其投标文件的条款;
(4)未按照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书;
2.公司企业组织章程及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关于投标的决议;
3.财务方案;
投标人递交的财务方案必须包括投资估算总额及其细目、融资计划(包括自由资金、预售款和贷款比例,自有资金和贷款的来源,其中对于拟以贷款形式筹集的资金,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同时提供银行就本项目的贷款意向函或其它融资意向协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诞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原件);
8.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
9.拟建项目说明书:
拟建项目说明须包括项目定位、开发内容、规划方案、建设标准、开发理念、开发进度、开发周期、经营方式以及项目综合效益等内容的说明,如需对拟建项目特别说明,每宗地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10.投标人基本情况(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
11.有投标单位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声明。
声明投标人没有涉及如下事件:
(1)因无力清偿债务处于受监管状态、破产或停业清理,或业务处于被法院管制的状态;
(2)过去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法律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近两年内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而被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收回土地的;
(5)近两年内因土地闲置被政府回收土地的:
(6)对于在本次公告发布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
1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如果投标人中标,其有能力保证设计和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并能够按时支付地价款的材料);
13.投标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复印件或其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的复印件;
14.声明:
内容为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和不存在与国土资源部和XX县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在XX县土地交易市场参与土地竞买等情况。
(提供原件)
以上资料均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格式和份数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书”的格式准备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如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
每份投标文件封面及密封包装必须清楚地用中文书写投标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并在密封包装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机密——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文件正本”或“机密——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每份投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包装,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招标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2012年4月25日16时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敬请投标人注意!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符合程度
1.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
如果投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则该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详尽,完全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使招标人能认定资料准确无误。
如果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不充分,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交文件。
第十一章投标文件有效期
第三十条自投标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10天。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约束力,如果被选定中标,投标人不得拒绝或否认投标承诺。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
1.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延期一次或多次。
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至少10日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可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有效期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4.如果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则可认为投标人己接受该延期的要求。
5.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规定,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时,投标人不会被要求或被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
第十二章投标纪律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向招标人及其代理人、顾问、评委等工作人员以金钱形式或用其他形式行贿。
投标人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干扰、破坏招标人的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聘请招标人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作为投标顾问。
第三十六条违反投标纪律,将其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章投标
第三十七条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包括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投标费用。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时间:
招标人于北京时间2012年4月25日16时前(或招标人另以补充文件形式通知的时间)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时间之后时问送达的,招标人拒收。
以外的时间,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如有投送者,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投标地点:
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
3.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4月25同16时整(北京时间)为本次投标截止时问。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保持封存未打开的状态,并妥善保管。
4.投标文件必须派人面呈,招标人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将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出让宗地现状无异议,对其投标文件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四十条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招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投标截止时的实际投标人低于三人的,本次招标活动终止。
第十四章开标
第四十二条本次招标将于2012年4月25日16时整(北京时间)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开标。
如果招标人通知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在到场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面前进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开标时,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本次招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唱标时将公布投标文件正本以下信息:
1.投标人名称;
2.企业资质;
3.投标价款总额;
第十五章无效投标文件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视其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
2.投标文件未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人发生违反本须知规定投标纪律行为;
4.投标文件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
5.在规定的投标时间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6.同一投标人以双重身份参加投标;
7.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具有不同实质内容的投标文件;
8.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竞买投标保证金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金未到帐(以XX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本次招标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9.投标文件未密封;
10.投标文件很大程度上在其他方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
11.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招标人确定为无效标书拒收的;
12.投标价格低于标底。
第四十八条经评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在决标之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拒绝所有投标文件:
1.缺乏有效竞争;
2.为了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如招标人实施了四十九条中的行为,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己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六章评标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在评标之前,招标人将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估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巾标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原则、评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
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
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二)评标标准
(一)投标报价(满分40分)
报价达到标底得3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见招标文件评审表)。
按加分规则计算结果高于满分40分的,仍按满分40分计算,但成交价仍为投标报价。
如投标报价未达到标底,则该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
当报价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报价为准。
(二)规划方案(满分6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规划方案以及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陈述及答问情况(如需要),对下列分项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评标人员综合评审,各评标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
如得分均低于30分,评标小组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A、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方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指标(15分)
B、用地布局(15分)
C、建筑空间布局(10分)
D、绿地及景观布局(8分)
E、配套设施布局(6分)
F、如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措施。
(6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第十七章投标文件的补充和澄清
第六十二条对错误的纠正
一、招标人将对在检查投标文件时发现的纯属计算错误进行纠正,并将任何更正立即通知有关投标人。
除非有关的投标人在3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该投标人应被视作已接受该更正。
二、投标文件可能会因有关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拒收。
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一、为协助审查、比较和评标,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二、澄清要求将不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三、所有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且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对澄清要求的回复,须在收到招标人提出要求后的3天内提供,且将构成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八章中标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章中标结果公布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站()和《郑州日报》上公布本次招标中标结果。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向其他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人开出的投标保证金在有效期内不能即时兑现或不能全部即时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如果因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县国土局不能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有关合同,则中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但不承担未能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的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土地出让通用范本合同,县国土局在与中标人签订上述合同时,将根据本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填补或调整范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第七十条中标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应税费后,可以向XX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十一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及时向县国土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如不能按期开工、峻工的,应在到期前15日内,向县国土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第七十二条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完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前,非经批准,不得进行股权变更等可能引致合同执行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次招标的投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第七十四条本须知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资源、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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