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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模板
湘财院院发〔2017〕96号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日常文明倡议和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经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的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合理陈述、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6个月为限;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12个月为限;
(三)受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对其在察看期内的表现做出阶段鉴定,在察看期满做出全面鉴定,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违纪处分;
(四)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合格,可以解除违纪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的,应对违纪学生的两次违纪行为合并进行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受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三)多次违反纪律的。
(四)故意隐瞒、作伪证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八)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第九条党团员的学生违纪,犯错性质较轻的,可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作出处分决定,行政不再处分;犯错性质严重的,在党团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后,行政再作出纪律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加评奖评优和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未解除前,不得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生处分细则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实验室、危险品仓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因双方打架而导致受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
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伤者负担。
第十五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手段非法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以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不满3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3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银行卡等物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施、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报警、防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巨大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保密文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四节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和整洁美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擅自换锁或加锁,或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服从学校规定,未经请假擅自晚归、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不归1次,通报批评;不归2次,警告;不归3次,严重警告;不归4次,记过;不归5次,留校察看;不归6次及以上,视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次晚归视为1次不归)。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毁电力设施,私接路灯、应急灯、网络箱电源的,或在电表前接线用电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删除、破坏、复制、下载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中的文件或者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的账号、密码、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散布谣言的,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学校及社会秩序的,或传播淫秽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录、偷拍、散布、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者或领导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他人经济上或精神上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四)未经批准,引入校外商户进入学校摆摊设点的。
第三十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明知不报,故意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乱发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携带早餐、盒饭等食物进入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共场所擅自开展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乱扔杂物,破坏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等水域游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的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谣言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张贴、传播、贩卖、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或者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服用或注射摇头丸、鸦片、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婚同居或者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婚先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虚假承诺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四)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受到实践、实习单位批评警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节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分别处理如下:
(一)旷课12~18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9~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3~5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4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l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请人代替上课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场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或者请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撰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节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警告或者罚款3000元以下(含3000元)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罚款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下(含七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拘留七日以上(不含七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学生违纪行为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它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六条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在作出违纪处分之前,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处分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决定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四十八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处理。
(二)学生因违纪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可由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院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跨部门的学生因违纪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协同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经过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会签,会签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三)学生因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意见,将处分意见书及违纪事实、证据、申辩材料等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签,会签期限为5天,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跨部门的学生因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签,会签期限为5天,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必须将处分意见书、违纪事实、证据、申辩材料等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经过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签,会签期限为5天。
处分决定书原稿及证据材料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存档,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需要会签的,超过会签期限而没有会签的,视为同意处分决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行为。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告知被处分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各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各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处理或直接提请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真实完整的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真实完整的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各学院要跟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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